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务院或地方政府开征房产税(物业税)均涉嫌违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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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济学家,北京师范大学管理学院教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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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或地方政府开征房产税(物业税)均涉嫌违法
董藩    发表于 2010年06月03日 11:18 阅读(5794) 评论(51) 分类:个人日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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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或地方政府开征房产税(物业税)均涉嫌违法[/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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董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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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重庆拟开征住宅房产税的消息传得越来越盛,似乎已不再是雾里看花。日前,国务院批转了国家发改委《关于2010年深化经济体制改革工作意见的通知》,其中提到要逐步推进房产税改革,这更使大家感到房产税已经迎面而来了。­
这里所说的房产税,当然就是我们此前说的物业税。我曾第一个站出来说在现行土地制度下征收物业税法理不通,几年来也在近百次演讲、授课和央视对话等重要场合阐述这个问题,并强调物业税的立法权限在全国人大。我谈物业税的长篇文章也曾转给一些领导参阅。据说虽面临阻力,但有的领导还是想开征这个税,苦思冥想,突然柳暗花明:1986年国务院出台过《中华人民共和国房产税暂行条例》,其中第五条免纳规定中有“个人所有非营业用的房产”可免税的规定,只要将三套以上的房产理解为“营业性房产”,征税就顺理成章了,于是从中央到地方,“物业税”的说法就突然变成“房产税”了。­
自从2003年10月,中共中央在十六届三中全会上提出要“实施城镇建设税费改革,条件具备时对不动产开征统一规范的物业税,相应取消有关收费”以来,这个问题时冷时热。国务院的文件中一会提“物业税”,一会提“房产税”;有的文件中说“对不动产开征统一规范的物业税,相应取消有关收费”,把它看作众多行政收费项目的替代,有的文件则又说“深化房地产税制改革,研究开征物业税”,把它的开征看作税制改革、税种合并清理的目标。不断变化的说法似乎表明最高层也没搞清这究竟是个什么东西。但这个大家都还不明白的东西要提前出笼了,因为有病自然乱投医,领导听某些“专家”说这个税种能有效抑制房价的上涨,又听财税部门的官员说开征这个税种会大大增加财政收入,自然倾向于试试。­
房地产市场需要宏观调控,中央政府的急迫心情我们也理解,但征税问题一切都应按照法律规定进行。可这个过程中我们恰恰看到了对法制的践踏[/B],因此,作为“憋不住话”的一介书生,再次斗胆提醒中央及相关地方政府:房产税(物业税)立法必须回到法制轨道上来,否则发达国家更不愿意承认中国的完全市场经济国家地位了[/B]。­
《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第八条明确规定:“基本经济制度以及财政、税收、海关、金融和外贸的基本制度”必须制定法律。而第七条则规定只有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才能行使国家立法权。[/B]但是,在此前的几次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或常委会上,从未见到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团向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提出关于房产税或物业税的法律案;从未见到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国务院、中央军事委员会、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各专门委员会这些法定权利主体向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提出房产税或物业税的法律案,并由主席团决定列入会议议程;从未见到一个代表团或者三十名以上的代表联名,向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提出房产税或物业税的法律案并由主席团决定是否列入会议议程。而这些都是《立法法》规定的立法程序。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立法程序也是有严格规定的,关于房产税或物业税的前期准备工作也与之不符。­
有人可能说,《立法法》第九条规定:“本法第八条规定的事项尚未制定法律的,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有权作出决定,授权国务院可以根据实际需要,对其中的部分事项先制定行政法规”,这样国务院出台房产税或物业税还是有法律依据的。但大家没有看到国务院被“授权”立法的报道,而按照《立法法》第十条规定,不但要有授权,而且授权决定应当明确授权的目的、范围。1984年全国人大发布《关于授权国务院改革工商税制发布有关税收条例草案实行的决定》(现行依然有效),此前国务院颁布的税收法规基本都是依据这一规定,但全国人大只[/B]决定授权国务院在实施国营企业利改税和改革工商税制的过程中,有权拟定有关税收条例,[/B]以草案形式发布试行。需要注意的是,那些税种是有特指的,并在《国务院批转国家税务总局工商税制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体现出来——工商税制以流转税和所得税为主体税种,资源税、土地增值税、土地使用税等其他辅助税种相配合,但根本不包括房产税或物业税这一与我们老百姓相关的财产税种类。[/B]­
有人可能说房产税或物业税是地方税,地方人大或政府拥有立法权。这个说法更是严重错误的。房产税的确属于地方税种,但地方税只是“属于地方固定财政收入,由地方管理和使用的税种”,其设立的权限却不在地方政府[/B]。而且《立法法》第十条明确规定:“被授权机关不得将该项权力转授给其他机关”,显然,即使国务院获得了全国人大的授权,也不得将该项权力转授给地方政府机关。[/B]对早已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房产税暂行条例》,其解释权归由财政部而不是上海市政府或者重庆市政府,地方政府根据自己的意图乱解释,显然也是违法的。[/B]虽然《立法法》第六十四条规定,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较大的市根据本地方的具体情况和实际需要,可以先制定地方性法规,但其前提是针对“除本法第八条规定的事项外,其他事项国家尚未制定法律或者行政法规的”,显然不包括税收法规[/B],前面已经提及,第八条规定了税收立法权属于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
新中国的法制建设搞了60多年了,我们的《宪法》第五条明确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实行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宪法》第六十二条规定了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的立法职权。全国人大作为最高权力机关,在房产税或物业税的立法实践中应理顺秩序,积极发挥作用,而不是等出现了不合适的情况,再搬出《宪法》第六十六条撤销国务院或省、自治区、直辖市国家权力机关制定的同宪法、法律相抵触的行政法规、决定和命令。[/B]­
不管有多少理由,政府应带头遵循法律,这是法制社会的基本要求。世界上更没有一个国家靠物业税或房产税这种长期的、稳定的基本税收制度,去实现一个短期的房地产宏观调控目标,[/B]它只是政府增加财政收入的一个税收种类而已。在许多立法参与者连物业税和房产税基本含义都搞不清楚的情况下,我建议这项立法工作暂停,先做准备工作[/B],否则制定出一个让全世界都笑话的东西,又实施不了,实在是对立法工作的嘲弄,也是很丢面子的事情。想想《劳动合同法》吧,我们不是没有前车之鉴。亚里士多德在《政治学》中说:“法律是免除一切欲念的理智”,让这一切都回到法制轨道上来吧。[/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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后记:写这篇批评中央政府和地位极高的上海、重庆两个地方政府的文章,我的确面临着极大压力。这就是这些想法在心中萦绕已久,却没有见诸文字的原因。在房地产问题已经被彻底政治化、道德化、暴力化、妖魔化、娱乐化、社会化的今天,我不知道会不会再受到“提醒”,但还是感觉作为学者不该有一己私念。五年前我在写批评社会各界对房地产的错误认识的《关于房地产市场的17个观点与两万言书》时引用过“知我者谓我心忧,不知我者谓我何求”这句话,今天我也还只是能用这句话结尾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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评论列表
引用举报 1楼^^M.M^^ 评论时间:2010-06-04 09:00:16

引用举报 2楼蜗牛 评论时间:2010-06-04 09:17:22
征税不合法,房产投机倒把致民不聊生,社会动荡就是合法的!
引用举报 3楼℡一呆の添焦 评论时间:2010-06-04 09:27:41

引用举报 4楼阿sea 评论时间:2010-06-04 09:32:23
民不聊生,以至社会动荡,生灵涂碳就是你这类人要的结果?现在是中央领导痛下杀手、断扼之痛的时候了!
引用举报 5楼芳草青青 评论时间:2010-06-04 09:38:47

引用举报 6楼xibeihan 评论时间:2010-06-04 09:39:36
说的好,有根有据。
引用举报 7楼AllenSama 评论时间:2010-06-04 09:40:00
房子作为一种生活必需品,炒房其实就是(一个集体的)投机倒把囤积居奇,把炒房(三套以上)定义为经营行为是合理而且必要的,因为这种带社会性的稀缺资源本身就不应该鼓励过度占有,等于即使我(可以是一个少数人的群体)再有钱,也不应该买下整条长江的水一样。
而且房产税遏制炒房有绝对好的效果,目前GWY一明确逐步推房产税,之前有价无市却还很硬朗的房价就立刻开始松动(开发商和炒房者明白了ZF这次不再是空调)。
引用举报 8楼糖果 评论时间:2010-06-04 09:44:04
你们这些狗屁学者一天发表影响国家决策的言论 房价疯涨就是你们这些所谓的学者在利用自己的工作身份炒起来的 房产投机者的帮凶我呸
引用举报 9楼海浪 评论时间:2010-06-04 09:46:17
现在只要看看100万的房子,有多少进了政府的腰包,就知道这个政府,比黑社会还黑!
必须在源头上抵制,否则民不聊生!
引用举报 10楼Renee 评论时间:2010-06-04 09:47:27
因我们知识层面的限制,有很多东西无法细致的分析理解,正是需要你们这些专业人士为我们解惑,谢谢你的文章,让我们有了解了很多的知识。
引用举报 11楼海浪 评论时间:2010-06-04 09:47:52
就好比当年的个人调节税,现在是几乎全体人民买单,给老猪狗们喝茅台,害人民.
引用举报 12楼渔家 评论时间:2010-06-04 09:48:19
引自:海浪 于 2010年6月4日 9时46分17秒 发表的评论
引用内容:
现在只要看看100万的房子,有多少进了政府的腰包,就知道这个政府,比黑社会还黑!
必须在源头上抵制,否则民不聊生!

引用举报 13楼kou_66 评论时间:2010-06-04 09:48:32
笼子怎么被打开了。
引用举报 14楼AllenSama 评论时间:2010-06-04 09:57:24
“房地产问题已经被彻底政治化、道德化、暴力化、妖魔化、娱乐化、社会化”
作为文字写起来的确痛快,看起来也很有文采。但对于社会上的个人来说,这是血淋淋的现实:一辈子省吃俭用的收入,就够买一套房,甚至多数人还根本买不起。当然,为了完美的合法性,拖各10年20年再改革也不一定就会死人,但10年是整整一代人会老去,这代人中的每一个个体,他们都只来这世上活一回。
对于社会大众来说,房子如果是拿来居住肯定是越便宜越好,一般如果只买或只住一套房,房子升值其实没有任何意义,因为你不能卖掉房子睡大街,或者卖掉了也肯定要花一样甚至更多的钱才能再买一套更好的;而房子贬值,这些人就悲剧了,花100万买了其实只值50万的东西。这也是为什么大家都知道泡沫一点好处的没有。
引用举报 15楼鱼儿水中游 评论时间:2010-06-04 10:01:00
土地增值税,土地是国家的,增值跟居民有关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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