厅级董事长贪腐落网责怪组织没提醒:怪得有理!【原创】

来源:百度文库 编辑:神马文学网 时间:2024/10/04 19:28:30
厅级董事长贪腐落网责怪组织没提醒:怪得有理!【原创】

10月26日的新华网发表了《检察日报》一篇题为《甘肃一厅级董事长疯狂敛财 怪组织没提醒》的文章。乍一看题目,让人觉得这个窑街煤电集团有限公司原党委书记、董事长(正厅级)李人志未免太无耻,自己贪腐,却责怪组织,好没来由。但是,当看过他的忏悔录之后,我的观点发生了转变,我以为他责怪的很有道理,而且他完全有这个责怪的权利。

李人志如是说,“我曾经有过美好向上的追求,也想做一个纯洁高尚的人,没想到如今却沦为一名罪孽深重的阶下囚。如果纪委、检察院能够定期不定期地对领导干部尤其是‘一把手’进行预防腐败、廉政警示谈话,我就可能不会犯罪,即使犯了也会有所收敛,不会发展到今天这种严重程度。”

我非常相信,一个人的腐败与否是由自己的思想意识所决定的,与组织无关。但是,我们不能否认组织的教育监督对一个人所能够起到的积极作用,否则,我们制订那么多党纪国法、规章制度干什么。尤其为了有效地预防领导干部贪污腐败,有关方面不但出台了领导干部财产申报制度,而且还三番五次地对其进行修改完善。由此可见,有关方面也已经充分意识到制度反腐的重要性与必要性。

然而,“李人志受贿次数多,单笔数额高,社会反响强烈”,如此疯狂敛财的一个贪官,居然是“2009年2月初,甘肃省检察院反贪局接到了关于李人志案件的举报线索”才被发现的,这岂非是咄咄怪事?!

我国领导干部财产申报制度的对象是:“各级党的机关、人大机关、行政机关、政协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民主党派机关中县处级副职以上(含县处级副职,下同)的干部;人民团体、事业单位中相当于县处级副职以上的干部;大型、特大型国有独资企业、国有控股企业 (含国有独资金融企业和国有控股金融企业)的中层以上领导人员和中型国有独资企业、国有控股企业(含国有独资金融企业和国有控股金融企业)的领导班子成员”。毫无疑问,厅级董事长李人志,应该是一个需要进行财产申报的领导干部,但是他申报了吗?!

如果李人志进行了财产申报,组织上为什么没能及时发现他的贪腐问题,没有及时地制止他的贪腐行为?

这个问题所能够说明的有三个原因。第一,李人志没有按有关要求进行财产申报,所以,组织根本不知道他的家庭财产与收入状况,因此,发现他的贪腐行为也就无从谈起。第二,李人志虽然进行财产申报,但是,他所申报的情况都是虚假的,组织根据他所申报的内容无法发现其贪腐的蛛丝马迹。第三,李人志一年一度都按规定如实进行财产申报,而且尽管李人志所申报的财产已经远远超过他的经济来源,但是,由于组织从来就不曾理会这些,所以他的贪腐问题一直没有被发现。

而无论李人志的财产申报属于上面哪一种现象,作为他的上级领导与组织都负有不可推卸的责任。

制度面前人人平等,作为财产申报对象的李人志有向组织申报财产的义务。如果李人志从来不申报自己的财产状况,组织就应该对他采取必要的措施,一是督促其进行财产申报,二是对其进行财产调查,而不是放任自流。如果说李人志的财产申报不实,组织就应该有所发现,因为财产申报制度要求领导干部必须如实申报财产状况,而不是任由申报者胡编乱造,要是有人申报财产后组织不进行调查核实,怎么知道他的申报内容是否如实?如果不实申报可以蒙混过关,谁还愿意如实申报,要是大家都不如实申报,这个财产申报制度就没有存在的必要。倘若李人志如实进行了财产申报,其申报的财产已远远超过了他正常的经济来源,组织却不闻不问,这样的财产申报就没有任何意义与价值。

而如果领导干部人人都能及时、如实地进行财产申报,组织也能够尽职尽责地进行监督审查,那么李人志的贪腐问题也许早就被组织发现了,他的贪腐行为也就早被制止了,岂不如他所说的“即使犯了也会有所收敛,不会发展到今天这种严重程度”,更不可能发展成为“建国以来甘肃省内受贿数额最大的案件”。且正是因为有了这个领导干部财产申报制度,既没有任何一个领导干部认真照办,又没有任何一个组织去尽监管之责,才让李人志这样的官员不以为然,不把它当作一回事,从而一味的放任自己,在贪污腐败的道路上渐行渐远。如此,李人志不怪组织还应该怪谁?!

李人志的怨言,充分说明了领导干部财产申报的虚假。而面对这个虚假的财产申报制度,不由人不对有关方面制订该制度的动机产生怀疑——要领导干部如实申报财产是假,以此应付社会舆论才是真。它不过是有关方面对反腐倡廉的一个最大忽悠。

2010年10月27日 仁文主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