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59年司法部被撤销真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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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1957年下半年反右运动之前,司法行政开展顺利,全国社会治安良好。但从反右运动开始,极左思潮泛滥成灾,宪法和法院组织法规定的司法原则和制度受到批判,司法部及各地司法厅、局于1959年被撤销。撤销司法部的所谓“理由”,据1959年4月28日国务院提请第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关于撤销司法部的建议》称:“……由于司法改革已经基本完成,各级人民法院已经健全,人民法院的干部已经充实和加强,司法部已无单独设立之必要。建议撤销司法部,原司法部主管的工作,由最高人民法院管理。”那么,司法部被撤销的真相究竟是什么呢?
1959年司法部被撤销的真相,说得白一点是认为司法部“烂了”,就“拆庙赶和尚”。由于中共司法部党组坚持党的八大路线,坚决贯彻第一部宪法和人民法院组织法规定的“法律面前人人平等”、“人民法院独立进行审判,只服从法律”、“公开审判”等一系列现代司法原则和制度,都跟那种“什么是法?党委开一次会就是法”、“大权独揽,小权分散,党委决议,各方去办”的“人治路线”是如同冰炭而不能相容的。1958年的7、8两月,中央政法领导小组忽然通知召开司法整风会即世称第四届全国司法工作会议。中央政法领导小组负责人在会上讲话称:“在党组里头,虽然有是非轻重,但很难找到一个完全干净的、坚持党的立场的同志”,“他们不是插的党的红旗,党组犯了路线上的错误”。整风会开了50多天,把中共司法部党组包括全体党组成员6人及非党组成员的司长3人共9人打成了“反党集团”。强加的所谓“反党罪行”是:“反对无产阶级专政”、“反对党对司法工作的领导”、“坚持旧法观点”、“包庇右派”四大罪状。
所谓“反对无产阶级专政”,是指司法部1957年6月的《关于当前农村犯罪情况的报告》。中央政法领导小组的负责人在会上讲话认为:该报告“一方面把敌我矛盾根本抹掉,另一方面是把矛头对准干部的违法乱纪”,“没有阶级观点、没有立场”,是“鼓吹阶级斗争熄灭论”,“反对无产阶级专政”。
报告中提到:据湖南、山东、江苏三省各级人民法院的刑事案件(指初审)的总数来看,1955年收175395件,1956年收83274件,1956年比1955年的收案下降了53.6%。……据湖南常德专区17个县(市)人民法院受理刑事案件被告的不完整统计,反革命分子、敌对阶级分子、旧社会渣滓和不法资产阶级分子,1955年在犯罪总人数中约占60%,1956年下降为25%,1957年1、2月下降为10%。……这样一个新情况的出现,正是我们国内社会矛盾发生变化的反映。反革命案件的下降是我国敌我矛盾基本解决的反映;……正由于敌对阶级分子犯罪的下降,因此劳动人民的犯罪案件在整个犯罪总数的比重(不是绝对数)自然就上升而突出了。如果看不见犯罪总趋势已在下降,显然是错误的。
这个报告如实地反映了在1956年三大改造基本完成后国内社会矛盾的根本变化。但是,中央政法领导小组却认为这个有根有据的、实事求是的报告犯了滔天大罪。
所谓“反对党对司法工作的领导”,主要是指司法部1956年上半年的《关于检查四川省江津、乐山、大邑县法院镇反工作情况报告》。该报告提出公、检、法三家应依法各自把关,把“先批后审”改为“先审后批”,以便克服和防止冤假错案。。那时的县政法党组书记一般都由县公安局长担任,他既决定逮捕,又决定判刑。由于“先定后审”,就使审判走过场,流于形式。因此才提出公、检、法三家应各自把关,把“先定后审”改为“先审后批”,根本没有反对党对司法工作的领导。
所谓“坚持旧法观点”,则主要是指司法部坚决贯彻执行人民法院组织法,主张恪守宪法和人民法院组织法规定的审判原则和制度,按照司法程序办案。这样一来,就被认为是主张“旧法观点”。还说什么“替被告人辩护是包庇罪犯”,“有利于被告就有利于反革命”,“无罪推定论,你一推就推到帮了反革命的忙”,等等。
所谓“包庇右派”,自然也不能成立。司法部干部被错划的右派比公、检、法三家都多。
司法部被撤销,实际上也削弱了法院工作。县公检法合并成县政法部,根本不讲究司法程序,“有案办案,无案劳动生产”,“运动治国”越演越烈,直至十年浩劫,“无法无天”登峰造极,法制建设被破坏殆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