黄源盛先生的报告:原汁原味的记录

来源:百度文库 编辑:神马文学网 时间:2024/10/02 02:38:01

    12日上午,黄源盛先生与法学院师生座谈,这是当天原汁原味的记录。记录不连贯,不系统,不过正反映了我听报告时的“兴趣点”:对学术关注不够,对逸闻趣事倒是听得津津有味,没长进,没办法。

 

台湾中国法制史学会会长黄源盛先生讲座(10月12日上午9点半)

 

       从传统式审判到近代式裁判——民初的裁判史料与研究方法

 

    社会与人情变迁了,但山东没变,仍然保留着浓郁的人情味。

    法史学的研究方法:法学本为应用法学和基础法学两类;应用法学为“实学”,理论法学包括法理学、法史学、比较法学等,被称为“虚学”。

   一般说法史学“无用”,不过,“无用之用,为之大用,有时候无用之用会妙用无穷”,基础法学有四大领域,法史学是科技整合的学问,不能忘记法律的三度观察论,“时间度,空间度,事实度”(吴经雄)

    我的研究的“三度”:时间度摆在1912-1928年,空间度为北洋政府时期,事实度摆在裁判,即大理院的裁判史料。为学的广度、深度和态度的“三度论”,态度即对学问的执着、热情。

    谈历史,是否能真的走入历史,有没有办法真的进入。我研究沈家本,可以说“和沈家本睡了六年半”,能否进入历史的时间、空间和历史的情况,发现走入历史恐怕真的很难。应以什么态度和语言诠释传统?是否用当代语言来诠释传统?

    1902年之前的固有法或传统法;1902年-1949年,为继受法或移植法的阶段;49年以后两岸的分裂发展。

    1928年是个重要的分界点,之前是北洋政府时期;28年之后南北统一,49年之后河山变色(由蓝变成了红,现在的台湾还有绿色和橘色),大陆抛弃了六法全书,建立了具有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法律体系。当年撤退的时候,除了带着中央银行的黄金、故宫里的宝贝外,还带了一部六法全书,而且至今香火不断。

    北洋政府时期时期

    史料学派和史观学派:史料从哪里来?史实真貌如何?探究史实背后的意义,即是史观。

    林纪东:法学院的学生学习,不要抱着法条不放,否则会变成“法匠”,要知其然,知其所以然,知其所应然。

    1905年-1910年的新刑法就采罪刑法定,而中华人民共和国直到1997年才改变?为什么?必须知道、弄清楚制度背后的指导思想。

    审判的材料:大陆上研究用的最多的是法典,但法典只是静态的,规定是一回事,实践是另一回事,有效性和实效性是不一样的。“判牍”、裁判史料很重要,能看出法律的实效。

    法制档案没有得到妥善保存,可能是因政权轮替造成对此前的材料的不屑。传统中国的裁判不构成判例或先例,或重视程度不够,相类似的案件不构成先例;判牍不公布,判决理由过于简略,心证形成过程讲不清楚,很少写。有人认为传统中国只有律学而没有法学,不受重视,重视律的应用,但不研究;没有完整的法学教育,没有律师的辩护制度加入,没有新意,没有突破,这些都是原因。

    法学和历史之间的关系:历史重视史实,法学者重视论断得失。70年代在台湾上大学时,法史课上大部分同学都睡觉,大家觉得法史课不睡觉就要天诛地灭,学生认为没用。

    法史学要如何借重人家的材料得出自己的结论。法史学者往往有捡便宜的心态:前期资料的工作有考古学或人类学学者做。但可能污染。

    有学术分工的问题;历史学者不屑法史学者。因为法史学者都是借用别的领域的研究成果。

    法制史总是从“归纳”开始,所以最重要的是史料;事实的证据调查、史料的调查是很重要的。保存的史料:要有“上穷碧落下黄泉”的精神和台的。档案为人还是人为档案?台湾:非永久性档案20年就销毁,很可惜。即使是寻常百姓的小案件也可永久保留,可以成立司法裁判公文书的档案馆。

    日本的学者和学生写论文:先写写作意义(即破题),再是历史沿革考察。

    法学也是人文科学,法学者要具有人文艺术的关怀,没有善和美的话也不可以。怎么可以体现天理国法人情这种东方人的正义观?“距离的美感”

    这就涉及到裁判文书制作的风格:结构布局、论证方式、判决理由、文体长度。大陆上的判决书都很直白,但感觉文字修养不够;判决的灵魂究竟是什么?英美法系的法官的判决书可读性很强,其人生历练相当丰富,可以表达自己的不同意见;欧陆法系则擅长旁征博引,法国的法官用词简洁。

    我们的裁判文书的特色是什么,还应有求美善的艺术性。与审判制度的良和恶有关。近现代裁判文书源自何处,有没有必要去改,怎么改。

    大理院和平政院的诉讼文书。1912年到1928年没有民法典,民事案件怎么审判?可大理院又有了民事庭和刑事庭,就用新刑律的民事有效部分,如何将刑法典变成民法典?“依习惯”如何依习惯?筛选不良习惯,大理院的法官做了许多工作。

    在判决中,语言的问题很重要,法律语言的生涩有关。大理院的裁判文书写的漂亮,有旧学基础,又有西法的东西。

    平政院的裁判,可看鲁迅(周树人)告教育部的案件,避免抽象论证,但计量绝对无法完整,结论不一定精确,最后做直性分析。

    法史学可分为叙述性的法史学与解释学的法史学。史料第一,扎实才有基础;史料站不稳也不值得看。二者不能偏离。

    对北洋政府时期,以前的评价都很低,其实,谁掌握了历史诠释权,谁就掌握了历史的真相。北洋政府时期的精英法律人才对后来南京国民政府的贡献,我们应作“同情性的理解”,司法精英值得重视。

    小时候受的教育就是反攻大陆、解救同胞(反攻大陆裤,作文的结尾都要归结到此)

    我们研究的历史,既有写出来的历史,有真实的历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