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转发黑劳社发〔2007〕52号文件的通知(有关知青退休)

来源:百度文库 编辑:神马文学网 时间:2024/07/07 16:12:23
大庆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庆劳社发[2007]50号 【字体:大 中 小】
关于转发黑劳社发〔2007〕52号文件的通知
    
各县、区劳动和社会保障局,高新区组织人事劳动局,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各中、省直和市属企业劳资(人事)科(处):

现将黑龙江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黑龙江省基本养老保险若干政策问题处理意见的通知》(黑劳社发〔2007〕52号)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〇〇七年八月二十日

关于印发黑龙江省基本养老保险若干政策问题处理意见的通知(黑劳社发[2007]52号)

各市、地劳动和社会保障局,省农垦总局、森工总局劳动和社会保障局,绥芬河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中直行业、煤炭、军工各企业:

现将《黑龙江省基本养老保险若干政策问题处理意见》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黑龙江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

二〇〇七年七月十九日

  

黑龙江省基本养老保险若干政策问题处理意见

一、关于国有企业中未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已达到或超过法定退休年龄也未与企业解除劳动关系人员的基本养老保险关系如何处理问题

原国有企业已经参加了基本养老保险,但本人未参加基本养老保险也未与国有企业解除劳动关系的已达到或超过法定退休年龄人员,如符合应参保而未参保条件的可以纳入基本养老保险覆盖范围。

其中停薪留职人员,应当以历年本企业平均缴费工资为基数,按照企业与职工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比例之和将应当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费交给企业;企业应当按照有关规定,代收代缴停薪留职人员的基本养老保险费;停薪留职人员的缴费工资,应当列入企业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工资总额基数。

由于企业生产经营等原因而"放长假"人员,企业及个人应当以企业实际发放的生活费为基数缴纳企业及个人应当补缴的基本养老保险费及利息。省级统筹前,如果生活费低于上年度当地职工月平均工资60%的,以当地职工月平均工资的60%为基数缴纳;省级统筹后,如果生活费低于上年度全省职工月平均工资60%的,以全省职工月平均工资的60%为基数缴纳。

原国有企业未参加基本养老保险,但该企业属于应参保而确实无力缴费的关、停国有企业,其超过法定退休年龄人员,可以按照城镇个体劳动者基本养老保险规定补缴从当地实行缴费开始至法定退休年龄期间的基本养老保险费及利息,原按国家规定计算的连续工龄视同缴费年限。

按照上述规定补缴基本养老保险费后,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应当为其办理退休手续,基本养老金标准按职工本人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时的办法核定,期间如进行基本养老金调整,按规定调整的数额可以纳入核定的基本养老金标准,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从劳动保障部门审批后的下月起为其发放基本养老金,以前的基本养老金不予补发。

本文共13页 第1页 第2页 第3页 第4页 第5页 第6页 第7页 第8页 第9页 第10页 第11页 第12页 第13页 

打印    网络收藏夹:   点击:5453

如果您发现本法律条文信息有缺漏或错误,请向我们在线提交反馈信息,我们会在第一时间纠正补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