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乐观于中国政治改革之路的两重认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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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乐观于中国政治改革之路的两重认知2010年08月25日 02:12红网【大 中 小】 【打印】 共有评论2条

8月22日,美国斯坦福大学胡佛研究院研究员郭岱君博士在湖南长沙做了一场以“1949~1965年台湾经济改革的故事”为主题的讲演,我有幸于他人之口,隔世相识了那位祖籍湖南邵阳的“台湾之幸”尹仲容先生。台湾那段波澜壮阔的改革历程,改革推行者穿越迷雾的勇气与精诚之志,在郭博士史诗般的讲述下,化作一阵阵温热的暗流,潜伏于场下每一位聆听者的内心。审视过往,筹划未来,这场讲演我们或以改革之名追怀历史,于乐观与互勉中共话前程。

在讲演结束后,郭博士以一种“我的朋友胡适之”式的乐观态度与微笑,一一回复了场下一些内心浮躁的听众对改革现实与未来的忧虑或抵触。或许,拥有高水平的讲演能力与高层次的理论涵养,未必就是大学者。而这一种超然的理性态度与独立意识,以及一点一滴促进社会改良的高度责任心与乐观,才能铸就一种真正的大学者风范。我敬佩郭博士,正缘于此。

机缘巧合的是,在郭博士与我们分享台湾改革中挫折与成功的此刻,正值中国大陆斩荆披棘三十年、经济改革取得重大成就的时刻,然而这一阶段呼声仍然持续强劲的改革,却也再一次涉入深水区,亟须有识之士、执政者以及所有的人戮力前行,一起结成改革的共同体,将改革向纵深推进。

实际上,对于中国经济改革之后政治体制改革的命运,我一直秉持一种乐观其成的态度。这种乐观态度的养成,是基于对中国改革整体推进的二重认知。

首先,推进改革的决策层与执行者,已显示出其改革的智慧与勇气,绘就了改革汹涌且壮丽的广阔前景。这种智慧与勇气,亦弥漫成所有保持理智与宽容的人们所吁求的价值理念。并且许多迹象表明,改革决策层早已意识到:政治改革,是保障经济改革成果的必然方向,而社会改革又为政治改革提供制度与法治治理的前提。

纵观改革路径可以发现,中国已从十七大明确提出构筑和谐社会的目标开始,就进入了“后经济改革时代”。在“后经济改革时代”,经济改革为主导转变为社会改革为主导。社会改革的意义在于完善社会制度(包括医疗、教育、住房等社会保障体系)与健全法制而形成真正法治治理的基础,再将改革从经济领域平稳地全向推向政治层面。一批具有远见卓识的国内外学者就此达成一致意见。如郭岱君博士曾表示,经济改革不只是政策的变化,也不只是换脑袋,经济改革最后是要制度化,也就是法令规章的完备,这才是完全的经济改革。或如郑永年教授所言,“国家制度建设在前,民主化在后”,这也传达出:如果没有制度完善与法治理念的深入人心,提前在不适宜的时刻启动政治改革,可能会演化成一场适得其反的灾难。而湖南法治社会的建设与深圳政改的推进,已形成令人乐观的局面。

此前8月17日,湖南召开的省委工作会议,以及《人民日报》发表的湖南省委书记周强谈加快经济发展方式转变、推进“两型社会”建设的文章,都明确提出了“法治湖南”的理念。紧接着历时半年起草的《湖南省政府服务规定》(征求意见稿)出炉,试以真正转变政府职能,强化对权利的监督、规范和约束。这些响在我们耳边的“法治湖南”与“服务型政府”的强音,似乎是吹响了改革以经济为主导向以社会为主导转变的过渡号角。

而进一步将经济改革之后政治体制向前推进的,当属深圳特区政治体制改革。今年是深圳特区成立30周年,国务院总理温家宝在8月20日至21日对深圳进行考察时强调,没有政治体制改革的保障,经济体制改革的成果就会得而复失,现代化建设的目标就不可能实现。温总理此番公开表态,不仅仅是对邓小平八十年代指出的“政治体制不改革,经济体制改革也深入不下去”的传承,亦蕴藏着“后经济改革时代”推进改革的深意。

我之所以对中国政治体制改革持一种乐观其成态度的另一层认知是,在学界与政界,中国政治体制改革已形成了一个大体方向或共识,并有了可以实现的依赖路径。这一共识可以概括为:在一个制度健全的法治社会,也就是完成了社会改革这一向政治改革的过渡阶段,实现党内民主与社会民主的良性互动,共同推进中国民主政治发展或政治体制改革。

不论是否愿意承认,这一共识目前正在中国局部地区试验着,而且令人看到中国政治体制改革的方向。如果简单用两个词来概括政治体制改革的实质,那就是“分权”与“竞争”。对于“分权”,又存在着中央向地方放权或说上一级政府向下一级政府放权,以及向广大的社会分权。在分权或放权操作上,以“强县扩权”为主要内容的“省直管县改革”不仅仅是为了激发县域经济发展活力,进一步加快县域经济的发展步伐,在一定程度上也可以看成经济改革推动下的一种政治体制改革试验。因为在经济反作用下,政治机能必然作出回应。而行政效能上的“权力直达”,减少了各级政府的工作量,提高了行政效率,进一步为政府职能转变、打造服务型政府提供了契机。

分权的另一方面,则是向社会分权。随着政府职能的转变,政府部门应当退出其不必涉足的领域。政府做好服务员,让各方参与决策,表达多元化利益,确保各方利益博弈的平衡机制,形成竞争有序的社会环境。换一句话说,在一个比较成熟的法治社会,只有扶正每一个公民的个体价值,同时在使公民权益免受包括公权力在内的侵害时,能有促进问题解决的协调机制与程序,而非让强权力恶性滋长。只有不断明确地方政府或执法者与广大百姓的权力(利)边界,或在法治的框架之内让百姓拥有足够对抗地方执法者的正当权力,才能形成各方利益博弈的平等对话机制,中央权威才能处于一种中立状态。正是中央权威的这一“中立”,为处理基层官员或执法者与民众纠纷铺设了最后一道协调防线。进而民众不会感到“绝望”,而自我消解“暴乱意识”。

当然,这一向社会分权,也体现出参与后的平等竞争下“权利自卫”的意义,同时为监督地方官员、减少腐败贪污提供了天然屏障。或许可以说,这种社会分权升华后的社会民主,同时需要党内民主的呼应,人民民主或社会民主亦需党内民主的带动。事实上,这种党内民主与社会民主之间的良性互动,正如春风潜入夜一般,轻轻地于不经意间形成。

虽然可以预测,政治改革仍将在很长的一段时间内,丛附于持续的经济改革,并将度过这一完善社会制度、健全法治治理的社会改革过程,但改革者一步一步有序推进改革的智慧与坚定,不再令人感到“政改的理想”仅仅是社会掠影中的一个温情幻觉。我始终乐观地深信,多一份宽容,多一些建设性,改革之路就会多一步平坦,社会就会多一份希望。

[作者:王小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