个体户对自产林木销售部分是否可以享受增值税减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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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体户对自产林木销售部分是否可以享受增值税减免? 发布日期:2010年08月16日            来源 : 国家税务总局纳税服务司 字体:【大】【中】【小】   问:个体户从事林木种植销售,对自产林木销售部分是否可以享受增值税减免?

  答:根据《增值税暂行条例》第十五条第一项规定,农业生产者销售自产农产品可免征增值税。
  《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三十五条规定,条例第十五条规定的部分免税项目的范围限定为:所称农业,是指种植业、养殖业、林业、牧业、水产业。农业生产者,包括从事农业生产的单位和个人。农产品,是指初级农产品,具体范围由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确定。对自产林木销售部分,符合享受减免税的条件可以享受增值税减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