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关于保险代理公司营业税计税基数有关问题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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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保险代理公司营业税计税基数有关问题的通知
2005-08-09 【字体:大中小】【打印本页】【关闭窗口】
苏保监函[2005]420号
关于保险代理公司营业税计税基数有关问题的通知
各保险代理公司:
7月24日,省委省政府下发了《关于加快发展现代服务业的若干政策》(苏发[2005]17号),文件明确规定“保险代理公司取得的全部手续费和佣金收入可按规定扣除支付给保险营销员(非雇员)的劳务报酬后的余额为营业税计税基数”,自文件下发之日起执行。针对此项税收优惠政策的出台,现将有关要求通知如下:
一、各保险代理公司应以此项政策的出台为契机,进一步加快保险代理业务的发展,为做大做强江苏保险业作出应有贡献。
二、各保险代理公司应充分领会该项政策的有关要求,加强与当地地税部门的协调沟通,建立与完善合作机制,共同为促进江苏经济发展而努力。
三、各保险代理公司应严格按照《保险中介公司会计核算办法》有关规定,据实确认主营收入,依法纳税,确保财务数据的真实性。
四、各保险代理公司在此项政策的执行中遇到困难和问题,请及时与我局中介处联系。
二〇〇五年八月九日
主题词:保险代理营业税通知
抄送:派出机构管理部,保险中介监管部,各保险行业协会
内部发送:局领导,各处室。
江苏保监局                                                          2005年8月9日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