标注“计量方式:零售称重”的食品可以查处了

来源:百度文库 编辑:神马文学网 时间:2024/10/06 20:32:12
标注“计量方式:零售称重”的食品可以查处了
标注“计量方式:零售称重”的食品可以查处了
孝南质监人
广大消费者大多应该有过这样的消费经历:到超市购买独立小包装的饼干、果冻等食品,都是零售称重,销售商把外包装当食品一块称重卖给你,让你感觉吃亏上当,可又没办法去较真,只能无可奈何地被宰。不光是广大消费者感到无可奈何,就是计量执法的行政主体质量技术监督部门也同样是无可奈何:明明是生产企业、销售商的一个计量欺诈行为,可是又没办法去监督管理!真是郁闷之极!
单个的消费者去购买这样的商品,也许会因为觉得吃亏上当不多不去计较!可是笔者作为质监部门的一名执法人员,因为肩负有计量监管的职责,不得不去思考这个问题:这类计量欺诈行为对单个消费者来说吃亏上当确实不多,可是对销售商,特别是生产企业来说,把成吨的包装材料当食品卖给了广大消费者,这个不当得利却是巨大的、惊人的!像我这样郁闷着的质监人肯定不止一个!关注这类计量欺诈行为的质监人肯定不止我一个!就这个问题,我和许多质监老前辈、同行探讨过,也在国家质监总局网站、中国质量热讯、中国质监稽查网发贴请教过,因为这是一个法律法规的空白地带,大家都觉得没办法查处这一计量欺诈行为。
现在好了!可以查处了!2009年6月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正式实施后就可以查处了!
2009年2月28日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破解了这道难题。《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十章附则第九十九条中,预包装食品是指预先定量包装或者制作在包装材料和容器中的食品。《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把《预包装食品标签通则》(GB7718-2004)中预包装食品的定义[预包装食品是指给预先定量包装,或装入(灌入)容器中,向消费者直接提供的食品。]进行了完善、补充。那么,这一类标注“计量方式:零售称重”的食品本来就是预先制作在包装材料中的食品,现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把它明确定位为预包装食品。因此,标注“计量方式:零售称重”的食品应当标注净含量!其依据是:《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四十二条: 预包装食品的包装上应当有标签。标签应当标明下列事项:
(一)名称、规格、净含量、生产日期;
(二)成分或者配料表;
(三)生产者的名称、地址、联系方式;
(四)保质期;
(五)产品标准代号;
(六)贮存条件;
(七)所使用的食品添加剂在国家标准中的通用名称;
(八)生产许可证编号;
(九)法律、法规或者食品安全标准规定必须标明的其他事项。
专供婴幼儿和其他特定人群的主辅食品,其标签还应当标明主要营养成分及其含量。
这一类标注“计量方式:零售称重”的食品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四十二条的规定,应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八十六条规定予以处罚。《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八十六条: 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有关主管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分工,没收违法所得、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和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二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二倍以上五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直至吊销许可证:
(一)经营被包装材料、容器、运输工具等污染的食品;
(二)生产经营无标签的预包装食品、食品添加剂或者标签、说明书不符合本法规定的食品、食品添加剂;
(三)食品生产者采购、使用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原料、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
(四)食品生产经营者在食品中添加药品。
注: 今天,笔者写完这篇文章去一家超市购物时,发现"喜之郎"果冻的标注已经改了,已经标注净含量了!
作者单位:湖北省孝感市孝南区质量技术监督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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