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地方税务局关于漳州英才建设开发有限公司代理土地前期开发营业税问题的批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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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地方税务局关于漳州英才建设开发有限公司代理土地前期开发营业税问题的批复  

闽地税函〔2010〕26号  全文有效   成文日期:2010-03-09   字体: 【大】 【中】 【小】

福建省地方税务局

 


 

闽地税函〔2010〕26号   福建省地方税务局关于漳州英才建设开发有限 公司代理土地前期开发营业税问题的批复   漳州市地方税务局: 你局《关于公司与政府合作从事土地前期开发涉税问题的请示》(漳地税发〔2009〕106号)悉。经研究,现批复如下: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印发的《营业税税目注释(试行稿)》(国税发【1993】149号)的规定,对漳州英才建设开发有限公司受政府委托办理土地前期开发包括项目修建规划、土地征用、拆迁补偿、安置及土地平整等工作事项,应按服务业—代理业税目计征营业税。其计征营业税的营业额,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营业税若干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5〕76号)有关“代理业的营业额为纳税人从事代理业务向委托方实际收取的报酬”的规定办理。 此复。                                     二O一O年三月九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