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税[2002]142号有关伴生金的含义如何理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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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税[2002]142号有关伴生金的含义如何理解? 发布日期:2010年10月14日 字体:【大】【中】【小】     问题内容:
  财税[2002]142号文第一条:黄金生产和经营单位销售黄金(不包括以下品种:成色为AU9999、AU9995、AU999、AU995;规格为50克、100克、1公斤、3公斤、12.5公斤的黄金,以下简称标准黄金)和黄金矿砂(含伴生金),免征增值税。关于伴生金的含义,广东省国税局《关于销售黄金矿砂(含伴生金)免征增值税的批复》(粤国税函[2008]410号)是这样解释的:“伴生金”是指含有金元素的矿产品、冶炼中间产品中所伴生的黄金,包括矿砂含金、其他有色金属精矿含金、冶炼中间产品含金(如:粗铜、粗铅含金,铜、铅阳极泥含金)。请问,对此含义有无明确的解释?   回复意见:
  您好:
  您在我们网站上提交的纳税咨询问题收悉,现针对您所提供的信息简要回复如下:

  财税[2002]142号文件中所指的伴生金不仅包括半生金矿,即含有金元素的矿产品,还包括冶炼中间产品中伴生的黄金。

  上述回复仅供参考。有关具体办理程序方面的事宜请直接向您的主管或所在地税务机关咨询。
  欢迎您再次提问。 国家税务总局
2010/10/1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