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韶浈法执(2006)第59号执行情况说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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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韶浈法执(2006)第59号执行情况说明
浈江区人民法院:
贵院2006年1月11日关于要求履行韶中行终字[2005]第49号行政判决书的通知收悉,经批准将收取的罚没收入10000元,已用作打击非法开采经费,无法退还已收取的罚没款,另由于我局的办公经费由区财局专项供给,没有其他的经费收入,所以也无经费支付该案当事人的损失款2500元及诉讼费1160元,根据以上情况,我局暂时无能力履行韶中行终[2005]第49号行政判决书中的事项。
特此说明
韶关市浈江区地矿局
二OO六年二月三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