邵东县法律援助情系农民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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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由:工伤事故损害赔偿纠纷
    承办人:邵东县法律援助中心律师曾仲红
    案情简介:
    罗庆红,男,1967年10月25日出生,住邵东县灵官殿镇双河村。2008年8月开始在矿主李某承包的铀矿打工,负责开卷扬机,罗庆红为人老实本分,又能吃苦耐劳,深受矿主李某和同事喜爱。2009年1月8日,罗庆红在开卷扬机时,一不小心造成操作失误,斗车翻倒,砸中罗庆红的头部。罗庆红当即晕倒在地,血流如注。事故发生后,矿主李某组织其它矿工将罗庆红送往邵东县人民医院进行抢救,抢救了五天五夜,罗庆红才脱离生命危险。罗庆红住院治疗长达二个多月。出院后罗庆红及其家属就后续治疗费和伤残赔偿费多次与矿主李某协商,因双方意见分歧太大,无法达成一致。
承办过程:
    2009年3月16日,罗庆红在妻子的陪同下来到邵东县法律援助中心寻求援助,法援中心当即批准,并指派法律援助中心律师曾仲红律师承办此案。
    曾仲红律师接案后,对案件材料进行了仔细审查,发现受害人罗庆红提供的资料,只有一份证据,就是邵东县人民医院住院治疗的病历本,其它证据都欠缺。办好本案的第一步就是固定证据,曾律师首先到邵东县工商局查询铀矿的登记情况,发现该矿工商登记表、注册资料齐全,是一个经过注册的合法公司。然后曾律师到铀矿事故发生现场,向罗庆红的同事了解情况,得知他们与罗庆红一样都没有与矿主李某签订书面劳动合同,但矿里为他们都购买了工伤保险,他们与罗庆红一样每月工资1800元,按月发放。他们还证实,1月9日那天,他们几个人亲眼目睹了事故发生的全过程,并且是他们打电话告诉矿主李某,同时也拨打了120急救电话。当曾律师把写好的书面证词请他们签字时,他们犹豫不肯签字。曾律师理解他们的难处,于是另找途径固定证据。曾律师又到人民医院,将李某亲手交钱的十八张医疗发票复印,以备不测。后于2009年3月20日专程陪罗庆红到邵阳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做劳动能力鉴定,经鉴定罗庆红为六级伤残。
    在取得相关证据后,曾律师又进一步仔细推敲案情,发现本案能调解结案的三个理由:一是本案近20万元的医疗费,已由矿主李某全部支付,而且连罗庆云住院治疗伙食费也已承担。二是通过侧面了解,矿主李某为人较正直,爱面子。三是工伤事故发生前,罗庆红与矿主李某关系较好。于是曾仲红律师与铀矿矿主李某进行接触,试探有无调解的可能性,经过曾律师的解释,矿主李某同意进行调解。
    在第一次调解中,矿主李某提出罗庆红受伤是因为他自己严重违章操作,有重大过错,应承担相应的责任。主张双方按主次划分责任,矿方承担70%的主要责任,罗庆红本人应承担30%的次要责任。矿方已承担了全部医疗费用近20万元,所以矿方只愿再付罗庆红5万元,其余损失应由罗庆红本人承担。由于赔偿数额双方分歧较大,第一次调解以失败告终。
    虽然第一次调解失败了,但曾律师并没有放弃调解这个既定方针,从大局入手,全盘考虑。如果冒然打官司,就会将罗庆红拖入到漫长而繁琐的诉讼程序,时间一长,双方不但要浪费大量的精力、财力、人力,尤其对罗庆红来讲,如果不能及时得到赔偿款,生活拮据的家庭顿时就会陷入绝境。考虑到这一点,更加坚定了曾律师调解结案的决心。
    曾律师找到矿主李某,反复向他解释《工伤保险条例》及《劳动法》等有关法律规定。特别强调工伤事故损害赔偿实行无过错赔偿原则,工伤事故只要不是受害人故意行为所致,矿方就要承担赔偿责任。通过曾律师的晓之以情,动之以理的反复解释,矿方态度有了很大转变,同意进行第二次调解。
在第二次调解中,矿方放弃了按主、次划分责任的要求,愿意按照《工伤保险条例》的规定承担全部责任。眼看调解就要成功了,不料,矿方却提出了一个“情理”说。矿方强调,按照法律,矿方应该承担全部赔偿责任。但罗庆红到铀矿上班不足半年,对矿方没有做出什么贡献。工伤事故发生后,罗庆红的医疗费及住院伙食费20余万,矿方已全部承担。从情理上说,矿方已尽到了自己最大的责任。更何况这次工伤事故是完全可以避免的,是由于罗庆红严重违章操作造成的。看在罗庆红家境贫困的份上,矿方愿意再付补偿款10万元,矿方反复强调,这是矿方的最低底线,矿方已经做到仁至义尽了。如果受害人罗庆红还不同意,那只有在法庭上见了。这可以说是矿方的最后通牒。矿方在第一次调解的基础上虽然增加了5万元,但距离受害方的要求还很远。双方第二次调解又是不欢而散,无果而终。
    当双方协商再一次陷入僵局,曾律师有点犹豫了,怀疑当初确定本案调解结案这个基本方向是不是错了。如果改走诉讼程序,援助律师可轻松多了。但当曾律师再一次走进罗庆红家里时:低矮的土墙屋,简略的几件粗家具,整天唉声叹气的父母,一对天真的儿女,二双无助的眼神……曾律师的心被眼前的这一幕深深地刺痛了。他暗暗下定决心:不能再犹豫了,不能再迟疑了,必须马上行动,必须马上调解,尽最大的努力,以最快的速度帮罗庆红拿到工伤赔偿款。从罗庆红家里出来后,曾律师感觉肩上的担子很重,但更坚定了调解结案的决心。
    曾律师再一次研究案卷,分析案情,希望能够找到新的突破口。功夫不负有心人,整整一个下午过去了,曾律师终于发现了一个曾被忽视的细节:矿主李某是县人大代表。能否利用对方是县人大代表这个身份做点文章,曾律师陷入了冥思苦想之中,忽然一个设想冒出来了……曾律师将罗庆红工伤事故损害赔偿案写成一个报告,在报告中详细阐述本案调解结案的好处,详细阐述本案及时结案对维护社会稳定,建设和谐社会的意义。希望李某代表胸怀宽广,配合援助律师尽快妥善处理好此事。在有关部门的协调帮助下,与矿方进行了第三次调解,向矿方详细介绍罗庆红工伤后一家的困境和无助,请矿方对罗庆红一家给予同情和帮助。
    承办结果:
    2009年4月18日,经过一整天的不懈努力,本着互谅互让的精神,在曾仲红律师的主持调解下,双方最终达成了一致的调解意见:
    一、矿方除已付的20万元医疗费和住院伙食费外,一次性补偿罗庆红后续医疗费、伤残补助金、误工费、护理费、交通费等各种费用共计16.8万元。
    二、补偿款16.8万元,矿方在此协议签字之日,一次性付清给罗庆红。
    三、罗庆红不再就此工伤事故向铀矿提出任何赔偿请求。
    在调解协议书签字后,矿方当即把16.8万元赔偿款付给了罗庆红。罗庆红拿到赔偿款后,非常高兴,疲惫的脸上终于有了笑容,紧紧握住曾律师的手,久久不愿松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