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修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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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93年12月29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通过 1999年12月25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三次会议第一次修正 2004年8月28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第二次修正 2005年10月27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八次会议修订 2005年10月27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四十二号公布 自2006年1月1日起施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二章 有限责任公司的设立和组织机构
  第一节 设立
  第二节 组织机构
  第三节 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的特别规定
  第四节 国有独资公司的特别规定
第三章 有限责任公司的股权转让
第四章 股份有限公司的设立和组织机构
  第一节 设立
  第二节 股东大会
  第三节 董事会、经理
  第四节 监事会
  第五节 上市公司组织机构的特别规定
第五章 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份发行和转让
  第一节 股份发行
  第二节 股份转让
第六章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资格和义务
第七章 公司债券
第八章 公司财务、会计
第九章 公司合并、分立、增资、减资
第十章 公司解散和清算
第十一章 外国公司的分支机构
第十二章 法律责任
第十三章 附则
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组织工会,开展工会活动,维护职工合法权益。公司应当为本公司工会提供必要的活动条件。公司工会代表职工就职工的劳动报酬、工作时间、福利、保险和劳动安全卫生等事项依法与公司签订集体合同。
公司依照宪法和有关法律的规定,通过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其他形式,实行民主管理。
公司研究决定改制以及经营方面的重大问题、制定重要的规章制度时,应当听取公司工会的意见,并通过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其他形式听取职工的意见和建议。中国共产党章程的规定,设立中国共产党的组织,开展党的活动。公司应当为党组织的活动提供必要条件。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规定的公示催告程序,请求人民法院宣告该股票失效。人民法院宣告该股票失效后,股东可以向公司申请补发股票。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规定的发行条件。
相关资料:
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修订草案)》的说明(20050225)
全国人大法律委员会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修订草案)》修改情况的汇报(20050823)
全国人大法律委员会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修订草案)》审议结果的报告(20051022)
全国人大法律委员会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修订草案三次审议稿)》修改意见的报告(20051025)
全国人大法律委员会关于公司法(修订草案三次审议稿)、证券法(修订草案三次审议稿)、关于修改个人所得税法的决定(草案)和外国中央银行财产司法强制措施豁免法(草案二次审议稿)修改意见的报告(2005102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