“国家与社会”框架下的中国乡村研究综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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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与社会”框架下的中国乡村研究综述

日期:2005-10-14 来源:中国农村观察 作者:郑卫东

  内容提要:本文梳理了“国家—社会”框架下中国乡村研究的三个方向,认为“市民社会”研究方向已经逐渐淡出乡村研究者视野。“国家政权建设”研究方向取得的研究成果最多,产生的纷争也最多,很多争论其实是因为人们在不同的概念层次上使用国家与社会概念所致;尽管“国家政权建设”研究方向已经注意到国家与社会的非均质特点,但其整体论与实体论的理论品格成为其致命的缺陷。“社会中的国家”研究方向注重关系分析,通过分析具体的“事件”过程,试图摆脱社会学传统的结构与行动的二元对立;该研究方向虽面世不久,但已经显示出超强的生命力。

  自从柯文(Paul A. Cohen,l974)、费正清等西方汉学家倡导中国研究要从“冲击—回应说”转向“中国中心观”,在中国研究中采用国家与社会之类的概念与范式以来,“国家与社会”的分析框架在中国乡村研究中得到越来越广泛的运用。张静把“国家与社会”这个古老而又常新的分析框架,区分为三个在实际运用中经常有所交叉的研究方向:“市民社会”(civil society)说、“国家中心”说以及20世纪90年代以来的“社会中的国家”说(张静,1998)。本文接受张静的三方向说,并就中国乡村研究在这三个方向的发展做学理上的梳理。

  一、“市民社会”研究方向

  在西方国家,社会与国家权界之辩渊远流长,但是以国家和社会的分离为基础的近代市民社会概念则是在17~19世纪之间才出现的。近代西方的国家与社会理论本质上是一种“市民社会理论”。所谓“市民社会”,是指在那些源出于保护个人自由的思考以及反对政治专制的近代自由主义政治思想、源出于对市场经济的弘扬以及对国家干预活动的应对的近代自由主义经济思想的基础上而逐渐产生的相对于国家以外的实体社会(邓正来,1998)。20个世纪70年代以来,“市民社会理论”在西方抬头,苏东剧变后,对市民社会的研究在西方和苏东学术界形成空前的热潮。90年代后,市民社会理论开始从西方和苏东学术界扩散到世界其它地区,遂成为当代世界一股重要的社会政治思潮。

  一些西方汉学家随之在中国传统社会中寻找“市民社会”和“公共空间”的踪迹。萧邦齐(R. Keith Schoppa,1982)最早用“市民社会”理论审视知识分子角色变迁与基层组织的互动关系;继萧邦齐之后,兰钦(Mary Backus Rankin,1993)、罗威廉(William T. Rowe,1999)等执着于在近代中国社会内部寻求政治语汇(中方的“公”与西方的“公共”)的类同及国家向社会让渡权力来标示出“公域”的范围。黄宗智(Philip C.C. Huang,1993)认为国家与社会的二元对立是早期现代的西方经验中抽象出来的理想概念,并不适用于中国。他试图构设一个价值中立的范畴——介于国家与社会之间的“第三领域”来描述“市民社会”存在的可能性。王笛也尝试运用“市民社会理论”与哈贝马斯的“公共领域”理论分析巴蜀茶馆,寻求中国乡村社会中“市民社会”的“公共空间”(王笛,2001)。

  尽管杨念群先生对西方学者把“市民社会”与“公共领域”应用于中国乡村研究表示出比较宽容的态度(杨念群,1998),笔者仍然认为“市民社会”理论是建构在西方经验基础之上的概念,它是与西方的民主、自由、宪政、主权、市场等概念紧密一体的。如果一定要在中国传统社会中寻找“市民社会”的存在,就如同寻找中国“资本主义的萌芽”一样是个伪问题。因此,用“市民社会”理论分析中国市场化改革带来的城市社会结构变迁是有意义的,而用之分析中国乡村社会结构,特别是传统乡村或改革前后的乡村社会结构基本上是无效的(尽管这与邓正来先生所主张的中国市民社会“不包括自给自足、完全依附于土地的纯粹农民”的观点并不一致。邓正来,2002)。笔者并不否认乡村社会中公共空间的存在,但它与“公共领域”不是一个性质的概念。

  二、“国家政权建设理论”

  “国家政权建设理论”是“国家—社会”二元分析框架用于中国乡村研究取得成果最多的研究方向。查尔斯·蒂利(Charls Tilly)认为,在西欧民族国家形成过程中,都经历了一个国家政权向乡村社会的侵入过程。通过政权的官僚化与合理化,政权向乡村渗透,以为军事和民政而扩大财源,与此同时,乡村社会为反抗政权侵入和财政榨取而不断斗争,国家为了巩固其权力与新的“精英”结为联盟。蒂利的理论应用到中国就成为我们所熟悉的“国家政权建设理论”:“在现代化进程中,后发现代化国家的现代资源总是稀缺的,需要国家动用国家的力量把稀缺的现代化资源动员集中起来,以推动国家的现代化进程。”中国自晚清政府、民国政府、直至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政权不断向乡村渗透,终于建成了“全能主义国家”(total state),国家统治了一切有价值的资源,形成原子化的个人直接面对国家的格局(邹谠,1989),也即金耀基所谓的“行政吸纳政治”的过程(沈延生,2003)。

  近代以来比较有影响的西方汉学家,特别是研究中国基层社会秩序和社会变迁的学者,大都接受一个主流性的观点,他们使用国家政权建设来解释基层秩序的变化,认为这种变化的重要原因之一,是国家政权深入基层的结果。费孝通、杜赞奇、黄宗智、张仲礼、T.Skocpol、萧凤霞等学者有关中国社会史的研究,都曾以不同的方式指出,由于近代国家强化自身权力、向基层吸取资源过程的推进,使基层秩序发生了一个前所未有的变化。只是他们有不同的概念化方式,比如费孝通提出基层社会的衰败;杜赞奇的“赢利型经纪”与“保护型经纪”的区分;黄宗智的“内卷化”概念;张仲礼提出绅士的官僚化;Skocpol提出,是国家强化自身能力的努力改变了社会中不同集团的行动机会(T Skocpol,1998);萧凤霞指出的村庄成为“细胞组织”等(Sui,1989);更多的人则定义为绅士的解体,认为在国家政权建设过程中,绅士阶层受到巨大打击,这破坏了传统上以地方精英为中心的社会整合秩序。总之,人们是用国家权力不断深入基层这个视角来解释基层的变化,这个主流性的框架对现代中国基层社会研究产生了决定性的影响(参见张静,2000)。

  这些研究的一个共同背景是当时农村的社会结构还缺乏分化,村落边界主要是地域边界,村落内部群体主要是小农,农民对于国家权力的需求还比较狭窄。学者虽然已经在分析方法上开始关注个人行动和制度安排的关联,注意到农村内部对于国家权力的需求和虚拟行为,但基本上所采用的“国家”和“社会”都还是实体性兼均质性的概念。

  20世纪60年代以来,海外关于共产主义革命之后的中国乡村研究多了起来。Schurmann(1971)提出,在中国共产主义体制的新国家产生的同时,瓦解了原有的传统社会。赵文词(1984)通过对村干部行为的描述提出,在中国不仅社会为国家所改造,而且国家本身也深受中国社会尤其是其中的传统的影响;Vivienne Shue(1988)通过对中国乡村社会的结构和演变的考察,描绘出一个国家和农村社会逐渐重塑对方的过程。改革开放后,中国政府显然没有放弃国家建设的路向,戴慕珍(Jean C.Oi,1992)提出了政府“法团化”(Cor-poratism)的概念。戴慕珍指出:“在农村工业化的过程中,当地共产党政府扮演了出人意料的角色,中国乡村经济迅速起飞的主要原因是当地政府企业化”;“地方政府法团化是列宁主义体系转型过程中遭遇抗拒最小的一条途径。”崔大伟(David Zweig)于1997年提出的这么一个论点:中国农村非集体化改革的动力,既不是单纯决定于国家,也不是单纯决定于农民,而是国家、地方、基层干部和农民多方互动和作用的结果。何高潮运用博弈理论分析了抗日战争时期“减租减息”运动中中共、地主、农民是如何策略性互动的(何高潮,1997)。黄树民则通过对一个村支书人生经历的纵向展示,把宏大的社会史与微观的村落史和个人生命史有机结合起来,说明来自国家上层的政治变革是如何影响一个人乃至一个村内的政治、经济、社会、文化变迁的(黄树民,2002)。美国学者弗里曼、毕克伟、塞尔登在其合写的《中国乡村,社会主义国家》里基于“权力的文化网络”与“庇护—依附体制”的二维分析,提出一个有启发的观点:表面上农村和农民是被国家控制了,实质上却被农村干部所控制(弗里曼等,2002)。

  进入20世纪80年代以后,国内一批学者运用“国家—社会”框架研究中国乡村,也取得不少成果,例如郑大华(2000)、朱德新(1994)、李德芳(2001)、马敏等对乡村建设、保甲制度及士绅阶层的研究;赵秀玲(1998)、张静(1998)、张乐天(1998)、荣敬本(1998)、沈延生(2003)、吴理财(2002)等对乡村政权组织的研究;徐勇(1997)、彭勃(2002)、何包钢、朗友兴(2002)、吴毅(2002)等对村民自治乃至乡村治理的研究;徐勇(2003)、程同顺(2000)、于建嵘(2001)、张鸣(2001)等对乡村政治的研究;王沪宁(1991)、王铭铭(1997)、曹锦清(1998)等对乡村社会文化与权力的研究以及孙立平等对改革前后中国社会性质的研究(孙立平等,1998)等等。从总体上说,他们的方法论具有“宏观把握微观着手”(郭正林,2003)的特点,在分析乡村社会时基本把握住了多元主义的立场,注重在“国家政权建设”宏观理论背景下把对中国乡村社会的历史关照与现实考察结合起来,试图从本土经验中提炼出一般性的理论解释。值得一提的是,孙立平的“总体性社会”与荣敬本等的“压力型体制”(荣敬本等,1998)成为被学者广泛引用的描述改革前后乡村内部国家与社会关系的两个概念。

  笔者发现,20世纪60年代以来,多元主义成为上述学者研究中国乡村国家与社会关系的基本立场,他们的研究更多关注国家与社会的互动方面,他们的注意力更多地投向国家与社会的非均质特点,不仅考察政府系统中中央、省、市、县和乡村基层的差别,也追寻村庄里的阶层分化和利益分殊。但从总体上看,乡村里的行动者个体还没有成为学者关注的主要对象,在他们眼里,国家与社会的内部分化并没有混淆国家与社会本身的边界。

  对于国家政权建设的效果,上述学者大都承认,通过把党支部建在村庄里,社会主义国家政权向乡村的渗透至少在形式上超过了以往任何一个朝代,标志她实质成功的实证之一就是乡村提供了中国工业化起步发展的巨额原始资本积累(张静从现代性的角度否认国家政权建设的实质进展。张静,2000)。尽管大多数学者承认中共政权强大的基层渗透能力取得了非凡的效果,但不少研究者并不认可改革前中国乡村社会已经建成“总体性社会”的说法。Victor Nee就认为在人民公社时期农民的社会生活也有相当的自主性,如农民将较多的精力用在自留地上,而且用多生孩子的方式来“非正式”地反抗国家的粮食征购(Victor Nee,1996);徐勇指出乡村实质上仍然维持着传统的“内核—边层”的二元结构(徐勇,2003);包括孙立平本人也开始重新探讨改革前后国家与农民的关系(孙立平,2000)。这意味着研究者对已有的实体论的、整体论的、宏大叙事的乡村研究方法并不满意,人们尝试从更微观细致的角度探索乡村里国家与社会的关系。

  三、“社会中的国家”:迈向事件/关系分析

  20世纪80年代,格兰诺维特提出了“嵌入性”(embeddedness)理论(Granovetter,1985),该理论提供给人们的启示是,经济、政治等行动都是嵌入于社会关系之中的,因此,任何对社会行动和社会制度的分析,都必须被重新置于对社会关系的分析的基础上。格兰诺维特的“嵌入性”理论改变了人们对社会制度的传统认识,“社会关系”重新得到学者的重视。进入90年代以来,如日中天的后现代理论也开始在乡村研究中结出硕果,国内一部分学者把研究的注意力转向历史上“沉默的大多数”,在方法论上引入“策略行动”分析,在分析策略上颠覆了传统的“国家—社会”二元分析框架。

  樊平通过对文本规则与生活规则的比较,指出在受到地域传统定义的社会生活中,真正起作用的是生活规则。基层政权作为一种政治秩序,一个各种统治手段综合运用的调控系统,生活规则才是它最本质的内容。村落权力运作的实质就是村落内生势力建立生活规则以积极适应或消极敷衍文本规则的动态过程(樊平,1998)。李猛从理论上梳理了结构社会学与行动社会学的得失,论证了“关系/事件”分析的方法论意义(李猛,1996)。强世功运用“关系/事件”分析法研究了一起炕上开庭的乡村诉讼案例,得出了“正是由于这些人(法官、当事人、村干部等)在每一个事件中的种种策略性选择,我们的法律,先论是国家法还是民间法,才不再简单地是约束社会行动的规则,而是人们在进行选择时可供利用的资源”的结论(强世功,1998)。孙立平、郭于华以华北地区一个镇的定购粮的征收为例,分析了在正式行政权力运作过程中,权力的行使者如何以及为何将诸如人情、面子、常理等日常生活原则和民间观念引入权力的行使过程之中,也即正式权力的非正式运作现象(孙立平、郭于华,2000)。马明洁以北方某乡动员农民种植“洋香瓜”和“逼民致富”过程为例,提出了“经营式动员”概念,指出联产承包之后,乡村基层组织体制仍然具有相当强大的动员能力,这种动员能力并不是一种固定的存在,而是可以在动员的过程中再生产出来(马明洁,2000);应星、晋军讲述了一个西南水电站移民集体上访的故事,来展示弱者的声音是如何在中国当代独特的社会权力运作机制中传达出来的(应星、晋军,2000)。

  这些学者对社会现象的解释表现出基本相同的立场:坚持回到问题本身去解读社会现象,引入策略行动者假设,通过“过程—事件”分析,在实践中把握国家与社会的关系本质。他们的研究具有如下共同旨趣:

  1.“过程—事件”的分析策略。为了解决静态结构分析所存在的局限(或者称之为结构上的不可见性),孙立平等人倡导一种“过程—事件”的分析策略。这种策略在对待社会现象的时候,就如同印象派画家将空气和阳光看作流动的一样,将社会现象看作是流动的、鲜活的、在动态中充满着“隐秘”的(孙立平,2000)。社会研究者的责任就是通过对事件过程的描述,在动态中揭示事物的“隐秘”部分。

  2.引入“策略行动”分析。强世功认为在“以中国为中心的中国史”研究中,学者们往往将政府制度及其组织看作是国家,国家与社会的关系在中国的历史和现实经验中转化为国家的正式制度与民间社会的非正式制度的关系问题。尽管对这种关系的讨论引发了中国历史研究中从“宗族”到“士绅”再到“地方精英”的范式转换,但换句话说,这些人仅仅是“制度的影子”或布迪厄所谓的“过分社会化了的‘文化傀儡’”,而不是处于情景判断中的社会行动者。正是引入“策略行动”分析,使人们看到国家与社会框架在对转型中国作“单向度”的制度解释的同时,也将“国家”与“社会”这两个分析单位作了“整体化”和“实体化”的处理,从而掩盖了分别发生在“国家”与“社会”内部的差异、分歧、冲突与互动。事实上,无论是地方官员、士绅还是地方精英,他们不可能仅仅是他们所代表的制度和结构的奴仆,他们是可以自由选择行动策略的社会行动者,他们很难说代表的是国家还是社会。引入“策略行动”分析不仅克服了“国家”与“社会”的“整体化”倾向,而且克服了它们的“实体化”倾向。因为行动既可以是个体的行动,也可能是群体、阶层或阶级的行动。或者说,根本就不存在“国家”这样的实体,存在的只是流变的、弥散的、微观的策略性权力关系,“国家”不过是这种微观的策略性权力关系形成的“权力技术”和“支配策略”所显示出来的“总体效果”而已(强世功,1998)。

  3.把国家与社会关系看作是一种过程。传统的国家与社会关系有如下几种代表观点:“家国同构论”(杨念群,1998;郑杭生,洪大用,1997),“乡村自主空间论”(王先明、常书红,2000;杜赞奇,1996),“国家/社会连续统论”(梁治平,1996;沟口雄三,1994),“差序格局论”(费孝通,1998),“内核一边层结构论”(徐勇,2003),“国家/第三领域/社会三元模式论”(Philip C.C.Huang, 1993),“总体性社会”(孙立平)等。这种整体的、实体的国家/社会观受到了“新取向”学者的普遍怀疑和摒弃。他们把社会及国家各自的行动理解为灵活的、反应性的,因而至少部分地是偶然的,非前设的(预定的)。国家和社会双方在社会结构中的相对位置及行动都是互动的结果,无法预先确定。因此,新取向主张把国家看成非统一的组织体系,国家的各个部分“嵌入”社会的情况都是差异性的,它的中心部分和边缘部分同社会的各个群体互动,这些互动有着不同的形态、特质、速度和结果(张静,1998)。在他们看来,国家与社会的关系不再像图片一样,是一些平行的、相互处于断裂中的种种可能的关系:要么相互冲突,要么多元并存,要么相互作用,要么相互补充,而是象电影一样将种种可能的关系连接为一个连续的拓扑空间。正是在这样一个连续的拓扑空间中,人们所关注的事件才不是孤立的事件,而是一个事件链,一组“关系/事件”(relation/event,Deleuze,1990)。“正是在这种关系/事件的历时性分析的路径上,我们才可能在种种权力关系的网络中,在组织运作场景的权力关系网络的纽结上,在场景成员的选择、策划和行动中,在规定场景成员之行动的知识、制度、行为习惯和利益中,在场景成员的选择与规定其选择的种种因素的互动关系中”(强世功,1997),来重新解读国家和社会的关系。

  “关系/事件”分析给我们提供了一套崭新的透视乡村国家与社会关系的理论方法。到目前为止,践行“关系/事件”分析方法的学者及其作品虽然数量还不多,但已经成为学界一支不容小觑的新军,自觉服膺其方法者越来越多。“过程—事件”的分析策略,虽然并不是一件新事物(林耀华,1989),但像孙立平这样把它提到方法论的高度刻意倡导,在中国学界还是第一次,由此产生的影响也必将是积极而深远的。

  四、界定国家与社会概念的涵义

  “国家—社会”框架在中国乡村研究中三个方向之间的历时性交叉与递替,一方面,内含科学演进的逻辑,标志人们对国家与社会的认识日益具体化、细致化;另一方面,也充满歧义和纷争。梁治平在《习惯法、社会与国家》一文中发出这样的感慨:“‘社会’与‘国家’的概念早已成为人们必须使用的基本分析工具。这些概念的普遍运用业已达到这样一种程度,以至于绝大多数研究者不再保有(或者从来就没有)关于这些概念的历史与文化限度的足够意识。”(梁治平,1998)笔者认为之所以出现如上所述的众多的国家一社会关系模式纷争,根本处是因为大家没有理清国家与社会概念的涵义,造成概念使用上出现层次混乱。

  “国家”与“社会”这对古老而又常新的概念,古今中外论者多有。从发生学的角度看,“人是社会性的动物”,社会出现在国家之前,而作为近代意义上的“国家”(state)和“社会”(society)词汇,却是文艺复兴及其以后近代西方思想发展的产物。在近代以来的政治学家那里,社会(或市民社会)一直是作为一个与国家相对立的概念来使用的,正如意大利政治学家波比奥(Noberto Bobbio)所说:“在今天的政治语汇中,‘市民社会’,一般是作为‘市民社会一国家’这个对子中的一方来使用的,这就意味着不确定国家的概念也就无法确定社会的概念。”也就是说,近代政治学对国家的研究总是与对社会的研究互为背景或者互为条件的,所以,随着人们对国家的不同理解,社会的含义也在不断发生变化(唐士其,1998)。既然“国家”与“社会”之间存在如此密不可分的关系,笔者就通过廓清“国家”的涵义,相应对“社会”做出必要阐释。

  国家与社会概念涵义的四个层次:

  1.作为“State”的国家。即疆域—民族层次的国家,符合韦伯的“国家三要素说”(这就是领土、人民和垄断暴力的统治,Max Weber,1970)。也就是吉登斯所谓的“现代民族国家”:国家可以被界定为这样一种政治组织,它的统治在地域上是有章可循的,而且还能动员暴力工具来维护这种统治(吉登斯1,1998)。这是广义的国家概念,由人口构成的“社会”和领土等一起构成“国家”的组成要素。

  2.作为政府组织层面的国家。主要指各级政权组织及其正式制度组成的政府系统,人们平常所说的国家与社会就是在政府组织层面上区分的。在中国,政府组织层面的国家是与“公”的观念联系在一起的,她与西方所指的“Government”存在意义上的差别。在乡村地域内,在农民看来,党的系统、人大、政协、工会、行政、司法、检察系统、公共卫生文教系统,农村合作信用合作社、国有企业、镇办企事业单位等都是国家的构成部分;从村庄的实际职能上来看,村“两委”是“国家”伸到村庄里的“腿”,一定程度上也是国家的构成部分。除此之外,则是社会的领域。

  3.作为政府机构公务人员行为体现的国家。随着西方行为主义的兴起,特别是公共选择理论的影响,人们认识到国家并不是铁板一块的,不仅国家部门之间存在着不同的利益取向,政府工作人员在处理公务过程中也是理性行动者,也在追求自己的利益最大化。而普通民众日常生活中所直接了解的国家印象主要来自于他所接触到的国家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因此,国家可以定义为“民政和军事官僚(或国家机构)、政府或者那些能够正式控制国家机构的组织(常常组成这样那样的分枝),以及那些构成机构与政府的形式与行为的框架的正式和非正式的行为规则”所组成的总体(Edward S. Greenberg and Thomas F. Mayer, 1990)。由此出现了正式权力的非正式运作或非正式权力的正式运作等现象。在具体的“事件”(event)中,国家与社会的边界模糊了,国家与社会的实体形象在一定程度上消失了,代之以国家社会互动过程所体现出来的权利关系。

  4.跨时空记忆关联的观念层次的国家。吉登斯认为,社会学应以序列在时间面和空间面上的社会实践作为它的研究对象,而非(结构以外的)行动或(在行动之上的)结构(吉登斯2,1998)。据他理解,“权力”、“时间”和“空间”这三个概念应该被置于社会理论的核心内(吉登斯2,1998)。当我们考察人们观念中的国家形象时,往往会发现一些跨时空国家记忆痕迹,如:古代的帝王将相、清官御状,当代的“三面红旗”、“文化大革命”以及现代传媒有意无意介绍的西方三权分立、政党政治等成为形构他们心目中的“国家”的重要组成部分。这些记忆痕迹连同当下政府的国家符号宣传以及人们日常生活中直接感知的国家印象共同组成他们观念层面上的“国家”,也即布迪厄所谓的“惯习”。个体行动者只有通过惯习的作用,才能产生各种“合乎理性”的常识性行为。在这里,国家成了一种“想象的共同体”,与此相对应,人们也存在观念上的想象的“社会”共同体。个体行动者观念中的国家构成结构可以反映国家对社会渗透程度(Michael Mann,1988)。

  通过对“国家—社会”框架下中国乡村研究的梳理,笔者发现“市民社会”方向已经逐渐淡出学者视野,“国家政权建设”方向取得的研究成果最多,产生的纷争也最多,很多争论其实是因为人们在不同的概念层次上使用国家与社会概念所致。尽管“国家政权建设”研究已经注意到国家与社会的非均质特点,但其整体论与实体论的理论品格成为其致命的缺陷。“社会中的国家”方向注重关系分析,通过分析具体的“事件”过程,试图摆脱社会学传统的结构与行动的二元对立。该研究方向面世不久,就显示出超强的生命力,不过,到目前为止,用“事件/关系”分析法所做的乡村国家与社会关系研究成果还屈指可数,亟待加强。

  摘自:2005.2(72—79)《中国农村观察》(作者单位:中山大学政务学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