美国国民警卫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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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国国民警卫队(United States National Guard)常简称为国民兵,是美国军队的重要后备力量。美军的预备役部队分为国民警卫队和联邦后备役部队两大部分,美国国民警卫队创建于1636年12月13日,当时是为保卫殖民地而在波士顿建立的一支民兵队伍。1824年8月25日改名为国民警卫队.国民警卫队是美军整体力量的重 要组成部分,也是隶属于各州政府的地方部队.

  美国1903年民兵法案(Militia Act of 1903,又称迪克法案,Dick Act)将各州的民兵组织组合成今日的国民警卫队体系。不过除个别时候联邦可召命外,国民警卫队仍是由各州政府指挥,因而不能跟其他专为军事作战目的而训练的后备军相混淆。

  平时,国防部对国民警卫队只有指导权而无指挥权,国民警卫队由各州政府指挥,受所在州专管国民警卫队事务的副州长直接领导,其主要任务是根据国防部和各州州长的命令,维护国家和当地政府的安全利益,维持社会稳定和参加抢险救灾;战时,联邦政府有权调动国民警卫队部队服现役。国民警卫队经费开支由联邦政府和州政府共同承担.国民警卫队司令部机关的正式工作人员既是州政府工作人员,又是国民警卫队队员,按政府行政级别领取工资。国民警卫队队员大部分直接从地方招募而来,编组成各部(分)队。

  

美国国民警卫队的编制体制,武器装备,后勤供应,人事制度,以及执 行的条令条例均与现役部队相同,这种体制还是200多年前华盛顿总统创立的,由于其具有便于训练,便于迅速征召和动员等优点,因而一直沿用至今. 按照规定,国民警卫队队员每年要利用48个周未参加兵营训练,另外每年还有一次15天现役集训,即与相对应的现役部队合练,以便战时能迅速对口补充现役部队.参加训练的国民警卫队队员着与正规军相同的军装,并按各自的军衔和训练日领取工资和补贴.这种实际上的双工资优厚待遇,对于维护和招募国民警卫队队员有相当大的吸引力.

  陆军国民警卫队(Army National Guard)是美国陆军的一部分,占其可用作战力量的约一半或支援体系的约三分之一。

  空军国民警卫队(Air National Guard)是美国空军的一部分。

  这两种国民警卫队均由国民警卫队局管理,其局长是参谋首长联席会(Joint Chiefs of Staff)的一员。

  陆军国民警卫队现编有10个作战师,22个独立旅,团,2个特种部队 大队(空降),1个侦察大队,共44万人.

  空军国民警卫队现编有92个中队,飞机1700多架,共11.81万人.

  

为实现与现役部队的“一体化”,他们还装备了如M1A1坦克和F-15战机等先进武器。

  美国陆军多次裁减后,一些陆军师成建制的转为陆军国民警卫队。所以有的国民警卫队师实际是小型的正规部队而不是民兵,例如朝鲜战场表现不佳的第24师就被降格为国民警卫队。这和中国将陆军乙种师改为武警机动师是同一个道理。

源于民兵  美国建国之初,没有一支统一编制的国家军队,当时在全民义务兵役制基础的民兵是一种地方性的军事组织。在独立战争期间,尽管民兵作战英勇,但民兵的这种“纯地方性”的弱点也暴露无遗。

  独立战争结束后,乔治.华盛顿等开国先贤强调指出,在建立一支国家常规军队的同时,必须对民兵制度加以彻底改革,以使民兵在战争期间或国家处于紧急状态时可以迅速而有效地扩充为正规部队。

  美国国民警卫队的前身就是独立战争时期各州的民兵。民兵是各州的地方武装力量。美国宣布独立之后,是否应当继续保留民兵?如果保留,怎样确定民兵的统率权?经过激烈的辩论,美国各州最终得以保留民兵,州长担任本州民兵的统帅,但出于执行联邦法律的需要以及发生叛乱和外国入侵时,联邦政府有权征调各州民兵服役,总统拥有对民兵的临时统辖权。

与正规军的共性  1903年,美国国会通过“民兵法案”,把各州民兵整合为国民警卫队体系。1916年,美国国会又通过了“国防法案”,使国民警卫队取得享受联邦政府年度拨款的资格以及联邦预备役军事力量的地位,其编制、装备和训练开始参照正规部队的条款实施。在应征服现役时,国民警卫队与正规部队一样接受统一法规的约束,并享受与正规部队同样的工资待遇和补助。因此,国民警卫队同时肩负着治安与国防这两项任务。

平时由各州指挥  值得注意的是,尽管国民警卫队是美国正规军的重要后备力量,但除了在特殊情况下必须接受联邦政府的征召之外,国民警卫队仍由各州政府指挥,因此不能把国民警卫队与专为军事作战而组建和训练的后备役军队混淆起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