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组部干部选拔任用4监视制度答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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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组部干部选拔任用4监视制度答问
2010-4-20 0:48:27 041599.com 来源:丹东新闻网 浏览57 次 【大 中 小】【打印】【关闭】
   
  新华网北京4月12日电(记者谭浩)最近,中心办公厅颁布了《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责任追究办法(试行)》(以下简称《责任追究办法》)。中心组织部同步印发了《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有关事项报告办法(试行)》、《地方党委常委会向全委会报告干部选拔任用工作并接受民主评议办法(试行)》、《市县党委书记履行干部选拔任用工作职责离任检查办法(试行)》(以下分别简称《有关事项报告办法》、《“一报告两评议”办法》、《离任检查办法》)。在上述四项干部选拔任用工作监视制度颁布实施之际,中心组织部负责人接受记者采访,就有关题目回答了记者的提问。问:作为干部选拔任用监视工作重要的制度创新,请您先容一下颁布实施这四项监视制度的主要背景、过程和目的。答:2002年中心颁布的《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规定,实行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责任追究制度。党的十七大把进步选人用人公信度作为党的建设的一项重大任务,明确要求加强干部选拔任用工作全过程监视。十七届四中全会进一步夸大,要健全干部选拔任用监视机制和干部选拔任用责任追究制度,匡正选人用人风气。胡锦涛总书记在十七届中心纪委第五次全体会议上的讲话中夸大指出:“要认真执行和不断完善各项监视制度,积极探索加强监视的有效途径和方式方法,加大监视制度创新力度。”从两年来开展全国组织工作满足度民意调查的结果看,干部群众对干部选拔任用工作和整治用人上不正之风工作的满足度有明显进步,但对选人用人中存在的一些题目反映仍然比较突出。为此,中心组织部组织气力开展了深入调查研究,从2007年起正式会同中心纪委研究起草《责任追究办法》,经广泛征求意见、反复修改,先后报经中心党建工作领导小组会议、中心政治局常委会议审议同意,于2010年3月7日由中心办公厅印发。中心组织部同步研究起草了其他三个办法,报经中心党建工作领导小组审议同意,于2010年3月9日由中心组织部印发。颁布实施这四项干部选拔任用工作监视制度,就是要贯彻中心的部署和要求,回应干部群众的关切和期待,以更加严格的制度监视选人用人行为、约束选人用人权力,果断同用人上的不正之风进行战斗,为进一步营造风清气正的选人用人环境,进步选人用人公信度提供制度保障。问:这次集中出台四项监视制度,在健全完善干部选拔任用工作监视体系、解决干部选拔任用工作的重点难点题目方面有哪些新突破?答:主要有四个方面的新突破:一是四项监视制度相互衔接配套,初步构成事前要报告、事后要评议、离任要检查、违规失责要追究的干部选拔任用工作监视体系,使选人用人的重要方面、关键环节都纳入监视范围,都置于严格的监视之下。二是通过细化政策界限、规范操纵程序、明确追究措施,初步破解了长期以来困扰干部选拔任用工作的责任主体界定不清、责任情形划分不明、责任追究不到位的困难,使责任追究更具有针对性、操纵性和实效性。三是进一步强化了对各级党委(党组)“一把手”及各级组织人事部分的监视,突出了监视重点,捉住了关键环节,增强了监视效力。四是改进了监视视角,完善了监视方法,不仅要看干部选拔任用的过程,更要看干部群众对本地区、本单位选人用人满足度高低这个结果,这对于有效地解决选人用人上“表面走程序、背后搞不正之风”的题目,将起到积极作用。  问:监视制度一般都具有预防功能,这四项监视制度在发挥警示和预防作用上有什么突出的地方?答:坚持惩教结合、注重预防,是深入整治用人上不正之风的重要方针,这四项监视制度充分体现了这一要求。《责任追究办法》列出了应当追究责任的39种主要情形,并规定了责任追究的处理措施,使各类相关职员都清楚地知道,在干部选拔任用工作中哪些行为会受到追究,从而树起“警示牌”、架起“高压线”,以责任追究促正确履职。《“一报告两评议”办法》固然实施于干部选拔任用工作的“事后”,但它会激励、约束各级党委(党组)及组织人事部分不断加强和改进选人用人工作,努力进步干部群众的满足度,对规范选人用人全过程具有重要作用。《离任检查办法》将市县党委书记履行干部选拔任用工作职责情况与其提拔交流直接挂起钩来,促使他们慎始慎终,正确行使用人权。《有关事项报告办法》本身就是一项事前把关和预防制度。制定和实施这四项监视制度,不仅为深入整治用人上不正之风提供了有力武器,而且在干部选拔任用工作中筑起了一道防范用人上不正之风的“防火墙”。问:《责任追究办法》在界定责任主体、划分责任情形上是如何规定的?答:《责任追究办法》坚持有规必严守、违规要查处,有权必有责、失责要追究,将责任追究对象划分为党委(党组)主要领导干部或者有关领导干部、组织人事部分主要领导干部和有关职员、干部考察组负责人和有关职员、纪检监察机关有关领导干部和职员、有关领导干部和职员等5个大类;对每一类责任追究对象,针对其在干部选拔任用工作中职责和权限的不同,分别规定了应当追究责任的主要情形,共39种。这5大类责任主体和39种责任情形都比较具体,用人上出了题目,有没有违规失责情形,应当追究谁的责任和怎样追究责任,规定得比较清楚,在解决责任认定难的题目上取得重要突破。问:实行责任追究制度,进行责任调查处理是一个重要环节,《责任追究办法》对此是如何规定的?答:根据责任追究的实际情况,《责任追究办法》规定,组织人事部分对工作中发现、群众举报或者新闻媒体反映的线索清楚、内容具体的违反干部选拔任用工作规定的题目必须进行调查处理,也可会同纪检监察机关进行调查处理。纪检监察机关在受理举报、查办案件等工作中发现的违反干部选拔任用工作规定的题目,应当按照有关规定进行调查处理。对应当进行调查处理而不进行调查处理的,按照《责任追究办法》的规定,也要追究责任。问:发现干部“带病提拔”如何追究选人用人责任?答:少数干部“带病提拔”,严重损害党的形象,影响选人用人公信度。干部“带病提拔”,有的是由于“带病提拔”的干部题目隐藏很深,在提拔任用前没有发现;有的则是由于选拔任用工作违反有关规定,造成用人失察失误。为切实防止干部“带病提拔”,《责任追究办法》设立了“带病提拔”干部选拔任用过程“倒查”机制。规定领导干部因违纪违法受到撤销党内职务或者行政职务以上处分且在其提拔任职前就有违纪违法行为的,组织人事部分必须对其选拔任用过程进行调查。其中,对本级党委(党组)治理的下一级党政正职领导干部的选拔任用过程,由上一级组织人事部分直接进行调查。经调查核实,确实存在违反规定选拔任用干部题目的,追究有关责任人的责任。问: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责任追究的方式有哪些?答:按照《责任追究办法》的规定,责任追究的方式有组织处理和纪律处分两种。组织处理包括调离岗位、引咎辞职、责令辞职、免职、降职等5种措施。纪律处分主要依据《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及有关规定作出。其中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问:对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责任追究的影响期是如何把握和规定的?答:鉴于选人用人中的违规失责题目危害更大、影响更坏,对干部选拔任用工作责任追究的影响期坚持了从严的原则。规定受到调离岗位处理的,一年内不得提拔;引咎辞职和受到责令辞职、免职处理的,一年内不得重新担任与其原任职务相当的领导职务,两年内不得提拔;受到降职处理的,两年内不得提拔。受到纪律处分的,执行《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及有关规定的影响期。同时受到组织处理和纪律处分的,按照影响期长的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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