马鞍山市计划生育协会章程
马鞍山市计划生育协会章程
(2003年11月13日第三次会员代表大会通过)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马鞍山市计划生育协会,英文名为Maanshan Family Planning Association(缩写 MASFPA)。
第二条 马鞍山市计划生育协会坚持国家指导和群众自愿相结合,广泛吸收社会各界有影响、有知识、有专业技能、热心人口与计划生育事业的人士参加,在党的领导下,协助政府动员广大群众自觉实行计划生育,促进全市的人口与经济、社会、资源、环境协调发展和可持续发展。
第三条 马鞍山市计划生育协会是依据国家法律、法规成立的全市性群众团体,必须遵守国家的宪法、法律、法规和各项政策,以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为宗旨。
第四条 马鞍山市计划生育协会的业务主管单位是马鞍山市计划生育委员会,社团登记管理机关为马鞍山市民政局。本会接受安徽省计划生育协会和马鞍山市计划生育委员会的业务指导,接受马鞍山市民政局的监督管理,并承担对下级计划生育协会的业务指导和培训工作,尊重其社团法人地位,支持他们结合当地实际开展工作。
第五条 马鞍山市计划生育协会现住所为马鞍山市花山区。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六条 马鞍山市计划生育协会在维护全市人民总体利益的同时,更多地表达和维护育龄群众的具体利益。目标是:
(一)协助政府贯彻落实国家、省和市的计划生育法律、法规和政策以及人口与计划生育方案;
(二)积极参与落实“三为主”,推进“三结合”,促进“两个转变”,提高广大群众的主人翁地位和实行计划生育的自觉性;
(三)依法维护群众在计划生育和生殖健康方面的合法权益,促进实现男女平等;
(四)多渠道、多方式地向育龄群众、青少年和老年人提供生殖健康的信息和服务;
(五)确保在提供服务和信息时,对服务对象没有歧视,不因服务对象无支付能力而拒绝服务。
第七条 马鞍山市计划生育协会发挥会员的带头、宣传、服务、监督、交流作用,坚持自我教育、自我管理、自我服务、自我监督的工作方法,动员广大群众参与计划生育、扶贫开发、社区建设、精神文明创建等工作。其任务是:
(一)发动会员在稳定低生育水平,提高人口素质,促进优生优育优教中起带头作用;
(二)宣传计划生育法律、法规和方针、政策,宣传人口学理论,弘扬先进的人口生育文化,普及计划生育和性与生殖健康等知识;
(三)协调社会力量,向群众提供生产、生活、生育服务,发展人口福利事业,开展会员联系户、“扶贫帮困”和“关爱女孩活动”,帮助群众解决实行计划生育的实际困难和后顾之忧;
(四)履行民主参与和民主监督职能,反映群众的意愿与要求,维护群众的合法权益;
(五)组织理事、会员深入基层调查研究,为领导提供信息,向有关部门反映情况提出建议;
(六)发展与兄弟市计划生育协会及有关单位的协作关系,互通信息,交流经验。
第八条 马鞍山市计划生育协会为实现自身的宗旨和目标,按照国家的有关规定,可以:
(一) 接受捐赠或资助;
(二) 开展有偿服务,发展计划生育产业;
(三) 进行广告、募捐等活动;
(四) 开展慈善事业;
(五) 开展实现协会目标所必须的其它活动。
第三章 会 员
第九条 马鞍山市计划生育协会会员的种类:
履行个人入会手续,为个人会员;履行团体入会手续,为团体会员。
第十条 会员应具备的条件:
凡遵守本会章程,热心计划生育事业的个人或组织、单位都可以自愿申请成为协会会员。
第十一条 会员入会程序:
(一)申请加入本协会的个人,由本人提出入会申请,经常务理事会半数以上通过,即可成为个人会员;
(二)申请加入本协会的组织或单位,由单位提出申请,经常务理事会半数以上通过,成为本会的团体会员;
(三)正式入会的会员由理事会或本会的办事机构颁发会员证书。
第十二条 协会会员享有的权利:
(一) 个人会员的权利
1、有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2、有听取和审议协会工作报告,了解协会工作的权利;
3、有享受协会有关福利待遇,以及受表彰和奖励的权利;
4、有对本级协会工作提出批评、建议和对上级计划生育协会工作进行监督的权利。
(二) 团体会员的权利
享有参加协会有关活动、审议协会工作、接受表彰与奖励、取得项目支持的权利。
第十三条 协会会员有下列义务:
(一) 遵守协会章程;
(二) 致力于实现协会的宗旨、目标和任务;
(三) 参加协会的活动;
(四) 按期交纳会费;
(五) 履行协会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十四条 会员有退会的自由。要求退会的个人、组织和单位应向本协会提出申请,经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通过除名。退会的个人、组织和单位,两年后可以重新申请入会。
第十五条 对严重违反协会章程的个人会员,取消其会员资格。个人会员因违法犯罪受到刑事处分或违反计划生育法律、法规和政策的,会员资格自行取消。对拒绝履行协会规定的义务的团体会员,经常务理事会批准,取消其团体会员资格。被取消团体会员资格的个人、组织或单位,两年后如具备入会资格,可以重新申请入会。
第四章 组织机构
第十六条 马鞍山市计划生育协会最高权力机构是全市会员代表大会。其职权是:
(一) 审议和批准理事会工作报告,制订工作计划;
(二) 修改和通过马鞍山市计划生育协会章程;
(三) 选举和罢免理事会理事;
(四) 讨论和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十七条 全市会员代表大会的代表由各级计划生育协会及有关部门的代表和特邀代表组成。全市会员代表大会由理事会召集,每五年召开一次,必要时可提前或延期召开。
第十八条 全市协会理事会是全市会员代表大会的执行机构。会员代表大会闭会期间,由全市理事会负责执行代表大会的决议,领导协会工作。
第十九条 全市协会理事会的职权:
(一) 执行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
(二) 筹备召开全市会员代表大会;
(三) 审议和批准常务理事会的工作报告;
(四) 选举或罢免会长、副会长和常务理事,聘请名誉会长;
(五) 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理事缺额或需要更换时,由其所在的协会或单位提出继任人选,报协会常务理事会审议确认。
第二十条 协会常务理事会由全市理事会根据议事能力和代表性从理事中选举产生。在全市协会理事会闭会期间,由常务理事会负责执行全市代表大会和全市理事会的决议,领导协会工作。
第二十一条 协会常务理事会的职权:
(一) 召开全市理事会;
(二) 审议年度工作计划执行情况;
(三) 听取和研究执行机构的工作汇报、提出的工作建议;
(四) 聘请或解聘秘书长、副秘书长,研究调整、增补理事;
(五) 研究决定其他重要事项。
第二十二条 协会常务理事会设名誉会长、会长、常务副会长、专职副会长、副会长、秘书长。会长和秘书长的变动,由同级党组织推荐,本届常务理事会讨论通过。
第二十三条 协会常务理事会一般由会长、常务副会长召集,每半年召开一次,特殊情况也可以通过其他方式召开。
第二十四条 会长的职责:
(一) 代表理事会全面领导协会的工作;
(二) 召集和主持理事会、常务理事会等重要会议;
(三) 履行理事会确定的其它职责。
第二十五条 常务副会长的职责:
(一)协助会长工作,受会长委托,领导协会和执行机构的工作,协调协会和计生行政部门的有机统一,谋求市协会工作的全面发展;
(二)受会长的委托,主持召开常务理事会等重要会议;
(三)批准并签署或授权专职副会长、秘书长签署使协会承担责任的合同、文本和涉及全局性的文件;
(四)协助会长,协调其他副会长开展工作。
第二十六条 专职副会长的职责:
(一)受会长和常务副会长的委托,具体负责协会的日常工作,领导执行机构的工作;
(二)受会长和常务副会长的授权,签署使协会承担责任的一般性合同、文本和日常工作文件;
(三)负责协调联系各兼职副会长和常务理事部门的工作;
(四)处理协会的有关日常事务。
第二十七条 兼职副会长、常务理事的职责:在会长的领导下,根据自己的社会影响和特长发挥作用。
第二十八条 理事的职责:根据本部门的职权范围、自己的社会影响和特长,为协会解决一些实际问题,为协会发展服务。
第二十九条 市协会理事会的理事、常务理事以及副会长、会长,每届任期五年,连任不超过两届。
第三十条 常务副会长为马鞍山市计划生育协会的法定代表人。
第三十一条 全市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常务理事会实到人数达三分之二以上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人数三分之二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三十二条 协会常务理事会设立秘书处,配备秘书长、专兼职副秘书长等工作人员,负责执行机构的日常工作。按照集体领导分工负责的原则,重要问题由常务副会长、专职副会长、秘书长、副秘书长等集体讨论决定。
第三十三条 秘书长、专职副秘书长负责执行机构的日常工作,协助常务副会长、专职副会长工作。其职责是:
(一) 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二) 协调制定工作预案和内部管理制度;
(三) 组织、指导业务培训;
(四) 协调处理其他日常事务
第五章 经 费
第三十四条 马鞍山市计划生育协会为实现自身的宗旨和目标,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主要由政府拨款、会费收入、社会团体和个人捐赠以及通过依法开展有偿服务和创办经济实体的收入作为活动经费。
第三十五条 协会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发展。遵守有关部门关于资金、设备、实物等方面的管理规定,接受财政、审计部门的监督和审计,并将有关情况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三十六条 对本会章程的修改,须经常务理事会讨论同意后,报全市会员代表大会审议和通过。
第三十七条 本会修改后的章程,须在全市会员代表大会通过后15日内,经市计划生育委员会党组审查同意并报市民政局核准后生效。
第七章 附 则
第三十八条 本章程解释权属于马鞍山市计划生育协会常务理事会。
第三十九条 本章程经2003年11月13日马鞍山市计划生育协会会员代表大会通过。
第四十条 本章程自马鞍山市民政局核准之日起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