79、 业务招待费所得税前扣除限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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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9、 业务招待费所得税前扣除限额

发布日期:2008年01月1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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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内容:

  我公司主营业务收入2.1亿元,其他业务收入1.8亿元,请问我公司07年度所得税前业务招待费的扣除限额是多少?谢谢

回复意见:

您好:

  您在我们网站上提交的纳税咨询问题收悉,现针对您所提供的信息简要回复如下: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订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的通知》(国税发[2006]56号)规定,广告费、业务招待费、业务宣传费等项扣除的计算基数为申报表主表第1行“销售(营业)收入”。

  根据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附表一(1),即销售(营业)收入及其他收入明细表,销售(营业)收入包括:

  1、主营业务收入:(1)销售商品(2)提供劳务(3)让渡资产使用权(4)建造合同;

  2、其他业务收入:(1)材料销售收入(2)代购代销手续费收入(3)包装物出租收入(4)其他;

  3、视同销售收入:(1)自产、委托加工产品视同销售的收入(2)处置非货币性资产视同销售的收入(3)其他视同销售的收入。

  因此企业计算2007年度可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的业务招待费,应以上述规定的销售(营业)收入即主营业务收入、其他业务收入和视同销售收入三项之和为基数计算确定。

  上述回复仅供参考。有关具体办理程序方面的事宜请直接向您的主管或所在地税务机关咨询。

  欢迎您再次提问。

国家税务总局

2008/01/1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