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漠泉眼:维权缘何变成敲诈勒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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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漠泉眼:维权缘何变成敲诈勒索?

时间:2010-12-14 10:41 作者:大漠泉眼 字号:大 中 小 点击:7次

  社会的文明发展史,可以被概括为法治国家的建立发展史;而法治国家建立的基础,不论是经济基础还是伦理基础,都是民众的权利。民众所享有的这种权利主要是指私权(既民事权利)。美国学者艾伦·沃森通过对民法在法律体系中地位的论述,论证了民事权利的重要性:“民法典不管是在哪里,都往往被当作整个法律制度的核心”,“是法律的真正心脏”。

 

  进入现代社会后,对私权的承认及保护已经成为衡量社会文明程度的一个重要标准。我国自1986年《民法通则》颁布后,社会成员的个体权益(私权)受到从来却没有过的重视。历经20多年的努力,我国已经建立起了较为备的私法体系,在构建和谐社会的进程中,尊重、保护私权的理念更进一步深入人心。

 

  但是,我们也应当承认,尽管权利已经成为社会生活中使用频率极高的一个词汇,社会对权利的认识却仍然处于肤浅的状态。不论是在理论研究或是司法实务中,人们对私权的认识还存在着许多盲点。这些认识上的盲点导致的直接后果是,对私权保护不能到位。在社会活动中出现了一种十分奇特的现象,完备的立法使社会成员权利的享有具有广泛性,但是,当社会成员意识到自己权利的存在并试图毫无疑这种权利时,却又是他们危险历程的开始。如下几则案例,会促使我们反思这种现象的成因。

 

  案例一、2006年北京,黄静花2万多元购买了一台华硕笔记本电脑,新电脑第一次运行就出现了蓝屏死机问题。经华硕公司两次维修仍不能正常使用。对电脑检测后发现,该电脑的核心部件CPU使用了禁止在市场流通的工程测试芯片(测试版CPU)。随后黄静和周宇成与华硕公司进行交涉,交涉过程中。周宇成要求华硕公司支付500万美元的赔偿金,称如果华硕公司拒绝这一条件,将向法院起诉并将此事通过媒体公之于众。当龙、周二人再次到华硕北京公司交涉时,华硕公司报警。二人被警方刑事拘留。随后检察院以涉嫌敲诈勒索将二人正式批捕。

 

  案例二、2005年沈阳,李树茂购买了沈阳市某食品厂生产的月饼20块,在其中一块月饼馅中发现了月饼皮,怀疑是陈馅所致,于是向生产厂家索赔。李树茂打电话给食品厂厂长,要求赔偿5000元,同时提出如果不满足自己的赔偿要求,就找媒体曝光。经讨价还价,李先生拿到了4000元赔偿金。就在他刚把钱放入裤兜时,被公安机关当场抓获。随后,沈阳市沈河区检察院对李树茂提起公诉,认为:李树茂以所购买的月饼质量有问题,要向报社反映、曝光相要挟,实施敲诈,应以敲诈勒索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案例三2000年哈尔滨,黑龙江庆安县冰淇淋经销商王君发现一支冰淇淋上粘有布头,遂向厂家索赔50万元,厂家认为这是敲诈勒索而报案。哈尔滨市香坊区法院审理后作出一审判决,认为王君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对生产厂进行要挟,其行为构成敲诈勒索犯罪,鉴于其系犯罪未遂,从轻处罚,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三年。

 

  面对不胜枚举的由开始维权,最终演变为“敲诈勒索”的案例,不得不承认这样一个事实,人们似乎忘记了一个为法学界所公认的规则,只有当一种行为对社会有害时,才能对其进行制裁。处理侵权案件目的并不是以追求价钱价值为目的,更重要的是维护法律的尊严,维护人们基于对法律的信仰所产生的是非观念。当初国家出于对私权的尊重,制定了《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目的是为了保护消费者的权益。却没有想到,现时这部法律中关于消费者权利的规定却成了诱使消费者踏入陷阱的诱饵。


来源:共识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