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亚做法遭质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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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亚做法遭质疑

http://www.sina.com.cn 2008年02月14日11:41 《决策》杂志

  思 考

  三亚的做法,是将土地的使用权和拆迁安置捆绑挂牌出让,事实上是把一级开发、二级开发一揽子出让,但是在土地出让扣除拆迁费用之后,政府又对拆迁部分实行了“次市场化”处理———拆迁费用必须“经政府科学的总体评价后,出台总体拆迁指导价格”,拆迁操作又多半必须交给“地块所在居委会成立的拆迁公司”。

  这样的改革思路,确实前所未有,其优点也是明显的。其中最大的好处,是政府不再和一家一户的被拆迁户打交道,转而交给地块所在居委会办的拆迁公司。而这种公司运作拆迁事务,最大的优点是人头熟、地面熟,哪一家的违章建筑是什么时候建的,怎么建起来的,是否应该付给拆迁补偿,他们往往比政府部门更清楚。更重要的是,由于其主体地位是“公司”,节约出来的拆迁费用可以“拿出一定比例发展社区经济”,因此与拆迁户讨价还价的动力要比政府人员足,从总体来讲将会节余拆迁费用。

  但如此改革令人担忧之处也有不少。其中最大的担忧,还是上述的“次市场化”处理。人们有理由质疑:既然政府将土地的使用权和拆迁安置捆绑挂牌出让,也就意味着拆迁费用要由土地竞得人自己来出,而这样的“政府制定”是否涉嫌以公权插手市场呢?

  另一个让人担心的是,注册资本50万元的“居委会拆迁公司”,却要运作高达数千万元的拆迁业务,他们是否有足够的能量?谁来为他们提供资金运作担保?此外,拆迁问题决不仅仅是一个经济问题,绝不是“我给钱、你走人”那么简单。如果遇到经济方式无法解决的现实困难,“居委会拆迁公司”又怎么可能在更大范围内协调资源、解决被拆迁户的问题呢?

  由此看来,在拆迁问题上,政府虽然交出了与一家一户补偿谈判的棘手问题,但是责任同样不轻。其一,拆迁费用的估值问题,由于涉及到价值评价权的认定,所有解决起来未必很轻松;其二,“居委会拆迁公司”由于前所未有,其官商、民商混合的特殊身份,政府有责任对其进行规范化监督;其三,拆迁补偿由“政府———民众”改为“公司———民众”,政府的角色应该更加中立,拆迁中的违法行为,显然是政府应该特别关注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