陈晓兰:我为什么非说不可

来源:百度文库 编辑:神马文学网 时间:2024/10/04 06:37:10
 
 写在药品“不良反应”的说法被推翻之后
9月22日中秋节晚上,上海市第一人民医院(以下简称“市一医院”)“眼药门”事件发生近两周之后,上海市药监局通过新华社等官方媒体对外发布消息,确认在上海市第一人民医院使用的、标示为罗氏公司生产、批号为B6001B01的Avastin药品为假药。目前该案已移送有关部门立案侦查。9月23日,国家药监局网站也通报了上海市药监局的调查情况,并称国家药监局已经两次下发通知,要求禁止使用相关批次的Avastin。(http://www.sda.gov.cn/WS01/CL0051/54073.html,)这也意味着此前卫生部门作出的药品“不良反应”定性被彻底的推翻。 上海市一医院作为上海市卫生局的“长子”,竟然给病人用假药,很多人对此深感愤怒,但我感到更多的却是担忧。我担心这样一个貌似严厉的定性,最终又将成为有关部门针对市一眼科“球内注射阿瓦斯汀术”而玩弄的“障眼术”而已。类似的情形,在3年前的上海协和医院事件中已经出现过。在当时舆论的一片叫好声中,卫生部门以罕见的“严厉”行政手段,关闭了这家骗子成堆的医院。据悉,这是新中国历史上被强行关闭的第一所有住院病人的医院。 不过,在我看来,假如对上海协和医院事件进行深挖,必然带出一大堆由民营医院、企业、官员、专家、骗子组成的一体化蛆虫。而事实上,随着这家医院被宣布关闭,卫生、药监、物价等部门的调查也戛然而止,而所移送到公安的案子,最终也被GongAn悄悄的退了回来。“关闭了一所医院,放跑了一伙大小骗子”,这就是我对有关部门处理上海协和医院事件的基本看法。 的确,早在那篇“你不说 我说”的博文中,我就指出此事不能定性为“药品不良反应”,而是涉嫌使用假药。上海市药监局的通报等于肯定了我的观点,同时也委婉的推翻了市卫生局的定性。 为什么我在第一时间就认定“眼药门”事件不属药品“不良反应”?那是因为我对什么是药品“不良反应”一事,有着刻骨铭心的体会。记得03年12月,国家药监局第三次安排我接受局长的接待,那天我仍旧举报的是“光量子、激光与药合用、鼻激光针等注册医械设备存在是否属“有效医械”产品问题,以及医械弄虚作假和合法医械产品存在严重的质量安全问题。至今还清楚的记得当时局长听了我的陈述后,当着我的面就向各司处级干部布置任务“器械司为主、市场司为辅,药品司关注药品可能出现的不良反应……”话音没落,当时的药品司司长就直截了当的插话说:这怎么能算药品不良反应?合格的药品给医院乱用出现的问题怎么能算药品不良反应呢?药品不良反应正常是指……,这种乱用怎么检测?根本不是药品的不良反应,最多算不良事件”尽管这位领导的异议令我吃惊,但我还是通过电脑查证了药品不良反应的名词解释,以后就这么牢牢的记住了。 次日我又按照局长嘱咐:去国家局市场司提供有关资料以便调查,市场司赵司长陪我去找了药品市场处陈处长,我又向陈处长反映全国不少医院存在光药混用的“医院乱用药物”现象,陈处长立刻起身去向药品司领导请示。回来后尴尬的转告我,说:“他们问‘说明书上有没有光药合用的使用说明’,我回答‘估计没有’,他们又说‘我们是依法行政,既然说明书上没规定光药没有合用使用说明,我们怎么管?’”,他们还说‘药典规定的医用氧气的给药途径是口鼻吸入’乱用、误用我们不能管”。 
04年1月5日的局长接待日因故改到12日,当接待我的任德全副局长将我反映的问题重新布置给了市场司(主)医械司(辅)、……。然而第二天我在市场司的药品处又被告知:已知器械存在问题,就应该首先解决已知的医械问题,而不能先查药品;其次,同批次器械应该一起查,因为在排除器械(载体)存在问题之前,任何通过载体(注射器、输液器)出现的给药后情况都不能算药品不良反应,顶多算不良事件。于是,我又知道并记住了虽然我没有仔细的阅读过“药品法”及其“实施细则“,但通过03年12月和04年1月的两次局长接待日期间和专业部门的接触,我记住了:1/ 什么是药品不良反应;2/ “药品法”仅仅赋予药监对药物使用说明书的监管权利(医院乱用、误用是医务人员的行为,归卫生部管);3/ 说明书是药品安全使用的法律依据(违反说明书的适应症、给药途径的使用都是违法);4/ “药品不良反应”定性的另一前提条件,即:借助医械(载体)给药出现了,不符合治疗目的异常状态,在排除同批号器械存在的问题之前是不能定性为“药物不良反应”。 为了阻止“光量子”、氦氖激光血管内治疗仪等假劣医疗器械害病人,我不得不“以身试针”。然而,在市一医院“眼药门”事件中,面对上海市卫生的错误说法,我不得不发出“你不说,我说”的呐喊,此呐喊所付出的勇气和顾虑,远比当年“以身试针”之前所需付出的大几倍。因为这次涉及不是几十所地段医院和国产的器械,而是堂堂的市一人民医院———我们这一代当年农村医生曾经的医学“圣地”、外国财大气粗的跨国药企,以及瑞金香港美国合作的民营诊所。而我要直接挑战的,是卫生行政部门的错误说法。 应该说,在我反映问题的这十多年,也是中国医疗腐败发展最为迅猛的十年。而且,与任何其他领域的腐败不同,ZF从来就没有对医疗领域内存在的越演越烈的医院腐败现象重视过,更谈不上有所作为。而,贯穿整个医药、卫生领域内的腐败黑线,随着人为制造的所谓分合之争,而变得越来越密,越来越粗。对此,我不得不让自己低调,再低调……但是,面对卫生部门的“药品不良反应”说法,面对药监部门的装聋作哑,我实在无法保持沉默,于是,不得不在我自己的博客上发出属于自己的心声博文。 最初知道“眼药门”事件,是在9月9日晚上7点不到的时候,我从手机快讯中看到新华社记者对此事件的表述:……55个病人在接受眼科注射治疗后出现眼部红肿、视物模糊等不良反应,初步诊断为眼内炎……我当时就断定:忽略同批次注射器的检测,这么快就将接受注射治疗后出现的异常,定为“不良反应”是极其草率的,而造成误导的绝不是新华社记者,而是卫生部门中的个别人。为了尽快纠正报道误导,9月10日下午,我将自己个人看法及时与新华社记者沟通,同时我请她代我向有关部门提出,除了查药之外,对使用的注射器也应该同批号、同步的检测。 9月11日,“不良反应”的说法,继续出现在全国各地的大小媒体报道中。而我从搞眼科的同学处了解到:全国不少三甲医院眼科都在违法使用阿瓦斯汀注射治眼病,用到现在至少有4~5年了。而且,今年3月上海浦东某宾馆召开的全国眼科会议上,还有几位领军级专家医生特别介绍了这个涉嫌严重违法的危险疗法。上网查询,无意中发现了这个会议提交的600多份论文中,竟然有近40家省市3甲医院的52篇论文,题目都与“玻璃体内注射阿瓦斯汀”有关。我立刻通过专门的数据网站继续付费查询,接着发现更多类似的论文。其中有近10篇的作者还是中华医学会眼科分会的黎主任委员。这说明,进口药品“阿瓦斯汀注射液”存在走私销售、“阿瓦斯汀玻璃体内注射术”涉嫌违反医疗新技术准入批准,以及药品误用、滥用现象已经在全国泛滥了。 9月12日,看到有媒体采访国家药监局新闻处领导,结果该领导称:由于卫生部已经介入调查,药监部门不便表态。《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法》赋予了药监部门对于药品的监管职能,虽然说国家药监局已经并入卫生部,但药品法并没有废除和修改,因此,对于阿瓦斯汀滥用现象,仍是药监部门的份内之事。而堂堂国家药监局、全国药监系统的最高机构,竟然说“不便表态”!我真的很愤怒! 于是,我立即打电话到国家药监局,表示阿瓦斯汀事件事关患者安危、国家尊严,国家药监的如此表态是极其不负责任的,必须立即纠正。而且,阿瓦斯汀滥用现象绝不仅仅是上海市一医院一家,全国不少省市的数十家医院都在使用。国家药监局当时对我的答复是:尚没有接到举报。无奈之下,我当即整理了我找到的部分论文,作为证据之一,以快递的方式向国家药监局发出了举报信;怕相关部门之间的推诿,紧接着下午,我又以快递的方式向卫生部发出了举报信。 三天后,我接到国家药监局的电话回复,称已经收到举报信,并已立案调查……一周后,上海市药监局作出认定:市一医院给病人使用的阿瓦斯汀为假药。值得一提的是,上海市药监的通报发出之后,此次“眼药门”事件中的一位病人告诉我,市一医院眼科的医生在第一时间打电话告诉了他们这个“好消息”。至于“定性假药”为何成为了“好消息”,他深感莫名其妙。不过他转述医生的话说:既然是“假药”,意味着只是个别人的错误,医院的责任就小了很多,而且,阿瓦斯汀以后还是照样可以给病人用,只要药是真的就行……原来如此!3年前上海协和医院被关门一幕,又清晰的浮现在我的眼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