夫妻团聚投靠入户

来源:百度文库 编辑:神马文学网 时间:2024/10/03 06:24:04

夫妻团聚投靠入户

一、   条件

 (一)     夫妻团聚投靠入户,需具备以下条件:

  1、夫妻一方是深圳市常住户口,另一方是内地常住户口;

  2、夫妻合法登记,分居时间满三周年;

  3、申请迁入一方如果在法定劳动年龄段内的,必须是无业人员;

  4、该户家庭内不能发生过被视为超计划生育的事实;

  5、申请迁入一方如果有未成年的子女则必须携带,如果要求携带18周岁以上的子女,则其必须在高中以下教育阶段正式在校就读且不得超过20周岁;

  6、本省生源的大中专院校在读学生户口未迁至学校,尚随本省户口父或母的,且随父或母一起申请迁入的,不受年龄限制,不受在读院校所在地限制;

  7、申请人不得具有同时向我市其他政府部门申请(招调)迁入的情形。

 

 

 

  (二)夫妻投靠:迁入派出所核准申请人结婚证、双方户口簿、身份证、市内移居证。如是购房后夫妻并户的,需加核准房产证(购房合同及入伙通知书)

 

结婚后,一方迁入另一方家中的,迁出派出所核准结婚证、双方户口簿。如夫妻双方户口不在一处,购房后夫妻并户的,迁出派出所核准结婚证、双方户口簿、房产证(购房合同及入伙通知书)。

 

二,申请材料

 

(一)夫妻分居投靠入户的申请

 

1、《入户申请审批表》(原件一式2份);

 

2、申请人及其配偶、携带子女的居民户口簿(复印件1份,验原件);

 

3、申请人及其配偶、携带子女的居民身份证(复印件1份,验原件);

 

4、申请人及其配偶结婚证的其中一本(复印件1份,验原件);

 

5、携带子女的原始性出生医学证明(复印件1份,验原件);

 

6、拟迁入地街道计生部门出具的随迁入户计划生育证明(原件1份);

 

7、属非农业或已不区分户口性质的居民户口申请人还须提供户口所在地乡、镇政府或街道办事处等基层政府机构名义或其下属主管业务科办名义当年出具的无业证明(原件1份);

 

8、属携带18周岁以上20周岁以下的子女,还须提供高中以下教育阶段正式在校就读证明(原件1份)

 

9、属携带收养子女的,须额外提供的材料为合法办理的《收养登记证》、办理收养时向收养登记机关提交的收养计生证明复印件加盖该机关核验章(如果当时未履行此程序性要求,现在才开收养计生证明或者是计生部门拒绝开具只出具随迁入户计生证明的情况较普遍,虽违反法定程序,但可以受理),生父母为送养人的还须提供生父母与当地计划生育部门签订的不违反计划生育规定的协议复印件加盖收养登记机关核验章;在社会福利机构收养的弃婴、孤儿及自行拣拾的弃婴童不需提供出生证明,但需提供入院审批手续;凡未按法定程序收养或公安机关认为有疑义的组织亲子鉴定(市公安局组织,根据情况追加其他子女参与鉴定)。

 

(二)老人投靠子女入户的申请

 

1、《入户申请审批表》(原件一式2份);

 

2、老人及其全部子女的居民户口簿(复印件1份,验原件);

 

3、老人及其全部子女的居民身份证(复印件1份,验原件);

 

4、老人户口所在地公安派出所出具的父母子女情况证明(原件1份);

 

5、老人或被投靠子女名下的本市住宅用途房产证明(复印件1份,验原件);

 

6、老人离婚后一方申请的提供有关离婚的法律文书(复印件1份,验原件);

 

7、老人配偶已死亡的提供其死亡证明文书(复印件1份,验原件)。

 

(三)未成年子女投靠父母入户的申请

 

1、《入户申请审批表》(原件一式2份);

 

2、该子女及父母的居民户口簿(复印件1份,验原件);

 

3、16周岁以上子女及父母的居民身份证(复印件1份,验原件);

 

4、拟迁入地街道计生部门出具的随迁入户计划生育证明(原件1份);

 

5、该子女的原始性出生医学证明(复印件1份,验原件);

 

6、提供该子女父母的结婚证;父母离婚的提供有关离婚的法律文书,父或母丧偶的提供死亡证明文书。(复印件1份,验原件)

 

7、提供父(母)迁入本市时的有关材料(复印件1份,验原件);

 

8、非婚生子女投靠父母的,还须提供生父母另一方的户口簿、身份证、婚姻证件文书或当地县级以上民政部门未婚证明(境外人员只须提供身份证件,不是用中文签发的则自行在复印件上旁注翻译),被投靠人的婚姻证件文书或区民政部门未婚证明,支持本次申请的抚养权确认或变更的法律文书。(复印件1份,验原件)

 

9、属收养子女投靠养父母的,须额外提供的材料为合法办理的《收养登记证》、办理收养时向收养登记机关提交的收养计生证明复印件加盖该机关核验章(如果当时未履行此程序性要求,现在才开收养计生证明或者是计生部门拒绝开具只出具随迁入户计生证明的情况较普遍,虽违反法定程序,但可以受理),生父母为送养人的还须提供生父母与当地计划生育部门签订的不违反计划生育规定的协议复印件加盖收养登记机关核验章;在社会福利机构收养的弃婴、孤儿及自行拣拾的弃婴童不需提供出生证明,但需提供入院审批手续;凡未按法定程序收养或公安机关认为有疑义的组织亲子鉴定(市公安局组织,根据情况追加其他子女参与鉴定)。

 

三,申请表格

 

《入户申请审批表》(见附表)。该表格免费提供,可在各分局办证大厅索取或在深圳市公安局信息网(http://www.szga.gov.cn)上免费下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