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阻力就能阻挡拆迁条例修订?-搜狐评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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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阻力就能阻挡拆迁条例修订?

来源:南海网 作者:大林 2010年11月23日07:58我来说两句(0)复制链接打印

    北大5教授联名上书修改拆迁条例,已过一年。人们面对的现实是,新的拆迁条例遥遥无期,而强拆的闹剧、悲剧却不断上演,不断花样翻新。一度很乐观的教授们,现在也只能“苦笑不已”。

  回想当年,上书行动曾得到积极回应。建议书发出刚一个星期,上书者之一王锡锌就接到了国务院法制办的电话邀请,法制办副主任郜风涛邀请5名教授参加一场在国务院举行的座谈会,研讨“拆迁管理条例”。王锡锌还曾在之前通过私人渠道了解到,国务院法制办对“拆迁管理条例”“比较重视”。 然而,一年研讨、重视下来,条例还是那个条例,问题还是那些问题,悲剧还是同样的悲剧。

  有个变化却是明显的:对拆迁条例修旧颁新曾经积极回应的相关部门进入冷处理状态,曾经热情推动的相关官员现已踟蹰不前。前不久,北京大学宪法与行政法研究中心举行了一次“促进《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废旧立新学术研讨会”,结果现场发现,之前答应要出席的政府官员,竟然一个也没来。而陷入困惑的上书教授们得到主事部门的回答大同小异:阻力太大、情况复杂。

  对这样的回答,教授们心中有数:拆迁条例的修订之所以陷入僵局,困难主要来自“地方的阻力”。这是因为,城市化和旧城改造均能对GDP实现便捷的拉动,拆迁中的巨额土地出让金,早已成为地方政府财政收入的重要来源。如果这种判断成立,作为普通公民的思维恐怕会堕入更大的困惑之中:宪法保护的公民权利又将置于何种境地?

  所谓“地方的阻力”,不过是源于地方官员的阻力。不受宪法制约的拆迁,或者说依据违宪法规的拆迁,让他们获得加速积累政绩的畅快与甜头,迷恋旧条例、抵制新条例,也就在所必然。尽管这样的拆迁往往冠以“公益”“发展”“大局”的名义,但都改变不了官员利益侵犯公民利益的实质。既然如此,宪法就应及时显示出国家根本大法的权威与力量,这种权威与力量应该是不可抗拒的,怎么就出现阻力大于宪法之力的怪事情?

  拆迁矛盾的关键是利益平衡,而实现平衡的基础只能是法治而不是人治,更不是以官员意志为转移。在《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公开征求意见之后,相比于民间的正面反馈,许多地方官员表达了相反的观点。有的认为新条例偏向个人的利益却“忽视集体的利益”,是“法治的进步,社会的退步”。更有地方官员坚持强拆有理,直言“没有强拆就没有新中国”。这些似是而非的“新思维”,说穿了,就是只要官员的进步,不要法治的进步;就是为求官员的利益,不惜牺牲公民的合法权益。

  “法治的进步,社会的退步”,绝对是一个悖论。可以预见的是,在对拆迁条例有针对性的修订之后,以新条例代替旧条例,减少矛盾,化解风险,避免悲剧,如此“法治的进步”,同时也必然是社会的进步,除非将官员政绩与社会文明划等号,“社会的退步”从何谈起?

  不管是教授上书还是社会现实都告诉我们,依据不当法规而进行的拆迁,容易滋生矛盾,侵害民权,酿造悲剧。也许阻力确实很大,情况确实很复杂,增删哪些条款还可以进一步深入探讨,但这都不能成为中止修订拆迁条例的理由。适时立法与修法是实现宪政的必然要求,更是国家与人民意志的体现,如果有阻力就屈服、就止步,那就是比强拆泛滥本身更严重的问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