官员财产申报入《公务员法》 隐私权知情权孰重

来源:百度文库 编辑:神马文学网 时间:2024/10/04 05:31:17
http://news.163.com 2005-04-24 10:47:02 来源: 中国经营报网友评论 10 条
出台时机是否成熟
《中国经营报》:本月下旬召开的全国人大常委会第15次会议,将听取委员们对《公务员法》草案的立法意见。有委员认为在草案修订中有可能考虑纳入领导干部的财产申报制度。以往也有政协委员提出“官员申报财产”的提案,但得到“立法条件尚不成熟”的答复。那如今的时机是否已经成熟?
王全杰:我在今年全国两会期间,曾提交关于《制定政府领导干部财产公布制度》的议案。我提交此议案的原因是我国很长一段时间内实行计划经济,当时社会各阶层个人资产差别不大,没必要建立党政领导干部的私人财产公布制度。就现在来说,随着存款实名制的建立、国家宪法规定保护私有财产,立法条件应该是比较成熟的。
王明高:对“立法条件已经成熟”的说法应该谨慎对待。现在大多数发达国家都已实行家庭财产申报制,可见此制度的实行势在必行。但从别国的经验教训来看,实施财产申报制应慎之又慎,不然有可能引发社会、经济等方面的风险。
我认为建立起完善的金融实名制,以及在预防资金外逃、完善遗产税、赠与税等方面是公务员财产申报制有效实施的保障。而我国现有的储蓄实名制还极不完善,不能从根本上解决这个问题,给枉法者提供了很大的规避空间。其他几项与财产申报有关的制度也是要么不够完善,要么尚未建立,成为现在财产申报制实施的一大障碍。
姜明安:这所谓的“时机”应该是相对的。我认为要结合四个方面去谈这个问题。第一,要看出台这个制度的必要性和迫切性。结合这几年的情况来看,腐败问题没有得到有效的遏制,所以政府反腐的决心是很迫切的。第二,要看是否出台配套的法规。财产申报制的实施应该有相应的配套法规,但现在“监督法”没有出台,“行政处分条例”也在完善当中,那么对于申报时候出现内容不符合规定,或者根本就不去申报等情况,就没有合适的法律法规来处理。第三是管理体制的问题。第四是财产申报执行的细则。上两个问题主要是针对现在没有确定如何申报,去哪里申报,财产如何公开,如何监督等问题还很模糊。
此外,本月下旬的讨论毕竟只是人大的第二次讨论,能否写入《公务员法》还要待第三次的讨论才能有结论,所以现在说时机已经成熟还为时过早。
官员隐私权与公众知情权孰轻孰重
《中国经营报》:财产申报制目前已为全世界约90个国家和地区所采用。新加坡、韩国、法国等廉政建设搞得相对较好的国家或地区,都采取了这项制度并从中获益匪浅。那在国外财产申报制在实行中的阻力都来自于哪里?我国的情况又是怎样的?
王明高:国外的财产申报制在实行中的阻力,首先来自于政府官员的隐私权和财产权的保护问题。私人财产神圣不可侵犯,这是世界上绝大多数国家遵循的基本宪法原则。个人拥有隐私权,这也是世界人权的基本内容之一。在财产申报制实行的过程中,政府官员的隐私权与社会公众的知情权之间的冲突经常成为争论的焦点。
其次,无论在哪个国家,财产申报制的实施都会破坏部分领导阶层特别是部分贪污腐化者的利益,财产申报制的最大阻力也正是来源于此。在我国,我们在1999年开始研究名为“新世纪惩治腐败对策研究”的课题,其间曾经做过一项相关调查,结果93%的调查对象认为目前实行财产申报制的阻力主要来自于领导阶层,可见实施起来困难很大。
《中国经营报》:新加坡政府出台了《公务员法》、《公务员纪律条例》、《防止贪污法》、《财产申报法》、《现行反贪污法》等,韩国也有《腐败防止法》、《反洗钱法》和《政治资金法》等。就其他国家实施的相关制度中,是应该像以上国家把“财产申报”单独立法,还是像我国现在这样把其纳入到《公务员法》去实行?此外,这些国家在实行的过程中如何平衡隐私权和知情权的冲突?
姜明安:国外对于公务员财产申报的要求有两种情况:一种是把财产申报制度纳入到《公务员法》里面,一种是就“财产申报制度”单独立法。不同的国家根据各国的国情来进行要求。在我国来说,先纳入到《公务员法》中是合适的,但接着肯定也要制定其它相关的配套法规,例如出台“监督法”等,但那是个长期的过程。
对于隐私权和公众知情权的矛盾,是任何已经实施这项制度的国家遇到的共同阻力。就我国国情来说,我认为在实行申报制度的时候,可以考虑从掌握公共权力的官员开始,通过3~5年的实践,再逐步扩大申报的范围。那些担任一定职务,例如带“长”的镇长、乡长、科长等等,或者是“主任”、“书记”等,必须申报,而对于办事员、调研员这些,我认为可以适当保护他们的隐私权。
王明高:如何解决两者之间的矛盾,是财产申报制实行过程中不得不面对的理论和实践问题,这也一度成为财产申报制的主要阻力。如恩格斯所说,个人的隐私应受到法律保护,但当个人的隐私与重要的公共利益——政治生活发生联系时,个人隐私就不是一般意义上的私事,而是属于政治的一部分。它不再受隐私权的保护,它应成为历史记载和新闻报道不可回避的内容。
现在各国都采取了公法优先和公共利益优先的原则,即当社会公众对政府官员的个人情况主张知情权要求予以了解时,政府官员不能以自己拥有隐私权相对抗。
“走过场”要受惩罚
《中国经营报》:在财产申报制实施中,除了以上谈到的阻力和冲突,还存在哪些障碍?
王明高:实行收入申报的时候,申报材料报送相应的上级组织人事部门备案,显然缺乏公正性、独立性、权威性而具较大的随意性和局限性,很难真正承担起对申报财产的稽核作用。而负有监督检查职能的党的纪检部门和行政监察部门并不受理申报,只是对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极大地制约、降低了财产申报制度应有的功效。受理登记机关设置的不合理,成为我国家庭财产申报制实施中的又一大障碍。
《中国经营报》:对于没有及时公布自己财产的公务员,那些已经实行官员财产公开制度的国家有什么措施?
王明高:每个国家都有详细的法律法规约束这些行为。例如《美国政府道德法》规定,对于拒绝申报和作虚假申报的一般公务员,应对其作出5000美元以下的罚款;若各机关首脑拒绝申报或提供不实的申报资料,则可委请司法部长予以处理,各级政府首脑亦应对其采取适当的人事或其他措施。韩国的《公职人员道德法》规定,如对财产申报中有虚伪的记载,可以给予警告或要求改正错误的处理、过失罚款、在报纸广告栏公布、要求解任或给予惩处(包括罢免等)。2002年6月17日墨西哥《信息公开法》通过后的第7天,1万名国家公务员因未按政府规定在国家审计局指定的网站上公布自己的财产状况,受到墨西哥政府对他们做出的停薪停职15天的处理。
《中国经营报》:如果把官员的财产申报制度写进《公务员法》,在具体实施过程中应注意哪些问题,在具体执行的时候该如何避免“走过场”的现象?
姜明安:从以前的“收入申报”到现在提的“财产申报”,两者其实是很不一样的。收入申报是把自己每年发多少工资、奖金申报上去,这个大家都知道。而真正的财产申报,是把公务员自己有多少财产,包括房子、车子、股票等,都要进行申报。以前的收入申报没有公开,而财产申报制,应做到任职前,官员要向相应机关申报其个人和家庭的所有财产;任职中,官员要随时申报个人和家庭增加的财产;离职时,官员要接受审计,说明其所有现有财产的来源。在这种制度下,公务员的腐败问题就比较容易被发现,同时,对意欲腐败的公务员也会有一种威慑作用,使之不敢任意腐败。(作者:王晶)
嘉宾:
王全杰:全国人大代表,山东民营科技促进会副会长
姜明安:北京大学法学院教授,北京大学公法研究中心主任
王明高:国家社科规划课题“新世纪惩治腐败对策研究”课题组组长
主持人:
本报记者王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