再谈身份证挂失

来源:百度文库 编辑:神马文学网 时间:2024/10/04 19:33:23

再谈身份证挂失

2010年4月3日

近日,公安部在回答网民提问时明确表示:公民丢失身份证后,无需再办理挂失和登报声明。如果居民身份证丢失被他人冒用,冒用者及审查部门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丢失证件者不用承担任何责任。(via

我知道,丢身份证的人特别多,但明白这个道理的却很少,所以,现在公安部出来“明确表示一下”竟成了新闻,颇有些围观的价值了。可对我来说,要围观的倒是那些个大惊小怪的“围观者”了,因为我早就弄明白这个“奥秘”了。这些年,不知道有多少傻蛋儿,被派出所忽悠(人家管这叫“只是建议”),花了多少冤枉钱?可怜啊!

然而,他们何止可怜?!“记者昨日还采访了10位市民,他们一致表示这是一个惠民举措。”这简直是可悲了!

记者的报道里还有个西安的律师说:

在实际生活中,市民最常遭遇的是金融、通讯领域的身份证冒用事件。现实中大量的身份证丢失后产生的诉讼,问题焦点不在冒用者是否该承担法律责任,而在于是否能证实“冒用”:主人力图证实身份证被人冒用,而金融、通讯业等力图证实不属冒用。以某市民丢失身份证后通讯运营商追缴话费为例,诉讼的争论焦点在于是否“冒用”,而不是冒用者是否应承担或承担多少责任。

律师的话含糊不清或者没说完。意思好像是,挂失和登报声明有利于证明是“被冒用”。怎么可能!

就算你去挂失且登报,这些也不能就证明你的身份证丢了。你怎么证明自己把身份证丢了?派出所给你挂失或者报社给你登报声明要求你证明了吗?我的意思是,如果你愿意花钱,你其实可以如此这般办无数张身份证,都拿在自己手里。

你不能证明自己丢过身份证,又怎么能仅仅以挂失或者登报来证明别人冒用你的身份证?

这位律师以“某市民丢失身份证后通讯运营商追缴话费”举例,刚好我就是那个“某市民”。那是05年的事了,结果是给我赔偿100元现金。我的亲身经历表明,问题的关键根本不是什么“是否冒用身份证”,而是那合同的当事人(债务人)是我吗?更重要的是,这个问题我不需要证明,举证责任在通讯运营商(债权人)一方。他仅仅拿一个身份证复印件过来,肯定是不够的!

该糊涂律师还表示,

公安部“冒用者及相关部门承担法律责任”的说法应算是部门的理解,不属司法解释,一旦因此类问题引发诉讼,法院在判决时不会以此 为据。

扯淡,好一个迷信最高院的律师!这明明就是法律规定,为什么非得是司法解释?我就不信,最高院还能把《居民身份证法》第17条解释出个鸟来!

最后重复一下几年前的话:

即使挂失了,该来的麻烦照样势不可挡,收了钱的派出所和报社也无法阻止。

总之,既然丢了,就要做到迎击各种麻烦的准备。要避免麻烦唯一的办法是小心谨慎,别把身份证弄丢。

再补充两句,跟政府打交道,始终保持警惕,谨防忽悠,不要迷信,不要自己吓自己。记住这句谚语(当然,有点扯远了):对公权力而言,未授权即禁止;对私权利而言,不禁止即可为。


#作者:曹鹏       #本文地址:http://cpblawg.net/992.html       #版权声明:BY-NC-S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