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法救不了中国式“第三者人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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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救不了中国式“第三者人格”
 
立法救不了中国式“第三者人格”
2010-11-08 23:00:05 来源: 网易女人跟贴 4 条 手机看新闻本文系网易女人频道独家约稿,转载请务必注明出处
作者:彭晓芸(《时代周报》评论部主编)
据媒体报道,日前于海口举行的中国法学会婚姻法学研究会2010年年会暨婚姻法颁布60周年纪念会上,婚姻法学专家透露:“小三”有望被追究侵犯配偶权。相关报道指出,“第三者”插足导致家庭破裂的现象屡见不鲜,很多受害者为无法有效惩治配偶和与之通奸的“小三”而苦恼。婚姻法学专家们于是讨论,“第三者”或许应当被追究侵犯配偶权,无过错方有望要求过错方和与之通奸的“第三者”赔偿其经济和精神上的损失。
此说一出,舆论哗然,主要表现为斥之为“法律上的倒退,荒唐的立法,试图掌管公民的道德生活,第三者也是受害者”等等,这些说法均有其道理,如果不是媒体的报道有误读,那么,这一企图当然是很违背人性的,和现代文明格格不入,让人联想到历史上的“通奸罪”。
事实上,目前世界上仍有一些国家和地区保留通奸罪,如韩国、台湾地区及美国的一些州。2008年,韩国女明星玉素利被裁定犯有通奸罪,判其有期徒刑8个月,缓刑2年;2005年底,台湾地区的台联党前立委林志隆(46岁)和29岁的女助理发生婚外情,被妻子揭发,林妻控告两人通奸。女助理为求自保,反控林志隆利用职权强奸她,否认有通奸行为。进入司法程序之后,女助理提不出遭强奸的证据,却让法院证实二人确有通奸。于是强奸罪部分,林志隆获判无罪,而在通奸罪方面,由于林妻决定原谅丈夫,撤销对丈夫的告诉,只单单对女助理提告,女助理最后被判坐牢5个月。
目前中国大陆最高人民法院和最高人民检察院根据《刑法》而规定的几百个罪名中,没有“通奸罪”这一罪名,但中国有“重婚罪”,情节较之通奸有更为严格的要件要求。台湾立法机关也曾希望废除有关通奸罪的法律条款,但在妇女运动兴盛的台湾,每当动议废除通奸罪时,妇女团体就上街游行。她们认为通奸罪是悬在丈夫头上的尚方宝剑,对花心的丈夫还是很有威慑力的。近年来,韩国国内对于刑法中规定的通奸罪也有过几次是否违宪的争论,韩国的宪法法院在三次违宪审查中,分别作出了通奸罪合宪的判决。虽然宪法法院始终认为通奸罪的规定是合宪的,但是主张其违宪的人越来越多。
由此可见,提出惩戒第三者的立法诉求,虽然与现代文明的总体趋势相悖,但也不至于像一些媒体评论的那么简单和大而化之,至少还是一个严肃的学术争论。所以,很有必要在这场纷乱的争论中冷静下来,理性地分析中国社会目前的价值紊乱及其导致的这一系列足以引发激进立法反弹的社会崩溃现状。
吊诡的价值紊乱
大概没有一个国家,像中国这样产生如此多样的带有对女性污名化的专有名词,如“剩女”、“圣女”、“灭绝师太”,还有“小三”、“二奶”等,前者对暂时不婚或高知女性施加文化暴力,潜台词是认定女性的核心价值是嫁人,独立的或有学识的女性必然是怪物;后者对女性成为他人婚姻的介入者嗤之以鼻,施加一定道德压力。
但吊诡的是,前者这一系列的污名化和文化暴力,在现实中大行其道,颇有买方市场,不少女性自觉臣服于这一价值体系,剩女焦虑和知识女性故作幼齿状成为文化景象中的常态,而后者呢,却未必对当事人或社会的价值生态产生真正的道德规制,君不见,无论是做了第三者的女性还是有了婚外情的男性当事人,无不在公众舆论面前“坦荡荡,趾高气昂”,丝毫不受所谓的社会“主流”价值系统的制约。
当一种社会“主流”价值观连对当事人都失去约束的时候,这种价值观早就不主流了。基于此,才有焦虑的法学家试图讨论如何从法律角度对社会的道德失范进行追究。除了指责法学专家的迂腐之外,人们却懒得进一步拷问,究竟“中国式第三者”与西方很多国家也不罕见的婚外情有何区别,另外,中国式婚姻与西方文化中的婚姻又有哪些根子上的差异,再继而追问,究竟是哪些根源导致了目前中国社会的这种怪现状:美国人如果有了婚外情,当事人并不以这是私事而拒绝面对公众,而是必须面对公众诚挚道歉;中国人的婚外情当事人却利用话语权在媒体大张旗鼓地写文章,对外宣称“道德一定是个人的选择”。
与此形成鲜明对比的是,2009年,美国最著名的民调公司--盖洛普民调机构对民众的调查显示,高达92%的受访者认为,已婚男女有婚外情是最不道德的,能够在道德上接受婚外情的民众只占6%。美国人认为最不道德事情排在第二位的是一个男人同时拥有一个以上的老婆(也就是一夫多妻),91%的受访者认为一夫多妻不道德,认为在道德上可以接受一夫多妻的人为7%。
以弱者的名义堕落
也就是说,中国人眼里性开放的美国人其实保守得很,居然有九成民众对道德问题作出了一致的选择;相反,中国社会的主流价值观却早已分崩离析,成为一些个体眼中的“道德自定义”,无论是男性当事人,还是成为第三者的女事主,他们均无耻感。所谓的价值体系,在他们那里,是可以任意打扮的,譬如,当男方的钱用来与“小三”挥霍的时候,他是出手阔绰的魅力男,当“转正”无望的时候,男方的钱就是贪污腐败,这个男人转瞬间成为了“流氓、无赖”。
对于这一类女性,我并不认为有任何值得同情之处,以弱者的名义堕落,现实中践行的,却既非爱情也不是浪漫,而是赤裸裸的一盘生意。既然是“高回报”的交易,自然也是“高风险”的,从投资收益比来说,这一类女性早已铺垫好她们心目中的“天堂”通途,至于突然间从坦途变成天堑,那也是题中之义,预料之中,大张旗鼓维权虽然有利于反腐,但从性别视角来看,以受害者自居在逻辑却难以自洽,从程序正义来说,也是极度欠缺说服力的。
如果不把第三者现象、二奶问题和这个国家的权力结构放在一起考察,那是极其局部和片段的“偶然”。美丽的邂逅或迟到的灵魂伴侣需要的是双方独立的人格,那完全是另外一个议题,诸如美国传奇的新闻人李普曼中年时遭遇迟到的爱情,如海德格尔遭遇伟岸得一望无垠的阿伦特,那是人性的一场较量,是灵魂深处的撞击,呈现的是生命的开阔性和无限可能。
而当下的“中国式第三者”现象则有其显著的“中国特色”。将形形色色的“第三者”植入权力和利益格局当中,得出的结论显然并不仅仅是一场性别战争的问题。诸多充当第三者的女性,本身与这个体制同构,她们只不过是下一个层级的媾和者,往上追溯一级,便是她们所依附的男性及其背后的权力系统。女性在这场利益博弈当中充当的角色,与男性在向权力献媚而获得实惠方面,本质上并无人格的高下之分,甚至也难以分出施害者和受害者身份来。他们捆绑成为一个利益共同体,在诸多场合和条件下,诉求是高度一致的,但是,一旦分赃不均或欲壑难填的矛盾爆发,处于利益格局下端位置的女性一方,便以受害者身份跳出来维权了。这一类女性,已经形成了一种具有显著象征意义的“第三者人格”特质,她们依附于男性生存,进行自我人格的矮化,将自身的年轻貌美条件对象化和宠物化,以此明码标价或暗度陈仓。
“第三者人格”特征不仅适用于形容女性作为弱者的堕落,同样的,它也适用于形容她们所依附的那些男性,那些依附于权力的男性,人格结构与“第三者女性”并无二致,他们急于贩卖自己的良知,换取权贵利益集团中或大或小的份额,他们互相之间采取的恶性竞争手法之低劣,和二奶三奶争宠的桥段何其相似!
个体的尊严在于人格独立和契约精神
行文至此,也许有人以为我鼓吹的是严格的道德律令,认为一切第三者都是可耻的,要将其赶尽杀绝,错了,恰恰是由于上述类型的女性呈现的是一种依附型人格,因此,她们作为第三者身份也好,甚至就算当她们“转正”了也好,此类人格特质在价值坐标上,是廉价的、低贱的,她们的主张,与世界的妇女运动浪潮所推动的女性独立,性别公正是相背离的。这些女性在需要承担个体责任的方面,往往强调弱者身份,诸如个体选择的道德风险,这需要自负,诸如参与利益掠夺的法律风险,这也需要自负,但她们的做法是相反,一旦出事了,她们立即由参与者变成了受害者;而在需要体现性别觉醒意识方面,她们则往往选择性失明,诸如她们不会看见利用潜规则获得职位或好处对其他女性造成的不正当竞争,在这方面,她们往往会最大化女性身份,强化女性的性别特征。
这也就不难解释,为何背负“小三”恶名对于很多女性来说是微不足道的,这是基于完整的利益盘算,在一个出现体制性病态的社会,诸种不正常,往往已经成为人们视野里的常态。小到一个女性的情感纠葛,大到伊利蒙牛、腾讯360之间的企业伦理,“道德”在这个时代集体缺席了!
提出对第三者问罪的法学专家们开出的药方,在于想要以“苛政猛于虎”的立法来治道德虚无的病,想要以一剂猛药来治疗这个时代普遍罹患的“第三者人格”病,但这显然并不理智,甚至足以引发更加强烈的反弹和反抗,对于患了道德虚无症的群体来说,最不怕的,第一是舆论,其次是各种在他们看起来仍然划算的“惩戒”。
相对于中国社会的价值混乱,西方文化中的一些已经日渐清晰的做法实在值得借鉴。譬如,当中国人明明嫁给钱时,她们往往不好意思说自己看中了钱,甚至不好意思签婚前协议,一定要信誓旦旦彼此是情深似海;当婚姻破产或恋爱崩盘的时候,他们又往往由于缺乏契约精神而发生了灾难般的混战,这个时候,各种利益争夺战连法学专家也束手无策了,过错方认定困难,法院判决取证繁琐,总之,如果公民自身缺乏契约精神和协商能力,那么,两百万或两千万价码的纠纷——这种灾难性的悲剧就会重复上演。
至于他们口中所谓的爱,成为了这些灾难中“被侮辱与被损害的”,早已荡然无存;爱,本来是一门艺术,需要的是人格尊严的对等和灵魂力量的匹配,那些哭哭啼啼、嘈嘈嚷嚷的男男女女们,哪里是在造就爱呢?让爱情的归爱情,契约的归契约,经济的归经济,法律的归法律,恐怕是一条合适的路径。但,这个时代的“爱无能”病,终究也还得爱来医治,而不是高悬的立法之剑。
(本文来源:网易女人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