授信额度

来源:百度文库 编辑:神马文学网 时间:2024/10/06 13:22:14
4.1                    授信额度的核定对象
4.1.1              需要核定授信额度的对象
我行需要核定授信额度的对象是我行拟在具有法律责任约束的授信文书中需对授信额度作出承诺的客户。对于现有的授信客户,如果预计在授信期间届满后仍将继续与我行维持信贷关系的,尽管客户尚未提出下一阶段的具体授信需求,也应预先核定授信额度(待客户提出正式需求时,如在批准的授信额度之内则可直接进入“授信额度使用流程”而无需重新报批;如超出批准的授信额度则需重新报批)。
需核定授信额度的具体对象如下:
(1)       提出新的授信需求申请的“正常类授信客户”;
(2)       在定期监控过程中需要重新核定额度的“正常类授信客户” (除已基本确定客户与我行的授信关系将中止外);
(3)       在“问题类授信客户”贷款重组中承担债务的客户;
(4)       提出“完全现金保证额度”和“银行承兑汇票贴现”(由未纳入总行同业授信的同业机构承兑的银票)授信需求申请的客户,包括“正常类授信客户”和“问题类授信客户”。
4.1.2              无需核定授信额度的情况
凡我行在不构成银行法律责任约束的授信文书中仅涉及授信额度意向,不涉及任何授信承诺的客户,无需进入“授信申报、审查、审批流程”,也无需核定其授信额度。
4.1.2.1        是否具有法律责任的判别
对于文书是否具有构成对我行法律责任约束的判别:我行现有标准信贷合同文本均构成对我行法律责任的约束。除上述标准合同外,其余文书是否构成对我行法律责任约束应由我行负责法律合规事务的部门负责审定。
4.1.2.2        不具法律责任的文书的签订
对于我行负责法律事务的部门审定为不构成对我行法律责任约束的文书,由各分支行分管授信经营部门的副行长在授权范围内批准签订。
4.1.3              “问题类授信客户”核定授信额度的规定
“问题类授信客户”原则上应对其采取清收措施,而不再核定新的授信额度(除个别确认为符合贷款重组条件且对其债务重组有助于减少现有风险和提出“完全现金保证额度”和“银行承兑汇票贴现”授信需求的客户外)。
4.2                    授信额度的申报
4.2.1              正常类授信客户的授信额度申报
授信对象为本章4.1.1中需核定授信额度的第(1)、(2)类客户(即“正常类授信客户”),由授信管理部门、贷审会、信贷执行官条线负责审查和审批。授信经营部门客户经理应使用“授信申请书”,通过“授信申报、审查和审批流程”申报授信额度。
4.2.2              问题类授信客户贷款重组额度的申报
授信对象为本章4.1.1中需核定授信额度的第(3)类客户,涉及资产保全部门、风审会、分管行长/信贷执行官负责审查和审批。对于符合贷款重组条件且确实需要通过贷款重组降低现有风险的,客户经理或保全清收人员可以使用“问题贷款行动计划”,通过“问题类授信客户行动计划申报书”申报授信额度。
4.2.3              正常类授信客户完全现金保证额度和银行承兑汇票贴现额度的申报
授信对象为本章4.1.1中需核定“完全现金保证额度”的“正常类授信客户”,包括在现有授信额度上追加现金保证额度或提出现金保证额度申请的新客户,由授信管理部门负责核定额度;授信经营部门客户经理使用“完全现金保证额度申请书”,通过“完全现金保证额度申报、审查、审批流程”申报“完全现金保证额度”。
授信对象为本章4.1.1中需核定银行承兑渠汇票贴现额度的“正常类授信客户”,包括在现有授信额度上追加银行承兑汇票贴现额度或新提出银行承兑汇票贴现额度申请的客户,由授信管理部门负责核定额度;授信经营部门客户经理使用“银行承兑汇票贴现额度申请书”申报额度,申报流程同完全保证额度申报、审查、审批流程。
4.2.4              问题类授信客户完全现金保证额度和银行承兑汇票贴现额度的申报
授信对象为本章4.1.3中需核定完全现金保证额度的“问题类授信客户”,由资产保全部门负责核定额度。资产保全部门的专职清收人员/授信经营部门客户经理(未移交客户)使用“完全现金保证额度申请书”,通过“完全现金保证额度申报、审查、审批流程”申报“完全现金保证额度”。
授信对象为本章4.1.3中需核定银行承兑渠汇票贴现额度的“问题类授信客户”,由资产保全部门负责核定额度。资产保全部门的专职清收人员/授信经营部门客户经理(未移交客户)使用“银行承兑汇票贴现额度申请书”申报额度,申报流程同完全保证额度申报、审查、审批流程。
4.2.5              集团客户的授信额度申报
授信对象为《交通银行信贷政策手册》集团客户政策中规定的且应采用集中授信模式的集团客户,由主办行归集开户行、协办行及主办行自身的申报材料后,根据对集团拟授信的总额度按 “授信申报、审查和审批流程”申报授信额度。对采用监控模式的集团客户,仍维持原授信审批流程并分别授信。
4.3                    授信额度的核定
4.3.1              授信额度的核定原则
授信额度应原则上根据“六因素最小值法”核定,即授信额度原则上根据以下6个因素中的最小一项决定:
(1)       客户申请的授信额(如有,应扣除属于现金保证额度);
(2)       本行根据客户借款原因分析得出的客户所需授信额;
(3)       客户能够偿还的授信能力;
(4)       本行根据法律、法规限制能给客户的最大授信额;
(5)       本行根据信贷政策和组合限额限制能给客户的最大授信额;
(6)       本行要与客户建立或保持良好关系所需的授信额。
对中小企业小额授信应以下列因素中的最小值为核定依据:
(1)       客户申请的授信额(如有,应扣除属于现金保证额度及银行承兑汇票贴现额度);
(2)       由相关担保方式对应的小额授信限额;
(3)       客户能够偿还的授信能力(重点结合第二还款能力进行分析)。
4.3.2              “正常类授信客户”授信额度的综合确定
在通常情况下,经上述步骤得出的金额应作为客户授信额度,但以下情况可以例外:
(1)       对于个别初步核定结论中缺乏短期还款能力,但在行业风险、经营风险、财务风险的趋势分析中却反映出具有很大潜力的1—6级客户,在具备长期还款能力的情况下,可以作出客户关系的战略决策,对其短期类分类额度可以超过初步核定的授信额度(但不得大于借款原因分析得出的需求额)。
(2)       在一般情况下“正常类授信客户”的授信额度不能小于其目前在我行的授信余额,在授信额度需要逐渐压缩的情况下,应将压缩部分授信额度定为一次性使用,该部分额度的期限应与压缩的期限一致,到期则更新授信额度,按新核定的授信额度执行。
4.3.3              “问题类授信客户”重组贷款授信额度的确定
对本章4.1.1中需核定授信额度的第(3)类客户,应该根据风险降解的原则核定授信额度,具体要求如下:
(1)       重组贷款应有利于保全银行债权、降低风险、锁定风险、转移风险、减少损失以及延长贷款有效生命周期;偿债主体应具有未来偿还重组贷款本息的能力。
(2)       对重组贷款的授信均为一次性使用。
4.3.4              完全现金保证额度的核定
对本章4.1.1中需提出“完全现金保证额度”授信需求申请的客户,应该根据拟存入我行的保证金金额;提供质押的国债、银行承兑汇票、我行存单、金融债券及总行认可的银行备用信用证金额,以在授信期内能够足额偿还本息为原则核定“完全现金保证额度”,具体要求见“担保管理”。
4.3.5              集团客户授信额度的核定
4.3.5.1        集团客户授信额度的核定原则
集团客户授信额度的核定应综合集团客户各成员单位的偿债能力、业务特点、融资习惯、资金运用方式和实际需求等多方面因素合理加以确定。对集团内单个企业授信额度的核定,仍应按本章要求的“六因素最小值法”进行测算。
4.3.5.2        集团客户授信额度的核定依据
授信额度的核定应以集团合并报表和纳入集团客户统一授信的成员企业个别报表作为依据,应不接受汇总报表。但对合并报表和个别报表的选用,应根据集团客户不同的组织结构形式,以及由此产生的不同的授信管理模式区别对待:
(1)       集中授信模式下的统贷统还。即借款人和还款人均为集团客户的总公司或母公司。采用此类集团客户授信模式,通常总公司或母公司对其下属企业在经营决策和资金调度上具有绝对控制力,核定授信额度时应以集团合并报表为主要依据,成员单位报表可作为辅助分析;
(2)       集中授信模式下的分贷分还。即先与集团客户总公司或母公司签订授信总协议,在授信总协议的框架内,由纳入集团客户统一授信管理的各成员单位分别承担各自的借、还款责任与义务。在此类集团客户授信模式下,合并报表和个别报表都应作为我行授信额度核定的主要依据。如总公司或母公司在经营决策和资金调度上对纳入集团统一授信的成员单位具有较强的调控能力,可以侧重于以合并报表作为匡算集团客户最高授信限额的主要依据,以个别报表为依据核定的单个企业授信限额的合计,原则上不应超过通过合并报表确定的集团客户最高授信限额;如总公司或母公司对其下属企业控制能力较弱,则须以各成员单位的个别报表分别核定授信额度,合并报表作为参考,以便于把握对集团客户最高授信限额;
(3)       监控授信模式项下的分贷分还。即与纳入集团客户统一授信管理的成员单位分别签订授信协议,各成员单位独自承担借、还款责任和义务。对此类集团客户授信模式,应以各成员单位的个别报表分别核定授信额度,但在授信总量上可以根据该集团客户主营业务所处的行业地位、整体市场份额、核心竞争力、持续发展能力等综合经济指标加以合理控制。
4.3.5.3        集团客户授信额度需核定的种类
对每一个集团客户所核定的授信额度,一般应明确分为以下四种额度:
(1)       对集团客户在一定期间内授信业务的最高授信额度;
(2)       对集团客户在一定期间内不同授信品种的分类额度;
(3)       对集团客户内部纳入统一授信管理的各成员单位在一定期间内授信业务的最高授信额度,即对纳入集团客户统一授信管理的母(总)公司及其各子、分公司的授信业务分别核定最高控制限额;
(4)       对集团客户内部纳入统一授信管理的各成员单位在一定期间内不同授信品种的分类额度。
4.3.5.4        集团客户授信额度的管理方式
(1)       授信总额控制:在授信总额控制的情况下,可仅设定本章4.3. 5.3四种额度中的第一、三、四种额度。
(2)       完全授信控制:在完全授信控制的情况下,应设定本章4.3. 5.3的全部四种额度。
4.3.5.5        集团客户成员的加入与拆出
(1)       集团客户成员的加入:对于已完成集团集中授信的客户,若有新的成员单位需纳入集团授信范围,或已授信集团成员需新增授信额度的,由该成员单位所在地分行报主办行进行单独审查审(报)批,并将批复结果一并纳入集团授信进行管理。但在集团客户下一个审查日进行报批时,主办行须将新老成员单位和额度统一纳入集团客户申报范围,不得再分拆上报。
(2)       集团客户成员的拆出:当出现集团客户授信成员单位分离出集团客户时,对拆出单位的授信额度应暂时冻结,按有关权限、流程重新认定、审批后另行核定对其的授信额度。
4.4                    分类额度
4.4.1              分类额度设置的一般原则
分类额度的设置,应综合考虑客户经营方式、融资习惯、资金运用方式、资信状况、实际需求及银企关系等方面,按需要一个客户的授信额度之下可设置多个分类额度,即一个客户可同时办理多个授信业务品种,也可以设置组合类额度。但所设置的短期组合额度内的子额度不得与申报的单项分类额度重复,组合额度内不可设置本章4.4.2中所列各项分类额度。
分类额度表
贷款类
贷款
流动资金贷款
一般流动资金贷款
出口退税托管帐户贷款
流动资金周转贷款
中期流动资金贷款
法人账户透支
应收账款转让
固定资产贷款
基建贷款
技改贷款
其他贷款
其他贷款
贴现
商业承兑汇票贴现
有追索商业承兑汇票贴现
无追索商业承兑汇票贴现
银行承兑汇票贴现
有追索银行承兑汇票贴现
无追索银行承兑汇票贴现
贸易融资
单证项下贸易融资
打包贷款
进口押汇
出口押汇
出口托收融资
进口代收融资
其他
非单证项下贸易融资
出口发票融资
进口汇出款融资
出口保理融资
进口保理
其他
信用证类
即期信用证
即期信用证
即期信用证
远期信用证
远期信用证
远期信用证
承兑类
银行承兑汇票
银行承兑汇票
银行承兑汇票
担保类
非融资性担保
投标担保
投标担保
履约担保
履约担保
预付款担保
预付款担保
质量维修担保
质量维修担保
预留金担保(留置金担保)
预留金担保(留置金担保)
关税担保(海关免税担保)
关税担保(海关免税担保)
保释金担保
保释金担保
一年以内延期付款担保
一年以内延期付款担保
费用保付担保
费用保付担保
来料加工担保
来料加工担保
票据保付担保
票据保付担保
提货担保
提货担保
其他非融资性担保
其他非融资性担保
融资性担保
借款担保
借款担保
透支担保
透支担保
补偿贸易担保
补偿贸易担保
租赁担保
租赁担保
一年以上延期付款担保
一年以上延期付款担保
发债担保
发行企业债券担保
上市公司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担保
其他融资性担保
其他融资性担保
承诺证明类
贷款承诺
贷款承诺
贷款承诺
信贷证明
信贷证明
信贷证明
转贷款业务
转贷款
专项转贷款
外国政府转贷款
其他类
其他类
国内保理
国内保理
国内信用证
国内信用证
同业资产类
同业信贷资产回购
同业信贷资产回购
买方回购
卖方回购
同业信贷资产买断
同业信贷资产买断
买方买断
卖方买断
4.4.2              单独设立的分类额度
凡客户的固定资产贷款(含固定资产性质的房地产开发贷款,下同)、中期流动资金贷款、融资性保函、1年以上延期付款保函应单独设立分类额度。
4.4.3              分类额度与授信额度的关系
如果一个客户的授信额度之下设有多项分类额度,在设置这些分类额度时,各项分类额度之和应等于客户的授信额度。在使用授信额度时,各项分类额度余额之和应小于或等于已设定的授信额度。
4.4.4              分类额度的使用方式
分类额度的使用可分为循环性使用和一次性使用。
(1)       循环性使用是指在授信期间内,客户可以对规定的授信业务品种循环使用。这种方式只能针对短期授信业务品种。
(2)       一次性使用是指在授信期间内,对规定的授信业务品种采取一次性使用或分次递减的方式,而一旦使用并被偿付后,不得对偿付部分要求重复使用。一次性授信对象通常为在我行没有信誉记录的新授信客户或老授信客户的临时性、一次性的融资需求。在这种情况下,如需再次使用,必须重新经过正式的授信审批流程。
4.4.5              特殊分类额度规定
4.4.5.1        帐户透支额度
若申报的授信额度中含透支额度的,需进一步根据以下4个因素中的最小一项核定帐户透支额度:
(1)       客户申请的透支额度;
(2)       客户在我行上年的日均存款水平;
(3)       扣除企业自有和视同自有资金后的流动资金年度平均需求部分,按不超过10%予以测算;
(4)       企业在交行的综合授信额度,其中透支部分按不超过10%予以测算。
4.4.5.2        短期组合额度
授信客户的短期组合额度内的子额度不得与申报的单项分类额度重复,组合额度内不可设置本章4.4.2中所列的各项分类额度。
申报组合类额度应需对其项下分设的分类额度的种类、设立的依据及各分设额度相应的授信条件一一说明,如有必要在审批意见中可明确各分设额度的授信条件。组合类额度在使用时,其项下的各分类额度余额之和应小于或等于组合类额度。
4.4.5.3        借新还旧额度
若申报循环性的分类额度,应注明是否用于借新还旧,并在审批时予以明确,如不明确,则该分类额度项下的授信业务不得办理借新还旧。
4.4.5.4        部分现金保证额度
对于单笔业务分属于“部分现金保证额度”范围的,其“现金保证额度”应作为授信条件,并占用授信额度。
例如:某授信客户申请开立银行承兑汇票1亿元,其中该笔业务以30%保证金和70%保证人保证为担保方式,则我行核定其银行承兑汇票额度1亿元,其中30%的保证金仅作为其开立每笔银行承兑汇票的授信条件,即现金保证额度3000万元,一般授信额度7000万元。
4.5                    授信期限的设置
(1)       一个客户的不同分类额度可以设置不同的授信期限,因此对客户的授信期限设置需要就不同的分类额度分别表述;
(2)       除固定资产贷款和中期流动资金贷款等分类额度外,分类额度授信期限一般在一年之内。但对于客户风险级别为1-5级,其中短期授信业务的分类额度期限可以设置为2年以内循环性使用;但每笔业务期限不得超过一年。
4.6                    授信额度计价币种
(1)       授信额度的核定和控制以人民币为统一计价单位。如果授信额度中有外币业务可规定使用币种,这种情况下授信审查审批部门应充分考虑授信期限内汇率风险引起的额度差异。
(2)       分类额度的使用币种是指该授信业务品种在实际发放时可使用的币种,除信用证、国际贸易融资、外汇保函的使用币种默认为可调剂外,其余分类额度须在申报审批时明确使用是否可以调剂。
4.7                    授信额度的管理
4.7.1              授信额度的使用控制
4.7.1.1        授信额度使用的原则
每一笔授信额度的使用都必须符合以下原则:
(1)       必须在批准的合同额和分类额度授信期限(包括宽限期)内使用额度;
(2)       必须符合规定的提款条件;
(3)       必须办妥所有受法律约束的授信合同文本(包括担保文本)和抵质押登记手续;
(4)       “授信额度使用申请表”等经过有关人员的审查。
4.7.1.2        授信额度使用的余额控制要求
在批准的授信额度内,分行放款中心负责对授信额度的使用控制。在正常情况下,与客户签订的授信合同额应小于或等于授信额度,余额应小于或等于合同额;在授信额度需要逐渐压缩的情况下,与客户签订的授信合同额应小于或等于目前的授信余额。
4.7.1.3        授信额度使用的期限要求
(1)       短期分类额度(一年以内)及中期流动资金贷款分类额度使用的期限要求:
放款中心应负责对客户授信条件落实情况的核对。在授信条件不变的情况下,允许客户在批准的分类额度授信期限内提款。宽限期内不得提款。我行在与客户确定授信业务合同或“借款凭证”的还款日时,必须同时满足以下两项条件:
A. 合同期限必须小于或等于分类额度授信期限;
B. 合同到期日最长不超过批准的分类额度授信期间(自批准日起算)加宽限期。宽限期在审批时根据实际情况确定,最长不得超过六个月。
比如:2006年1月1日批准贷款,期限为一年,授信限额使用宽限期即为2007年6月30日,也意味着在2006年6月30日前使用的额度其还款日最长可在提款日的基础上顺延一年,而在7月1日-12月31日之间使用的额度其还款日均不得超过2007年6月30日(如果定期检查作了更新,应按照更新后的结果执行。原未使用部分注销,超过新限额的部分应予以压缩)。
(2)       固定资产贷款分类额度使用的期限要求
A. 设定首笔提款期
首笔提款期是指固定资产贷款授信额度自审批之日起首次提款的期限,超出该期限未发生提款的,授信额度自动注销,首笔提款期可在审批时根据实际情况确定,原则上最长不得超过一年。
B. 期限控制要求
固定资产贷款分类额度期限=首笔提款期+授信业务期限,同时不再设置宽限期。
(3)       非融资性担保额度使用的期限要求
A. 设定提款期
提款期指自授信额度审批之日起可以开立非融资性担保的期限,非融资性担保额度的提款期原则上为一年。
B. 非融资性担保的分类额度期限=提款期+授信业务期限(单笔业务期限,可超过一年),同时不再设置宽限期。
4.7.2              授信额度的增加、减少和注销
4.7.2.1        授信额度的增加
客户一般授信额度的增加应重新按“授信申报、审查、审批流程”办理报批手续。
4.7.2.2        授信额度的减少和注销
(1)        “正常类授信客户”
如在贷后发生预警信号,客户经理应引起重视。如果客户经理认为预警信号的程度已到达需要减少或注销该客户授信额度时,应立即填写“信贷备忘录”上报授信管理部门,建议减少或取消客户的授信额度。经批准减少或取消客户授信额度的,授信管理部门应负责将审定结论录入CMIS系统,并同时反馈给授信经营部门和放款中心。
对因授信额度降低,导致实际授信余额超过新核定的授信额度,客户关系所在的授信经营部门应尽快将授信余额压缩至新的授信额度之内。
(2)       “问题类授信客户”经贷款重组的客户
如在贷后发生问题导致需要减少或注销授信额度,客户经理或清收人员应及时填写“行动计划更改书”并报批。
4.7.3              授信额度的特殊处理
4.7.3.1              授信额度的锁定与解锁
(1)       锁定
由于未按规定进行定期(含对年报的监控)或不定期监控(实地查访)的授信客户,其授信额度将被锁定,在锁定状态下,不得再签订新的授信合同,但原已签订的合同项下可继续提款。
(2)       解锁
授信额度被锁定后,客户经理可在补做定期监控或不定期监控的同时可提出解锁申请,同定期监控或不定期监控一同上报审批。
4.7.3.2        授信额度的清零与恢复
(1)       清零
如授信客户发生授信业务逾期或垫款,其授信额度将被清零。在清零状态下,不得再签订新的授信合同,原已签订授信合同的视情况可继续提款;但客户关系所在的授信经营部门应采取切实措施控制风险。
(2)       恢复
授信客户的授信额度清零后,在5个工作日内偿还逾期或垫款的授信业务,由客户经理填写《信贷备忘录》上报逾期、垫款处理情况的同时可提出授信业务额度恢复的申请,随《信贷备忘录》一同上报审批。
凡超出上述时限的,授信额度不得恢复,需重新以授信申请书形式进入申报、审查、审批流程核定额度。
4.7.3.3        授信额度的冻结与解冻
(1)       冻结
A. 人工冻结:当授信客户出现对我行信贷资产重大不利的情况下,各级授信工作人员可对其额度实施冻结处理,在冻结状态下,不得再签订新的授信合同,原已签合同的也不得再继续提用,因此该项功能仅限于紧急情况下使用。
B. 自动冻结:集团客户成员拆出,系统会自动冻结拆出成员客户的可用额度。
(2)       解冻
A. 授信额度被人工冻结后,客户经理需在对冻结原因进行调查后,按冻结时冻结人的要求提出授信额度解冻申请上报有关人员审批。
B. 授信额度被系统自动冻结后,需以授信申请书流程进入申报审查审批流程重新核定额度。
4.8                    授信安排的调整
授信安排调整指除不得修改总额度、分类额度授信期限、客户评级三项外,分类额度金额、使用方式(循环否)、使用部门、单笔业务期限、宽限期、费利率、担保条件、保证金比例、授信业务评级、用途、其他约定十一项可通过此流程进行变更或缩减,并根据风险变化的方向确定终审节点。
4.8.1              授信安排调整的相关规定
授信安排中其他要素的调整如符合高风险向低风险转换的原则,则在授信有效期内由分行按个人签批权限进行审批;如不符合高风险向低风险转换的原则,需按原流程报原审批人进行审批。
授信安排的调整需要办理一定的批准手续。客户经理应填写“客户授信安排调整申请书”(如系在既定的分类品种外提出新的授信品种需求或该项调整会引起授信业务风险评级变化的,应同时填写“授信业务风险评级表”),上报分行授信管理部。授信管理部审查岗除审查调整原因外,还需审查调整前后的风险变化情况,并根据本章规定提交相关审批人进行审批。
4.8.2              分类额度的调整规定
在授信额度不增加的情况下,分类额度之间的调整(包括客户在已核定的分类额度的品种外提出新的授信品种需求)应符合以下要求:
(1)       分类额度调整的原则:在授信有效期内满足下列3个条件的分类额度调整由分行按个人签批权限审批,否则需按原流程报原审批人审批。一是担保条件不降低;二是授信品种的风险程度不增加;三是客户风险敞口不增加。具体审查要点如下:
A. 担保条件不降低。分类调整后不应发生担保条件降低的现象(如原来有担保的授信业务变为无担保的信用授信,原来提供保证的单位变为实力较弱的单位);
B. 授信品种的风险程度不增加。(见下表)
序号
授信品种
1
流动资金贷款和贷款承诺
2
除本表已列明的其他短期融资品种
3
承兑汇票和商业承兑汇票贴现
4
远期信用证和进口保理
5
即期信用证
6
非融资保函*和信贷证明
7
出口保理
8
出口押汇
9
*非融资保函:指投标保函、履约保函、预付款保函、质量维修保函及贸易项下的付款保函及其他非融资性保函。
在上表中授信业务按风险权重为从大到小排列,允许顺调即排序靠前授信品种的分类额度可按1:1的比例调整为排序靠后授信品种的分类额度,不允许逆调即排序靠后授信品种的分类额度不可调整为排序靠前授信品种的分类额度(如即期信用证额度不可转为远期信用证额度,远期信用证额度可转为即期信用证额度),序号相同的授信品种分类额度可按1:1的比例互调;
C. 客户风险敞口不增加。为了保障客户授信额度得到有效控制,在原批准的分类额度基础上拟调减的分类授信额度在调减后不应小于该品种的现有余额。
(2)       分类额度之间的调整需要办理一定的批准手续。分类额度之间调整的申报审查和审批,按授信安排调整的申报审查和审批程序办理。
4.8.3              集团客户授信额度的调整规定
4.8.3.1        总的分类额度调整与集团成员之间的额度调剂
授信管理部门在授信审查时,可根据客户情况和分行管理能力,在总额度内提出主办行对集团内成员单位之间授信额度调剂和授信品种调剂的授权管理意见,经有关审批人同意后,主办行可在其他授信条件不变的前提下,在批准的总额度内自行调整集团客户成员及各项分类额度,并报原审批人备案。
经授权,主办行可根据高风险向低风险转换的原则,按原流程负责对授信申请人和授信品种进行额度调剂,但主办行不得将该项授权进一步转授权。
4.8.3.2        集团客户成员的授信额度调整
当调整对象为同一成员客户时,对分类额度由低风险向高风险调整的,如主办行没有得到相应授权,应按原流程报原有审批人审批;对分类额度由高风险向低风险调整的,可直接由拟变更分行审批,报主办行备案即可。当调整对象为不同成员客户时,如主办行没有得到相应授权,对成员单位授信总额度和分类额度的调整应报原审批人审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