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庭公开金山在“微点案”中作伪证的证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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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庭公开金山在“微点案”中作伪证的证据

来源:360安全中心  发布日期:2010-12-06  已有145条评论   我要评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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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0年5月27日,360公司董事长周鸿祎在微博上披露了金山公司在微点案中作伪证、协助瑞星和于兵陷害微点公司的内幕,金山随之宣布起诉周鸿祎个人,并提出1200万的天价索赔,试图迫使周鸿祎不再披露更多内幕。直到开庭前十天,金山公司仍在发表声明称:“360公司污蔑金山员工李铁军为‘瑞星微点案’做伪证,给李铁军本人以及金山公司的信誉带来严重影响。……均是抹黑同行,误导用户的伎俩。”

  12月6日,金山诉周鸿祎名誉侵权案开庭,海淀法院为审理本案,特意从北京市一中院调取了“一中刑初字第188号”刑事判决书,该判决书详细披露了原北京市公安局网监处处长于兵收受瑞星公司贿赂、炮制冤狱迫害微点公司的相关细节。判决书显示,金山公司在该案中提供了多份假证据(判决书很长,以下仅引用其中与金山有关的部分材料):

  一、判决书第27条:证人李铁军(北京金山软件有限公司职员)的证言证明:他参加过三四次北京市公安局网监处组织的专家论证会,叫得上名字的民警就是齐坤。2005年8月27日《计算机病毒专家论证会纪要》的到会专家签字“李铁军”是他签的

  第42条:计算机专家论证会纪要证明:2005年8月27日在北京市公安局网监处会议室召开计算机病毒专家论证会,会议由齐坤主持,参加人员包括XXX、李铁军、XXX,到会专家就论题二达成一致意见,可以确定ADSL用户62116828利用网络传播计算机病毒,造成病毒在互联网上扩散,与其上网使用同一个公共物理设备DSLAM(有认证功能的路由)的其他15家在今年3—7月间有上网行为的ADSL用户均被感染计算机病毒,是由于ADSL用户62116828在网上传播病毒,造成病毒扩散的结果。

  在判决书第55页中,于兵指使伪造证据的主要帮凶齐坤(已被判刑)证明:金山公司病毒检测网络正常情况下不可能监测到具体的IP地址段。这些报案材料不属实,都是对田亚葵采取强制措施之后补的。

  判决书第62页,李铁军也承认:他们公司对病毒的监控只能具体到某个地区,像报告提到具体到某个IP地址段是绝对做不到的。

  (注:“ADSL用户62116828”就是微点公司副总田亚葵的办公室电脑,该《论证会纪要》成为抓捕田亚葵的关键证据之一。于兵案发后,李铁军在面对司法机关询问时对此作了大量辩解和自我开脱,但事实是,在这个决定微点命运的“827”会议上,金山公司的代表李铁军与他人“达成一致意见,可以确定ADSL用户62116828利用网络传播计算机病毒,造成病毒在互联网上扩散”,并在《论证会纪要》上签下“李铁军”三个字,认可了“基本可以确定ADSL用户62116828传播病毒”的结论。)

  第40条:北京金山软件有限公司出具的《关于2005年上半年我市爆发病毒情况的说明》……等证明:2005年7月至8月间,北京金山软件有限公司、……向北京市公安局网监处书面报告2005年五至六月北京市病毒高发等情况。

  (注:金山出具的《关于2005年上半年我市爆发病毒情况的说明》,事后成为证明“微点公司散播病毒”的主要举报材料之一。)

  判决书第50页:证人张某某(网监处副处长)的证言证明:田亚葵案件时他不参与处里的工作,于兵从不通知他开会,所以田亚葵案子是怎么出来的不知道,只有一次东方微点的听证会于兵通知他参加。病毒每年都有,并不是2005年高发,现在看应该是为做这个案子。

  第51页:证人赵某某(网监处副处长)的证言证明:田亚葵案件前期于兵让他签字他只能签了,后期他不签字。这个案件从来没正式在处里讨论过,是于兵一手抓的,几个处领导都不清楚这个案件。病毒每年都有,其没听说2005年上半年有病毒高发,现在看是为这个事做的。

  第65页:国家计算机病毒应急处理中心出具的《2005年中国计算机病毒疫情调查技术分析报告》和《计算机病毒疫情监测月报》、北京江民新科技术有限公司企业法人营业执照、证明、工作说明、江民2005年1月-9月全国月疫情、2005年5月-8月北京江民新科技术有限公司的总病毒统计情况和排名靠前的20个病毒的感染情况表证明:北京江民新科技术有限公司的情况及国家计算机病毒应急处理中心2005年病毒爆发及感染的真实情况。其中2005年5月、6月的病毒疫情比较稳定,6月排名前三位的感染数量百分比总体在下降,得到一些控制和缓解。

  ……

  二、据IT商业新闻网报道,对于金山是否曾为此案出具虚假“病毒爆发”证据的质疑,王欣(注:金山安全COO)曾表示,当时的知情人现都已离职。……据她推测,“当时可能也就是让金山的工作人员做了个病毒样本的鉴定。”

  事实是,当年参与提供假证据的主要人员——“金山安全专家”李铁军,不但没有离职,目前仍活跃在金山公司“对敌斗争”的第一线。问题是,李铁军仅仅是金山公司的中层干部,显然不可能自作主张出具假报告、假鉴定,那么在金山公司内部,是谁授意和批准李铁军提供伪证?当时金山公司的负责人又是谁?金山在微点案中的角色,仅仅是像其事后自我辩解的那样被动参与,还是像业内传闻的那样在幕后策划和推动?请金山公司向公众回答。

  三、就在十天前(11月26日),金山公司刚发表了名为《请360停止审判其他公司或者个人》的声明,公开宣称:“360公司污蔑金山员工李铁军为‘瑞星微点案’做伪证,给李铁军本人以及金山公司的信誉带来严重影响。众所周知,瑞星微点案已经告破,违法者也受到了相应的惩罚,360宣称的金山公司员工作伪证等说法均是抹黑同行,误导用户的伎俩。”

  目前,真相已经大白,于兵案判决书清晰记录了金山在微点案中提供假证据的事实,请问金山公司还要如何辩解和否认?在面对一起如此明显的冤假错案时,作为安全厂商,金山公司应该很容易判断出是非曲直,本应仗义执言,帮微点洗清不白之冤,结果却助纣为虐,对危难中的微点公司落井下石,从中不难看出金山是一家什么样的公司,及其对待竞争对手的态度和手段。需要说明的是,当时微点首创的主动防御技术,在杀毒市场上威胁到的,不仅仅是瑞星。

  据今天的媒体报道,金山软件副董事长雷军在最近一次内部会议上给金山网络划定“人格基调”,呼吁员工要做正直的人。雷军说:大家之所以尊重金山的第一点,就是因为这是一家正直的公司,金山网络要做一家正直的公司,金山网络的员工要做正直的人。他也表示,要从自己做起,坚持做正直的事,做正直的人。

  附:  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刑事判决书(2010)一中刑初字第188号  公诉机关北京市人民检察院第一分院。

  被告人于兵,男,55岁(1955年7月30日出生),出生地北京市,汉族,研究生文化程度,北京市公安局情报信息中心筹备组副组长,曾任北京市公安局公共信息网络安全监察处处长

  ……

  北京市人民检察院第一分院以京一分检刑诉[2009]110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于兵犯贪污罪、受贿罪、徇私枉法罪,于2010年1月7日向本院提起公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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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北京市人民检察院第一分院起诉书指控:

  (一)贪污罪

  ……

  (二)受贿罪

  ……

  (三)徇私枉法罪

  ……

  三、徇私枉法的事实

  2005年初,被告人于兵在担任网监处处长期间,接受瑞星公司赵四章的请托,为解决瑞星公司与股东刘旭之间的股权转让纠纷提供帮助。2005年7月至2006年间,于兵利用职务便利,借口刘旭所在的北京东方微点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东方微点公司)存在在互联网上测试病毒的行为,亲自组织、指挥网监处干警张鹏云、齐坤(已判刑)等人,采取伪造证据等手段,对东方微点公司副总经理田亚葵立案、侦查,致使田亚葵因伪造的证据收到法律的追诉。

  上述事实,有下列经庭审举证、质证的证据证实,本院予以确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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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7、证人李铁军(北京金山软件有限公司职员)的证言证明:他参加过三四次北京市公安局网监处组织的专家证会,叫得上名字的民警就是齐坤。2005年8月27日《计算机病毒专家论证会纪要》的到会专家签字“李铁军”是他签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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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1、证人刘金光(原北京金山软件有限公司市场部经理)的证言证明:“金山软件公司2005年7月初爆发病毒情况的说明”是北京市公安局网监处民警打电话让他们公司出具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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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40、北京金山软件有限公司出具的《关于2005年上半年我市爆发病毒情况的说明》……等证明:2005年7月至8月间,北京金山软件有限公司向北京市公安局网监处书面报告2005年五月至六月北京市病毒高发等情况。

  ……

  42、计算机专家论证会议纪要证明:2005年8月27日在北京市公安局网监处会议室召开计算机病毒专家论证会,会议由齐坤主持,参加人员包括李铁军等,到会专家就论题二达成一致意见,可以确定ADSL用户62116828利用网络传播计算机病毒,造成病毒在互联网上扩散,与其上网使用同一个公共物理设备DSLAM(有认证功能的路由)的其他15家在今年3-7月间有上网行为的ADSL用户均被感染计算机病毒,是由于ADSL用户62116828在网上传播病毒,造成病毒扩散的结果。

  ……

  判决书第50页:证人张某某(网监处副处长)的证言证明:田亚葵案件时他不参与处里的工作,于兵从不通知他开会,所以田亚葵案子是怎么出来的不知道,只有一次东方微点的听证会于兵通知他参加。病毒每年都有,并不是2005年高发,现在看应该是为做这个案子。

  ……

  判决书第51页:证人赵某某(网监处副处长)的证言证明:田亚葵案件前期于兵让他签字他只能签了,后期他不签字。这个案件从来没正式在处里讨论过,是于兵一手抓的,几个处领导都不清楚这个案件。病毒每年都有,其没听说2005年上半年有病毒高发,现在看是为这个事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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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在判决书第55页中,于兵指使伪造证据的主要帮凶齐坤(已被判刑)证明:金山公司病毒检测网络正常情况下不可能监测到具体的IP地址段。这些报案材料不属实,都是对田亚葵采取强制措施之后补的。

  ……

  判决书第62页,李铁军也承认:他们公司对病毒的监控只能具体到某个地区,像报告提到具体到某个IP地址段是绝对做不到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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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65页:国家计算机病毒应急处理中心出具的《2005年中国计算机病毒疫情调查技术分析报告》和《计算机病毒疫情监测月报》、北京江民新科技术有限公司企业法人营业执照、证明、工作说明、江民2005年1月-9月全国月疫情、2005年5月-8月北京江民新科技术有限公司的总病毒统计情况和排名靠前的20个病毒的感染情况表证明:北京江民新科技术有限公司的情况及国家计算机病毒应急处理中心2005年病毒爆发及感染的真实情况。其中2005年5月、6月的病毒疫情比较稳定,6月排名前三位的感染数量百分比总体在下降,得到一些控制和缓解。  审 判 长
  审 判 员
  代理审判员
  二零一零 年 八 月 二十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