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43、 外商投资企业固定资产折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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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43、 外商投资企业固定资产折旧

发布日期:2009年03月1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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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内容:

  我公司是一家外商独资企业,从事房地产开发。建有一幢大楼,已经完工,但是还没有办好竣工验收手续,08年将其中的4层楼房出租,承租方也已开张营业。这幢大楼我们根据承建公司的决算预估入账,将用于出租的4层作为自用固定资产,并计提折旧作为租金收入的相应成本。请问计提的折旧可以在税前列支吗?固定资产可以在达到预定可使用状态的次月开始计提折旧吗?谢谢~

回复意见:

您好:

  您在我们网站上提交的纳税咨询问题收悉,现针对您所提供的信息简要回复如下:

  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4号——固定资产》应用指南的规定:

  “一、固定资产的折旧

  (一)固定资产应当按月计提折旧,当月增加的固定资产,当月不计提折旧,从下月起计提折旧;当月减少的固定资产,当月仍计提折旧,从下月起不计提折旧。

  (二)已达到预定可使用状态但尚未办理竣工决算的固定资产,应当按照估计价值确定其成本,并计提折旧;待办理竣工决算后,再按实际成本调整原来的暂估价值,但不需要调整原已计提的折旧额。”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63号)规定:

  “第二十一条 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企业财务、会计处理办法与税收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不一致的,应当依照税收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计算。”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国务院令2007年第512号)规定:

  “第五十六条 企业的各项资产,包括固定资产、生物资产、无形资产、长期待摊费用、投资资产、存货等,以历史成本为计税基础。

  前款所称历史成本,是指企业取得该项资产时实际发生的支出。

  第五十八条 固定资产按照以下方法确定计税基础:

  ……

  (二)自行建造的固定资产,以竣工结算前发生的支出为计税基础;

  第五十九条固定资产按照直线法计算的折旧,准予扣除。

  企业应当自固定资产投入使用月份的次月起计算折旧;停止使用的固定资产,应当自停止使用月份的次月起停止计算折旧。”

  

  可见税法上以工程的竣工结算为标志,以实际发生为原则。因此,将已经完工新建大楼的其中4层楼房出租,如果未办理竣工决算,未取得有效凭证,按估计价值计提折旧不能税前扣除。

  

  上述回复仅供参考。有关具体办理程序方面的事宜请直接向您的主管或所在地税务机关咨询。

  欢迎您再次提问。

国家税务总局

2009/03/1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