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制日报:法治社会应该容得下一两个“鸟人” ——中新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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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制日报:法治社会应该容得下一两个“鸟人”

2010年06月29日 09:57 来源:法制日报 参与互动(0)  【字体:↑大 ↓小

  重庆“鸟人”陈茂国在重庆市奉节县法院受审。2008年12月,他家1200多平方米的房屋被强制拆迁,用来修建渝宜高速公路连接道,在赔付金上与当地政府产生矛盾。2009年8月3日,陈茂国爬上自家一棵15米高的桉树“安营扎寨”以对抗强拆。此后的3个半月间,其吃喝拉撒全在空中进行,必备生活用品也用绳子吊上去,“鸟人”由此得名(6月28日四川在线)。

  客观而言,“鸟人”现象的存在,一方面是时下一些地方拆迁过程中不注意维护被拆迁户利益的反映,另一方面其实也是法制制度的产物。“鸟人”现象虽然反映出了社会问题,但这一问题如果能引起有关方面反思,不但问题能够解决,还有可能“坏事变好事”。

  首先,“鸟人”们未必违法,甚至某种意义上还是公民“表达权”、自由权的集中反映。我国宪法规定要充分保护公民的表达权,公民也有“集会、游行和示威”的自由,而“鸟人”在树上所住的三个月,充其量也就是一种示威,而他手里的大喇叭充其量也是一种对自身权益的维护和表达。我们应尊重和善待他的权利,当地政府在其“下树”之后立即强行拘留他,显然欠妥。

  其次,对“鸟人”持什么态度,还是政府和社会是否民主清明的风向标。政府应充分允许公民表达和维护自己的权益,哪怕以“鸟人”的方式也应支持,这体现政府是否对民意理解和善待。

  “鸟人”现象的存在,从另外一个角度来看,未必不是对政府工作失误、官员失职等问题的提醒。也未必不是一个纠正错误决策、盲目拆迁的一个契机。然而,很可惜的是,这样一个原本可以更好地维护被拆迁户利益的机会,却被一些地方官员“盲目”地放弃了。无论“鸟人”最终受到什么样的判决,笔者以为,容得下“鸟人”的社会一定是开明的,而对“鸟人”恨不得摒弃和彻底取缔的官员们,其骨子里隐藏的或是对公民权益、政府法制的漠视。 河北 毕晓哲 读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