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肉搜索”与“财产申报”的快与慢

来源:百度文库 编辑:神马文学网 时间:2024/10/02 01:39:28
“人肉搜索”与“财产申报”的快与慢

(图片来源于网络)
 
都说威权专制社会效率高,果然,在看到 “人肉搜索”立法 的消息之前,我以为只是传闻不可能实现。法律是极其严肃、重大的事情,尤其是立法,况且涉及到网络的,连法律主体的问题还没有彻底解决,怎么就这么快速立法了呢?而且,想一想就不可思议,所谓人肉搜索,有明显的自发性、分散性、群体性和隐蔽性等特点,如何界定?如何取证?如何惩罚?如果仅像消息中透露的,惩罚对象竟然只是网络媒体,那就像大家倒周久耕,却弄倒了天价烟一样可笑了。我是法律外行,不想多说,但这简直近乎一个恶劣的玩笑,是连我这样的外行都能看出来的。
与人肉搜索迅速立法相反的,是官员财产申报立法的缓慢如蜗牛。据 “官员财产申报立法路线图” 介绍:1989年就有人大代表提出了财产申报法的立法建议,1994年八届全国人大常委会将财产收入申报法正式列入五年立法规划。如今呢?马上20年都过去了,还连影子也看不到,渐进的步伐和效率也近乎一个玩笑了吧。
我们承认:人肉搜索有“害”的一面,或许需要法律的界定和明确,但是,法律尤其是立法应当最为严肃和慎重,世界上的事物都是多面的,火也有害,电也有害,爱情也有害,直立行走也有害……,如果中国专家因此都给禁止掉,我们只能仍去做树上的猴子。相对于财产申报法等普世承认和通行的宪法、法律、法治和观念,中国法治整体的落后有目共睹,我们突然间让一个脚趾头跑得太快了,是不是也太过明显和着急了吧。
 
【网友热议】
“人肉搜索”入罪只能是个笑话
要搞明白要规范的是搜索还是人肉,如果说搜索就违法,那么每天都有数以亿计的人在实施违法行为。如果针对的是人肉的话,那更是个笑话,街上问个路,那就是人肉问路,饭馆里问服务员有什么特色菜,那就是人肉佳肴,问新来的同事是谁,你就是违法人肉个人信息了。非要立这样的法去管制人肉搜索,结果无非是以后人人戴口罩,打死不开口说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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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问”:官员财产申报法要等到什么时候?
官员个人家庭亲属财产状况的申报公示制度和法律,是进行群众监督的基本条件。这样一个好法律,为什么这么多年还是千呼万唤不出来,说“还面临很多困难”,那么什么事情没有面临困难?这一届说“困难”,下一届也说“困难”,那么哪一届才没有困难?一件事众人问多了,没有下文,就被有的人叫做“天问”,再“天问”一次:官员财产申报、公示法还要等到什么时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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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官员的“人肉搜索”应另定规则
侵权责任法草案有必要对于网络对官员的侵权适用另外的规则:对于侮辱官员的言论,对于涉及官员隐私的行为,则要区分这种隐私是否与公共利益有关;对于所谓诽谤官员的言论,即使官员提出删除,网站也无须负及时删除责任;此外,在官员指控网站侵权时,也应当引入美国的沙利文诉《纽约时报》案中的“实有恶意”原则——若不能举证证明对其职务行为进行批评的人是出于实际恶意,便不能得到损害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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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肉搜索”入罪的三个前提
一是刑法打击什么样的“人肉搜索”;二是如何来区分“人肉搜索”中正当舆论监督与侵犯隐私;三是对“人肉搜索”侵犯隐私由谁进行追究。“人肉搜索”之所以难以查处,就在于其主要在网上发生,责任主体分散,难以发现责任人,取证成本高。如果对“人肉搜索”侵犯隐私也规定为自诉案件,在取证难的情况下,“人肉搜索”入罪能起到多大的作用值得商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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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度评论】
“人肉搜索”的罪与罚
对个人信息的保护不能绝对化,而应当兼顾“权利保护”与“自由流通”之间的和谐与平衡。在一个开放的社会,对一个公民能够公开的信息,就相当于能够通过媒体向所有人开放。对“人肉搜索”持宽容的态度,还在于对其进行限制有可能侵犯言论自由。刑法不是万能的,也是一把双刃剑,既可以打击危害社会的行为,也可能侵犯个人自由而导致在价值多元的社会里顾此失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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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观点PK台】
“人肉搜索”的是与非
无论是今天的人肉搜索,还是过去的私刑,都是法制不健全的产物。一个正常的国家是不应允许私刑存在的,私刑意味着个人可以自己执法,显然,如果个人或者小范围的社会群体成为执法者,那么国家的权威就会因此受到损害,轻者秩序混乱,重则危及国家安全。因此,任何政府都会用强力制止私自执法,无论这种行为有多么充分的道德借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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