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宁波市北仑区友恒大药房连锁有限公司向无《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的医疗机构销售药品案的行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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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 政 处 罚 决 定 书
   (甬仑)药行罚[2010]76号

被处罚人:宁波市北仑区友恒大药房连锁有限公司
地 址:宁波市北仑区大碶街道人民路45号
联系方式:13989363889
负责人:段冰雨  性别:女   年龄:35岁    职务:企业负责人经查,你单位有下列违法事实:
    2010年8月13日,我局执法人员在你公司下属妙林分店检查,在该店营业场所发现该店向“王玉欣”、“文诊所”、“彭建宇(诊所)”销售药品的手写销售记录和电脑打印销售小票数张。为防止证物转移,我局当场即对该店上述手写销售记录和电脑打印销售小票进行先行登记保存,并于2010年8月13日正式立案调查。
    据调查,你公司下属妙林分店自2010年6月开业以来,在明知对方为无《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的黑诊所情况下,曾多次低价向王玉欣、彭建宇以及一位文姓人氏销售药品的情况属实。
    上述事实有如下证据予以证明:
    1、现场检查笔录、先行登记保存的物品及清单,予以此证明现场检查时检查人员发现宁波市北仑区友恒大药房连锁有限公司妙林分店向无《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的医疗机构销售药品的情况;
    2、宁波市北仑区友恒大药房连锁有限公司《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和《药品经营许可证》复印件、宁波市北仑区友恒大药房连锁有限公司妙林分店《营业执照》复印件和《药品经营许可证》复印件,予以此证明波市北仑区友恒大药房连锁有限公司和波市北仑区友恒大药房连锁有限公司妙林分店的经营资格;
    3、段冰雨身份证复印件、张平身份证复印件、段冰雨授权委托书予以此证明其身份关系;
    4、执法人员对张平的询问笔录,予以此证明宁波市北仑区友恒大药房连锁有限公司妙林分店向无《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的医疗机构销售药品的违法事实。 你公司下属妙林分店向无《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的医疗机构销售药品的行为,违反了《药品流通监督管理办法》第十三条的规定,由于该案件无充分的从重从轻处罚的理由,依据《药品流通监督管理办法》第三十五条规定,我局决定给予你公司警告,责令改正,并处罚款¥5000元。    请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到中国工商银行宁波市北仑区兴港支行缴纳罚没款。逾期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逾期不履行处罚决定,我局将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60日内依法向宁波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或北仑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3个月内向北仑区人民法院起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