乐陵市监察局关于办理解除行政处分手续的实施办法(试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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乐陵市监察局关于办理解除行政处分手续的实施办法(试行) 第一条 为保障行政监察对象的合法权益,规范解除行政处分程序,维护纪律的严肃性,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及《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等规定,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解除行政处分是指作出行政处分决定的监察机关,对行政监察对象受到开除以外的行政处分并确已改正错误,处分期满后,对其受到的行政处分的影响给予消除的行为。 第三条 解除行政处分,按照谁给予处分,谁负责解除的原则办理。 第四条 解除行政处分的主体适用范围: (一)行政机关公务员; (二)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且经批准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管理的事业单位中除工勤人员以外的工作人员; (三)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中由国家行政机关以委任、派遣等形式任命的人员。 第五条 解除行政处分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受到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处分的; (二)在受处分期间有悔改表现,且无隐瞒或再未发生违法违纪行为; (三)处分期满,即警告处分满6个月;记过处分满12个月;记大过处分满18个月;降级、撤职处分满24个月;多个违法违纪事实合并处理的处分执行期满。 第六条 解除处分的权限: (一)由监察机关立案调查且直接作出的行政处分,由该监察机关作出解除行政处分决定。 (二)监察机关立案调查后,经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并由监察机关下达行政处分决定的,由该监察机关报请政府批准后,下达解除行政处分决定。 (三)上级监察机关提出建议,由下级监察机关对其所管理的监察对象作出行政处分决定的,由下级监察机关作出解除行政处分决定。 (四)监察机关提出监察建议,由有关行政机关给予行政处分的,应由作出行政处分决定的行政机关作出解除行政处分决定。 (五)受行政处分人员在受处分期间,调动到其他单位工作的,解除行政处分时,原所在单位应出具受处分人员在调动前有关表现的证明材料,由现所在机关按照任免权限办理。 (六)受处分人员在受行政处分期间,其所在单位隶属关系发生变化后,解除行政处分时,由隶属关系变化后的有关机关按照任免权限办理。 第七条 解除行政处分的程序: (一)受处分人所在单位应当在受处分人员处分执行期满后的七个工作日内,提起解除处分的申请,填写《解除行政处分审批表》,作出受处分人员在处分执行期间的书面鉴定,一并呈报作出处分决定的监察机关; (二)作出行政处分决定的监察机关,在接到解除行政处分申请后,于十个工作日内对解除行政处分申请及相关材料进行审核,并到受处分人所在单位进行审查; (三)作出行政处分决定的监察机关,综合审查情况于五个工作日内报经局长办公会议审议;经局长办公会议研究认为尚不符合解除条件的,应向受处分人及申请单位反馈,提出整改意见和期限,整改期限一般不超过原处分执行期的二分之一。 (四)对符合第六条(二)项情形的上报批准;符合第六条(四)项情形的,应由有关行政机关的监察机构上报行政办公会议批准; (五)作出或下达解除行政处分决定; (六)将解除行政处分决定书送达受处分人员及其所在单位,并抄送相关的组织、人事等部门; (七)由人事部门按照管理权限,将解除行政处分的有关材料归入原受处分人本人档案; (八)对符合第六条(三)、(四)项情形的,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向上一级监察机关或提出监察建议的监察机关备案。 第八条 作出行政处分决定的监察机关,对解除行政处分申请审查的内容主要是: (一)受处分人员处分期限是否已满; (二)受处分人员是否改正了错误; (三)有无隐瞒或发生新的违法违纪行为,需要追加行政处分的情况。 第九条 解除处分的决定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被处分人的姓名、职务、级别、工作单位等基本情况; (二)受处分人的违法违纪事实; (三)处分决定机关的名称、处分的种类、处分决定的日期; (四)受处分人员在受处分期间的表现情况; (五)解除处分的依据; (六)解除行政处分的时间(自处分期满之日算起)。 第十条 解除处分决定自作出之日起生效。 第十一条 受处分人员在受行政处分期间退休的,处分执行期限到期即自动解除。 第十二条 处分解除后,受处分人员晋升工资档次、级别和职务,不再受原处分的影响。尚未办理解除处分手续,即使处分期已满,也不能自动晋升工资档次、级别和职务。 第十三条 解除行政处分不是撤销原处分,原处分材料不得销毁、损坏、涂改,解除降级、撤职的处分,更不能视为恢复原级别、原职务。 第十四条 本办法由乐陵市监察局负责解释。本办法与上级规定相抵触的,按上级规定执行。 第十五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