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资薪金扣除是按照计提数还是实发数?

来源:百度文库 编辑:神马文学网 时间:2024/10/04 21:27:19
问:我们单位是当月发生的工资薪金次月发放,也是在次月分摊进入成本费用。因此我们是按照工资实发数计入成本费用的。09年发放的工资是08年12月份和09年1-11月份的工资。年末应付工资科目无余额。请问,我们在做09年所得税汇处清缴时,要不要做纳税调整,将08年12月份的工资踢除,将10年1月份发放的工资调到本年。
答:《》(国税函[2009]3号)规定:“《实施条例》第四十、四十一、四十二条所称的“工资薪金总额”,是指企业按照本通知第一条规定实际发放的工资薪金总和,不包括企业的职工福利费、职工教育经费、工会经费以及养老保险费、医疗保险费、失业保险费、工伤保险费、生育保险费等社会保险费和住房公积金。属于国有性质的企业,其工资薪金,不得超过政府有关部门给予的限定数额;超过部分,不得计入企业工资薪金总额,也不得在计算企业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其中强调了实际支付,因而从此规定分析,纳税人在某个纳税年度内实际发放或者实际支付的工资才能算作当年的工资费用进行扣除。因而,就您单位而言,09年1月份支付的08年的工资属于09年的费用,而10年支付09年的工资则属于10年发生的费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