巴基斯坦:别出心裁防腐败_世象直观_佳作赏析_合肥报业网

来源:百度文库 编辑:神马文学网 时间:2024/10/06 16:04:42
巴基斯坦:别出心裁防腐败
巴基斯坦位于南亚次大陆西北部,1947年从印度独立后,经历三次印巴战争并于1971年东、西巴分为巴基斯坦和孟加拉国,持续数十年政局动荡。国内党派斗争复杂,官员贪污腐败滋生蔓延,政府更迭频繁。如何有效遏制和防止腐败,成了人们关注的焦点,其有关预防官员职务犯罪的立法颇有特色。以已施行近40年的《政府公职人员行为条例》和《1973年政府公职人员效率与纪律条例》为例,它对于涉及职务犯罪的具体行为所作的规定,可谓别出心裁。
“行为条例”有两处规定注重职业特点和社会情理。一是医务人员的受礼问题。在不违反本部门有关规定的前提下,医务官可以接受任何个人和集体为感谢其职业性服务而赠送的任何中等价值的礼物。二是限制接受礼品的规定。除非经政府事前批准或法律另有规定,公职人员不得接受或允许家庭成员接受他人赠送的、可能对馈赠者承担职务上的义务的礼品。但同时规定,如果因特殊原因难以拒绝某项礼物,可以先接受下来,报告内阁局并上交公用。
在查办案件的工作中往往遇到这样的情况:有时虽已证实某公职人员曾取得他人钱财,但因侦查对象自称该财物为借款,有的还事前准备好借据,行为人因借款等借口逃避了法律制裁。
对于容易发生权钱交易等犯罪行为的环节,如动产和不动产的买卖、建房等,通过立法加以防范。法律明确规定,任何政府公职人员不得建造房屋,不论用做住宅或作为商业用房,除非其写有建筑费用来源的建房申请得到政府的事前批准。对于政府公职人员的巨额财产转让,规定如果动产、不动产买卖交易或其他方式转让的价值在2.5万卢比以上,就必须向他们所在工作部门的领导或根据情况向政府秘书长提出申请,经批准后方可办理。为了防止上级官员利用职权获取部属给予的不当利益,法律还规定了政府公职人员与其下属官员进行的一切交易,均应向上一级主管领导报告。
为了防止权力介入市场,巴基斯坦规定非经政府事前批准,任何公职人员不得参与银行、公司的创办、注册和经营,除了履行公务外,未经批准也不得经商或接受雇用工作。但是法律也规定,公职人员如果是承担宗教和社会事务或慈善事业名誉工作以及文学艺术方面的临时性工作,可以不经批准。其前提是不能因此影响公务工作,不能与其公职人员的身份不相称。此外法律还对公职人员从事投资和投机活动作出限制。
(摘自《北京法制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