豫地税发[2008]第117号 河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对页岩非金属矿产品征收资源税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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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对页岩非金属矿产品征收资源税的通知 文号豫地税发[2008]第117号 | 添加日期:2008-07-01 | 发文单位:河南省地方税务局 | 【阅读:1336次】

各省辖市地方税务局: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资源税暂行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资源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及省人民政府(豫政[1995]173号)文规定,结合我省部分矿产品开采经营的实际情况,决定对开采页岩矿产品的单位与个人,从2008年6月1日起征收资源税。其征税范围和单位税额标准规定见附件,请遵照执行。


附件:矿产品单位税额标准征税范围明细表




二○○八年六月十八日


附件:矿产品单位税额标准征税范围明细表

税目

单位税额

(元/立方米)

税目注释

其他非金属矿产品

页岩

3元/立方米

页岩是由黏土物质硬化形成的易裂碎的微小颗粒,其形状具有纸页状或薄片状。用于砖瓦、水泥配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