你有权保持沉默

来源:百度文库 编辑:神马文学网 时间:2024/10/04 05:28:08
谢天谢地,经过十年浩劫的折腾,我们终于在一定程度上争取到沉默的权利了。
在美国电影中,当警察逮捕犯罪嫌疑人时,总会对被捕者念念有词地说一通“你有权保持沉默”这类话。偶然乱翻,才知道这是按规定必须向犯罪嫌疑人宣读的“米兰达警告”。如果不这样做,犯罪嫌疑人向警察讲的任何话,都不能作为在法庭上证明他有罪的证据,警察辛辛苦苦获得的证据就失去法律意义。“米兰达警告”起因于一位叫米兰达的青年。他绑架并强奸了一名18岁的女招待。案发一周后,女孩碰巧看见一个与强奸犯长得很像的人,并认出案发时强奸犯开的那辆车,于是报了警。警方顺藤摸瓜找到车主特威拉·霍夫曼,了解到她的男友米兰达是拉丁人后裔,并有犯罪前科。警察让受害人从一排人(其中有米兰达)中辨认强奸犯。受害人无法确认作案人就是米兰达,只说他是最像的。经侦探继续讯问并告诉他调查的情况对他不利劝他坦白后,米兰达供述了犯罪事实,并在供词上签了字。后来,法庭根据“吉迪恩原则”(援助无力聘请律师的穷人)为他指定了辩护律师。律师询问和研究有关材料后,以警察没有事先告诉犯罪嫌疑人的权利为由,上诉州最高法院,认为米兰达的供词不能作为证明他有罪的证据。州最高法院驳回上诉要求,认为米兰达强奸罪和绑架罪成立,判处他20到30年有期徒刑。米兰达不服,上诉到联邦最高法院。当时(60年代)刑事司法领域对少数族裔的司法歧视十分严重,警察在执法时无法无天大搞逼供信。对这种现象早已心怀不满的联邦最高法院首席大法官认为,这是规范警察侦查行为、保护犯罪嫌疑人在诉讼中的合法权益、改善其法律地位的绝好时机,迅速将此案和另外三个类似案件一并受理。最后,联邦法院以五比四的表决结果,判决米兰达的供词无效。他并运用司法审查权,对宪法有关沉默权的规定做出解释,规定警方在讯问犯罪嫌疑人之前必须告诉他有权如何如何,否则他的一切供词都将无效。虽然确实犯罪的米兰达并没逃脱法律制裁,但“米兰达警告”从此成了警察在抓捕犯罪嫌疑人时必须宣读的一项“节目”。
上个世纪60年代,在美国掀起了一场声势浩大的黑人争取与白人平等的“民权运动”和妇女争取与男人同等的“女权运动”。当年,我曾奉领导之命,搜集有关材料,写了一篇支持黑人争取人权的革命行动,抨击资产阶级民族歧视的文章,在《红旗》杂志发表,自己满以为完全正确。现在回过头来看,仅仅连“你有权保持沉默”这项原则都一无所知,就浅漏谬误得可笑可怜了。
这并不奇怪。在那时,我们无权保持沉默,而且内心未必有要求允许沉默的权利。那时,我们有表态的义务,有表态拥护自己不以为然的错误判决的义务,有承认自己其实并无错误的“错误”的义务,有深挖自己很可能只偶一闪念,甚至连一闪念都不曾有过的“错误思想”乃至“反动思想”的义务。“乌鸦笑猪黑,自己不觉得”。
为什么会如此怪诞?这与我国长期的比资本主义远为落后的专制主义统治有关。浅陋如我者,偶然在《周书》苏绰传中得知,苏绰曾经在西魏孝文帝元宝炬当权时期,奉旨“革易时政”,制定了六条诏书。其中第五条《恤狱讼》,有为了“赏罚得中”,要求“治狱之官,精心悉意”,“不苛不暴,有疑则从轻,未审不妄罚”的规定。诏书还要求避免刑讯逼供而使“巧诈者虽事彰而获免,辞弱者乃无罪而被罚”的情况发生。更值得注意的是,诏书中强调:“与杀无辜,宁赦有罪;与其害善,宁其利淫。明必不得中,宁滥舍有罪,不廖害善人”(《周书》第388、389页)。这几句话,与近代西方法律的“无罪推定”极为吻合。可惜的是,这种精神在根本忽视人的权利与人的尊严的专制社会里,只能是一个偶然一闪亮的“异端”。有的统治者如后蜀的李匡远甚至有听“捶楚之声”这种“肉鼓吹”的嗜好。于是,在隋朝统一后,这些条文在《隋律》中全被废弃了。以后唐、宋、元、明、清各朝,都依《隋律》制定法律,苏绰的这种光辉思想就永远湮没了。以至于在“人民当家作主”的条件下,“无罪推定”被判定为削弱乃至反对无产阶级专政的“右倾”的“资产阶级反动思想”。犯罪嫌疑人无保持沉默的权利,有接受酷刑逼供的义务。从“土改”、“三反”、“五反”开始,我们已经习惯了种种用逼供信来撬开“犯人”嘴巴的手段。一直发展到“文革”,在“革命”的名义下,集专制社会大成的酷刑名目繁多,登峰造极,谢富治之流有“拳头底下出叛徒,棍棒底下出特务”的说辞。虽然因为有老干部、大干部被酷刑致死和他们家属的反映抗议而有过反对种种法西法酷刑的“最高指示”,酷刑仍未见收敛。
鲁迅就《申报》上一则绑架者对肉票大施酷刑的新闻发展感想说,酷刑的方法,决不是突然发明,而是有它的师承或祖传的。这批绑架者所采用的酷刑,乃是从《说岳全传》中秦桧逼供岳飞时所用的做法。他指出,“酷刑的发明和改良者,倒是虎吏和暴君,这是他们唯一的事业,而且也有工夫来考究”。张献忠以剥人皮骇人听闻,其实发明人是永乐和他父亲朱元璋。“奴隶们受惯了‘酷刑’的教育,他只知道对人应该用酷刑”,“酷的教育,使人们见酷而不再觉其酷,例如无端杀死几个民众,先前是大家就会嚷起来的,现在却只如见了日常茶饭事”(《南腔北调集·偶成》)。鲁迅绝不会想到,他的这番话在30多年后竟如此扩大地应验。
谢天谢地,经过十年浩劫的折腾,我们终于在一定程度上争取到沉默的权利了。我们不再像过去那样,对任何一个“重大政治问题”都必须言不由衷地表态,我们拥有沉默的、不说假话违心话的权利;但是,一个人一旦成为“犯罪嫌疑人”,他马上再无沉默的权利。更可怕的是,“犯罪嫌疑人”这顶帽子,又经常在某些执法人手中拿着,很有可能随时随地就突如其来地扣在一个人的头上。
最现成而且多得难以统计的,就是警察可以动不动把一顶“卖淫”、“嫖娼”的帽子扣在一名女孩子的头上。震惊国内外的麻旦旦一案并不是“处女卖淫”的第一案,远在八十年代、九十年代,这类案件就不止一次见过报。我查了一下剪存的报纸,有1995年7月发生的河南固始县东关派出所以“卖淫”为由抓来两名打工女(事后检查,二人仍是处女),在严刑逼供下交代出20多名“嫖客”,使一批干部受处罚的冤案;有1996年湖南临湘市公安局把52名去过广东的人打成了扫黄对象,罚没“赃款”12万元的冤案……麻旦旦一案,也不是最后一案,接着发生而又见报的,在我的印象里有四五桩。这些警察,根本不需要“捉奸捉双”,仅仅“听说”或连“听说”都没有,就可以在家里、在街上、在村头把人抓来,严刑逼供,使并无任何罪过的少女不得不承认“卖淫”,供出“嫖客”的名字,“嫖客”也因此遭殃。这些警察不仅十分凶残,而且卑鄙下流得简直不堪复述。当他们的暴行被媒体曝光后,有关单位还往往文过饰非,甚至傲慢地拒绝赔礼道歉,有的还找机会打击报复。
让人难以理解的是,随着民主改革的加快,人民群众民主意识法律意识的加强,人民群众理所当然地对这类暴行予以严厉的斥责和诉诸法律,却招来公安部门某些人的反感。他们对登出这类丑闻的报纸心怀不满,怨气冲天。似乎随便扣人以“犯罪嫌疑人”帽子,用难以想象的卑鄙手段,达到让“犯人”按他们的构想招供的目的,已经是他们的习惯权利。“打你又怎么啦?你告去!”“我打你是依法行政,你还手是妨碍公务”。
一篇文章谈到,警察施暴频频发生,有一定的客观原因,那就是心理失衡。“高负荷”的心理状况,极容易导致刑讯逼供的扭曲行为,因此,中国警察亟需心理按摩。这也许有一定的道理,需要正视;但是,从报上揭露的情况看,窃以为首先是素质问题。《法制日报》等报纸曾报道过,辽宁有个“警察世家”,一家之主毛景祥是阜新市公安局长,他的子、女、孙、侄、外甥女、侄孙女、外甥孙等老老少少十余人都凭毛景祥的势力混入了人民警察队伍。辽宁省铁岭市有一个以“有本事”出名的张维龙,他由粮食局的一名司机混成市公安局副局长。他因受贿罪被判有期徒刑3年,缓刑4年,又摇身一变成了当地一家大宾馆总经理。更怪的是,他的编制又仍在公安部门,工资仍在公安部门开。人们搞不清,他是警察、罪犯,还是总经理?浙江建德某派出所长钱三运,曾因非法拘禁罪被判有期徒刑三年。减刑出狱后,又穿上了警服,而且当了市公安局主管预审刑侦工作的副局长。海南万宁市公安局人事工作一片混乱,凭人情、凭关系、凭领导批条,加上假公章、假学历、假档案,使一大批文化水平低得连自己的简历都写不出,甚至犯有前科的人堂而皇之成了“人民警察”……而一些被曝光的暴力执法案中,又往往少不了据说根本不是警察的临时工打手在内。让这些根本不懂法而且本身就是违法分子的人去执法,不出事故才怪。对这些人来说,当警察根本不存在什么心理压力,而且是混饭吃搞“创收”的捷径。他们需要的不是什么心理医生而是清洗。
外国也有臭虫。咱们时不时从传媒看到美国警察施暴(打的往往是黑人)之类报道,某些警察心黑手狠的程度比之职业罪犯毫不逊色。不同的是,法律对待这些警察的处置一般都比较重而且公开透明,最重的为终身监禁;受害者所获的赔偿动辄几百万美元。在平时,警察倘若遭到公民不满意(注意:仅仅是不满意而非施暴)的投诉,有可能被炒鱿鱼。因此,警察还是非常敬畏市民。对比起来,麻旦旦获得的区区几十元“赔偿”简直是讽刺,而施暴的警察将被如何处理往往都在“审查”、“严肃处理”声中,了不得被撤职或辞退,有的则没了下文。
最近电视台播放了电视剧《主诉检察官》,据说这是根据全国“公正执法楷模”方工同志的先进事迹创作的。电视剧中的检察官郑磊在执法中所受的压力之大,远远超过一些警察的诉说,但他没有因此心理失衡。他不仅自己不搞刑讯逼供,助手们对犯罪嫌疑人的态度稍欠平和也加以劝阻。估计生活中确有其人其事;但是,这一切,如果没有相应的法律制度做基础,恐怕很难推广开去。
首先,“你有权保持沉默”这一条,完全可以而且应当“拿来”。有了这一条,人们就不致于耽心独自在街上散步或在家里看电视时突然被扣上“卖淫”、“嫖娼”、缺这证那证的“罪名”,而被抓进派出所搞刑讯逼供的忧虑,人们才可能获得“免除恐惧的自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