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共用途”能否替代“公共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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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共用途”能否替代“公共利益”

2010-09-17 03:07     稿源: 合肥在线-江淮晨报     作者: 希文

江西抚州拆迁中发生三人自焚悲剧已经引起社会各界关注。2010年9月14日《人民日报》刊登时评评论到,以身体当筹码,用生命要权利,无奈的选择,原因就在于诸种公力救济方式的失效,“权利救济不能等到矛盾激化那一刻”,“法律理应为公民提供更有力的救济。突破行政诉讼藩篱,打通‘民告官’的司法渠道,让拆迁的争议可以走上法院裁断”是应当之举。
当然,法律救济渠道不畅及其造成公众主观不愿诉诸法律或客观诉诸法律途径解决问题的能力不足,确实是今天悲剧不断重演的一个重要因素。在法治社会,我们都相信法律能够解决问题。
最近,云南普洱市一起房屋拆迁争议被央视曝光。官方拆迁的理由是为了公共利益,记者追问,“这不是用于商业开发么?”但是,官方仍然坚持。其实,这里有一个普遍存在的逻辑:开发商的商业开发可以给当地经济发展提供支持,公众也将从中得到好处。这代表了常见的一种“公共利益”观。从前这种“公共利益”观在公众心目中近乎一剂“万能灵药”,可以百试不爽。
因而,2007年10月1日实施的《物权法》延续宪法的相关规定,要求征收集体或私人财产,必须是“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这一条款在公众那里也获得认同,被给予了厚望。客观地讲,该法对行使国家征用权的目的做出限制,不管这种限制是松是紧,它都对国家征用权的范围作了一种规定。
但是,今天发生的一幕幕悲剧却又让公众感到无力或迷惑——难道为了公共利益就可以损害个人利益吗?“以身体当筹码,用生命要权利”的暴力形式让人心酸,也更让人深思——什么是公共利益呢?
“公共利益”是一个宽泛的词,不同的人从不同的角度来解释,可以完全改变今天所进行的征地、拆迁现状。如商业开发也是公共利益最大化之一,经济增长对国民福利最为重要,又如保障个人权利不受侵害即是最大的公共利益,这一条虽然对政府的行为作出了限制,但是,却让如何衡量取舍个人之间的权利陷入了争端。
由此看来,这两种公共利益观都不能改变现状。因而,有学者提出用“公共用途”替代“公共利益”。所谓“公共用途”,首先要排除国家征用财产后交给某个私人使用。
国家征用私人财产的现实需求是可能的,比如战争需要,修建公共道路、公立医院或军事基地,也就是说政府将私人财产变成公共所有的可能性是存在的。另外,即是公众使用,政府可以把私人财产转让给其他个人,但是他们必须承诺该财产可以被公共无差别地使用,比如铁路、体育馆等公用事业,只要这些设施“不排斥任何一个使用它的公众”即可。因而,“公共用途”的意思是指,政府或公民整体必须实际地“使用”被征用的财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