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把手组阁”需要配套制度给力 南方观点 南方网

来源:百度文库 编辑:神马文学网 时间:2024/10/03 06:33:13
 在云南楚雄州,一项被称作“一把手组阁”的基层政府领导班子改革,在几个县的局、镇进行了试点。其中,在元谋县元马镇,今年6月,全部副职被免,由“一把手”提名人选重新“组阁”。这突破了原有的干部管理模式。“组阁”者认为新的班子更团结、有活力和提高了效率。(《新京报》12月9日)

  提起“一把手组阁”,就不得不说说作为民主制度的“组阁制”了。组阁制与内阁相关,起源于英国,已经有600多年的历史了。现代意义上的“组阁制”,即基于信任投票基础上的、作为民主制度的组阁,也经过了200多年的实践,已经相对成熟。大多数议会制国家,如日本、加拿大、意大利等,政府的组成都采用组阁制。就连半总统制的法国、总统制的美国,在组成政府时也采取了由总统提名各部部长来“组阁”的方法。

  组阁制之所以能够有效运行,最重要的基础就是信任投票。内阁的组阁人,必须是议会(权力机关)选举产生的多数党领袖,或者是大选产生的总统(行政首长);内阁的成员,由组阁人提请议会审核通过;议会对内阁有不信任投票权,如果议会通过不信任案,内阁就要辞职,或者提请解散议会举行大选。

  组阁制本身并没有阶级的标签,资本主义国家可以用,社会主义国家也可以用。世界上的第一个社会主义国家——巴黎公社,就实质上采用了组阁制。列宁在企业管理领域提出实行“一长制”,即厂长完全负责制,实质上也是组阁制。

  组阁制与我们强调的民主集中制的组织原则并不违背。民主集中制是民主基础上的集中和集中指导下的民主。只要坚持中国共产党的领导,只要对人民代表大会负责,只要是民主基础上的组阁制,就不违背民主集中制。而且,我国的法律也明确规定了“首长负责制”,组阁制恰恰是落实“首长负责制”的一个很好的办法。

  目前,我国实行组阁制,最核心的问题有两个,一是组阁人的产生问题,如果坚持组织任命的方式产生,组阁权力来源的合法性和正当性就会成为问题;二是作为权力机关的人大的作用发挥问题,如果人大不够独立强势,就容易造成专权,难以保证“内阁”对人民群众负责;三是党的领导的体现问题,如果党委不对阁员把关,就可能在人事任免上拉帮结派、笼络亲信,形成个人权力圈子。

  因此,在中国推行“组阁制”,先得从配套制度入手。一是进一步扩直接民主制度,组阁人应经由民主选举、民主程序产生;二是完善公务员的分类,组阁只涉及政务性公务员,不应涉及事务性公务员;三是完善公务员的退出机制,政务性公务员应在严格任期的基础上可进可出;四是进一步完善人民代表大会制度,人民代表大会要对“内阁”成员进行审核,可以提出实质性的“信任案”;五是进一步完善党的领导制度,党要对组阁人及阁员的品质、资格方面的问题把关;六是进一步完善监督机制导,加强法律监督、党的纪律监督和新闻舆论监督,形成多渠道的、有效的监督机制。

  在配套制度还不给力的当下,“一把手组阁”虽然可以在局部范围内先行先试,但不可贸然全面推广。(南方网编辑:东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