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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共淮阴区纪委 淮阴区监察局
关于加强纪检监察机关内部监督工作的意见(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纪检监察干部队伍建设,建立健全内部监督制约机制,树立纪检监察机关良好形象,按照《中国共产党章程》、《中国共产党党内监督条例(试行)》、《中国共产党党员领导干部廉洁从政若干准则》等相关法律法规,结合实际制定本意见。
第二条 区纪委、监察局在职在编干部适用本意见。
第三条 加强纪检监察机关内部监督以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体系为指导,以满腔热情爱护干部、严格要求管理干部为出发点,把内部监督贯穿于纪检监察工作各个环节,建立有利于事先预防、及时发现、严肃纠正的监督制约机制,构建全面覆盖、整体配套、程序严密、制约有效的内部监督制度体系,为全委纪检监察权力行使安全、干部成长安全提供有力保障。
第四条 内部监督工作坚持的四项原则:
(一)教育在先、防范在先、监督在先的原则;
(二)“八小时内”监督和“八小时外”监督相结合的原则;
(三)内部监督和外部监督相结合的原则;
(四)依靠制度约束规范和严肃惩戒追究相结合的原则。
第二章 监督的主要内容
第五条 纪检监察干部必须带头遵守党纪条规,严格执行各项工作纪律和廉洁自律规定,重点监督下列行为:
(一)瞒案不报、压案不查或者拖延执行调查任务;
(二)妨碍、干预执法执纪,利用职权或工作便利,为案件当事人说情;
(三)利用执行公务之便,接受涉嫌违纪违规人员或其亲属、单位的宴请及安排的娱乐活动,收受钱物,报销应由本人支付的各种费用;或为本人、亲友办理私事;
(四)在执纪过程中,私自向被调查单位、个人及其亲友借用交通工具等物品;
(五)挪用、借用、损坏暂扣财物,或者以个人名义存储暂扣现金;
(六)丢失、损毁案件材料;
(七)向涉案单位、个人或其亲友通风报信,泄露办案秘密;
(八)泄露有关举报材料的内容及领导批示,向被举报人透露举报人的情况和举报材料的内容;
(九)打听、了解职责范围内不应该知道的案件情况;
(十)对被调查人员进行逼供、侮辱、打骂、虐待、体罚或者变相体罚;
(十一)以“集中谈话”、“自愿留置谈话”等方式变相使用“两规”;
(十二)其他违反党纪条规、工作纪律、廉洁自律规定和社会公德行为。
第三章 监督方法
第八条 区纪委、监察局成立内部监督工作委员会(以下简称监委会)。监委会在区纪委常委会领导下开展工作,日常工作由区纪委干教室具体负责。
第九条 监委会履行下列职责:
(一)组织检查监督对象遵守和执行法律、法规、党纪政纪和有关规章制度的情况以及廉洁自律情况;
(二)受理对监督对象违反纪律行为的控告、检举。对监督对象违反纪律的行为提出立案调查的建议,经批准后进行调查,并对所调查的案件提出处理意见;
(三)研究制定区纪委、监察局内部监督的制度、规定;
(四)区纪委常委会要求监督的其他事项。
第十条 监委会履行职责可以采取下列办法:
(一)以谈话、函询等形式,要求监督对象对反映的有关问题作出解释和说明;
(二)对监督对象违反纪律的行为提出纠正的建议;
(三)建议召开专题民主生活会或者组织生活会,开展批评和自我批评,进行自查自纠;
(四)对本机关拟提拔任用的干部人选存在党风廉政方面问题的,可提出暂缓提拔任用的建议。
第四章 附 则
第十一条 纪检监察机关的工勤人员,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十二条 本意见由区纪委、监察局负责解释。
第十三条 本意见自发布之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