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革最大的遗产——确认工人的罢工自由权--只能的境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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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革最大的遗产——确认工人的罢工自由权
[ 2008-5-2 11:19:00 | By: 龚向明 ]
文革最大的遗产——确认工人的罢工自由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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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对文革是没有好感的,但评价历史不能全盘否定,今日读南方都市报《讳言罢工不如立法规范罢工》(纪卓瑶),引起我查阅宪法的兴趣。从共同纲领到现行宪法,我发现关于“罢工自由”权我国是文革中(1975年)颁行的宪法首先确认的。这说明,文革时期还是比较重视保护工人的基本权利的。请看宪法相关条款的变化:
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共同纲领(1949年) 第五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有思想、言论、出版、集会、结社、通讯、人身、居住、迁徙、宗教信仰及示威游行的自由权。
中华人民共和国第一部宪法(1954年) 第八十七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有言论、出版、集会、结社、游行、示威的自由。国家供给必需的物质上的便利,以保证公民享受这些自由。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1975年) 第二十八条 公民有言论、通信、出版、集会、结社、游行、示威、罢工的自由,有信仰宗教的自由和不信仰宗教、宣传无神论的自由。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1978年) 第四十五条 公民有言论、通信、出版、集会、结社、游行、示威、罢工的自由,有运用“大鸣、大放、大辩论、大字报”的权利。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1982年) 第三十五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有言论、出版、集会、结社、游行、示威的自由。
老革命陈独秀先生1940年代初关于“民主”思考得出了这样的“最后见解”,他认为,英、美及战败前法国的民主制中“罢工本身非犯罪行为”,而俄、德、意的法西斯制度中“绝对不允许罢工,罢工即是犯罪”。(见南方周末《[往事]陈独秀的“最后见解”(李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