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85年辽宁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做好农村义务兵家属优待工作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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辽宁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做好农村义务兵家属优待工作的通知
辽政发〔1985〕13号
各市人民政府、省直有关部门:
近年来,各级人民政府不断改进和加强了对农村烈、军属及荣复退伍军人的优待工作,特别是对烈属和义务兵家属实行了普遍优待的规定,有力地推动了征兵、安定现役军人服役和做好退伍军人安置等工作,收到了很好的效果。但是,随着农村商品生产的迅速发展和农民收入水平较大幅度的提高,一些地方没有相应增加优待数额,有的甚至降低了优待标准;优待负担以村为单位统筹,村与村之间负担畸轻畸重,也使一些村干部不愿多送兵;有些地方忽视了对老复员军人的优待工作,使他们一些实际困难得不到及时解决。这些问题,不仅不利于征兵工作的开展,也影响战士在部队安心服役。为此,特通知如下:
一、要进一步提高对依法做好农村义务兵家属优待工作重要意义的认识。全国人大六届二次会议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兵役法》,明确规定“家居农村的义务兵家属,由乡、民族乡、镇的人民政府采取平衡负担的办法给予优待。”这对加强部队建设,巩固国防,有着非常重要的意义。各级政府一定要从民族兴旺发达,国家长治久安的战略高度来看待新时期的拥军优属工作,教育人民群众牢固树立“拥军优属,人人有责”的观念,不断增强依法做好优待工作的自觉性。
二、要确定适当的优待标准。对农村义务兵家属和烈士家属(不包括已成年子女)的优待标准应与当地群众的收入水平相适应;优待数额也应随着群众收入水平的提高而相应提高,但要注意不能过多增加群众负担。目前,多数地区执行的省政府辽政发〔1981〕210号文件规定的优待标准,基本上是可行的。少数地区参照当地当年的一份人均收入确定优待标准,也有付给一定数量代耕费的。今后无论采取哪种办法,原则上都应不低于当地一个整劳力当年平均收入的二分之一。对生活困难较大的地方,可适当增加优待数额,以保障优待对象的生活。凡按劳力或人口划分的责任田、口粮田及果树、山场等,都要同样划给义务兵一份。对残废、复员和带病回乡退伍军人的优待,仍按过去有关规定执行。总之,要通过优待,使他们的生活能够不低于当地一般群众的生活水平。
三、要实行以乡(镇)平衡负担的办法,为了解决村与村优待负担上的畸轻畸重问题,今后对义务兵家属和烈士家属的优待,都要按照中央中发〔1984〕1号文件和新《兵役法》的有关规定精神,实行以乡(镇)为单位统筹平衡负担的办法,纳入乡(镇)统筹项目之内,统一提取优待金。有条件的地方,应从乡村企业利润或多种经营收入中提取部分或全部。要及时将优待落实情况通知烈军属和军人所在部队,保证按期兑现。对烈军属实行乡(镇)统筹优待办法后,各村仍要做好日常拥军优属工作,帮助烈军属解决好日常生活上的困难。
四、要提倡根据义务兵在部队的表现实行区别优待的办法。对在部队立功受奖或获得荣誉称号的,除当地领导出面向其家属庆功贺喜外,还可适当增发优待金,以鼓励义务兵在保卫祖国、巩固国防中多做贡献。具体办法,可由各市自行确定。
五、要积极扶持农村烈军属、荣复退伍军人发展生产勤劳致富。各级政府在搞好优待的同时,要把扶持农村优抚对象脱贫致富工作提到重要日程上来,纳入当地经济、“两户”发展规划中去,切实采取多种形式进行扶持。并要在生产资金、物资供应、技术指导、信息提供、产品销售和剩余劳动力安排等方面,对优抚对象给予优先照顾,使他们尽快富裕起来,以充分发挥他们在发展农村商品生产中的作用。
1985年1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