令人震惊的“徇情枉法平常事”(转载)
令人震惊的“徇情枉法平常事”
[9879] (2010-06-12)
fieldset {width: 309px;border: 1px solid #990000;}legend {font-family: Arial,"宋体";font-size: 12px;font-weight: bold;color: #990000;}2010年06月08日《新京报》以“山西轮奸案变‘通奸’ 5名政法人员因说情受审”为题报道了山西运城市盐湖区人民法院刑事主审判庭,4名警察、1名检察人员进入被告席,他们涉嫌在一起轮奸案中徇私枉法、滥用职权。
去年9月29日,三名青年将女子谢某灌醉后轮奸。谢某于10月1日报案。当天,其中两名犯罪嫌疑人马典军、张有福被抓捕归案,一名逃脱。
卷宗显示,一名嫌疑人家属在受害人报案后,曾想私了,便联系运城市公安局民警郭开管。郭又找到在运城市检察院工作的陈勤章,疏通办案人员,让谢某又给警方写了一份证明,称其同意与三人发生性关系。
毋庸讳言,近年来各地司法部门在处理司法案件过程中,出现了一些唯权不唯法、唯私不唯公、唯钱不唯理的问题,并不只是个别现象,所产生的社会影响很大,对老百姓的心理影响更大。如“杭州飙车案”、“湖南罗彩霞案”等等。但是令人震惊的是此类徇私枉法、滥用职权至少在当地是平常事,更为震惊的是在办案人员眼里是小事。“这次正好遇上当地政法系统进行自查自纠,案子被严格、高调处理。”,“有干警透露,若平时,此类案件也许不算个事。但没想到这次检察院会提请公诉。”,5月19日,“说情团”案开庭时,有近400名运城市公检法部门及各单位干部旁听庭审。庭审时,有人窃窃私语:“这是在杀鸡给猴看”。
“平常事”与“杀鸡给猴看”的之说,透露了两点意思:一、徇私枉法、滥用职权是一个普遍现象,二、徇私枉法、滥用职权在司法人员眼里并不是一个大不了的事情,碰到点子上了“杀两只鸡”只是吓唬猴子,猴子可不必多虑。运城市政法委书记崔克信说,这种现象得以存在,也和“与司法内部查处不力有直接关系”。
近些年来,部分群众对司法的不信任感,正在逐渐泛化成普遍社会心理,这种“泛化”显然是长期积累的叠加效应。被媒体曝光的司法不公案件已不计其数,但是当徇私枉法、司法不公层出不穷时,我们的惩戒、问责制度却刚性不足,群众对司法的不信任感就会日积月累、逐级升级。而由于过分的容忍,徇私枉法者对法律、公平的敬畏也逐渐荡然无存,极有可能为更严重的司法不公埋下“地雷”。
司法的重要性如西方哲学家培根指出:“一次不公正的裁判,其恶果甚至超过十次犯罪。因为犯罪是无视法律——好比污染了水流,而不公正的审判则毁坏法律——好比污染了水源。”据此笔者认为,归根结底,司法信任危机是由司法不公造成的。
司法公正关乎社会公平和正义的捍卫和坚守,更是社会和谐的基石,因此,对司法的公职人员的管理和约束,应该严上加严,以“零容忍”来挽救“司法不信任”的普遍社会心理。如果,有一天,当司法人员都抱怨当公检法的官越来越“难”了,那才是司法之幸、百姓之福。
王锡岩《联合早报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