邓玉娇案:弱女或将无法脱罪-评论频道-和讯网
一、邓玉娇昨天已经和新冒出来的两位律师签订了委托合同,这是邓玉娇犯的一个不可原谅的错误!现在,夏霖、夏楠两位律师在法律的层面,已经在此案出局,难以再进行下一步的工作了。 巴东官方招招都够狠,令人不得不佩服他们认真细致的工作!
二、新冒出来的两位律师此前似乎主要承接受贿案件,为贪官辩护了一次又一次,是否有足够的处理刑事案件的能力,存疑。而且他们将会站在哪一方的立场上说话,目前无法判断。
可以肯定的是,他们肯定不会是第二个夏霖和夏楠,否则不会让他们出任此案律师。
三、既然是强奸未遂,那么那条内裤即使没有被邓妈妈洗掉,估计也不会留下什么痕迹。因为过去了那么多天,布料上能够留下指纹的可能性微乎其微。
四、可以设想一下将来邓玉娇和黄德智在法庭上的交锋情形:在一楼水疗区五号房,当时房间里只有她他两人。她说他扯下了她的裤子,他说你胡说八道,没有的事。在这样的情况下,法官将没有任何证据(物证、人证)证明强奸(未遂)曾经发生过。
根据疑罪从无原则,黄德智强奸(未遂)罪很可能不成立。
五、在休息室里,双方激烈争吵,邓贵大、黄德智对邓玉娇有肢体上的攻击(搧击、拉扯、推到),有服务员和领班在场劝架。从情节上看,邓贵大和黄德智对邓玉娇的侮辱及伤害,是客观存在的,此罪名成立。
现场有多人为证,根据现有的情节,难以推断休息室里的争吵情形是强奸(未遂)行为的延续。
因此,我估计黄德智不会面临太重的量刑。
六、邓贵大因为其对邓玉娇的侮辱和攻击,导致自己被邓玉娇刺死。此因此果虽有必然性,但是否适用“无限防卫权”,恐怕会存有争议。
我国新刑法第20条第3款对无限防卫权作了明确的规定,即:“对正在进行行凶、杀人、抢劫、强奸、绑架以及其他的严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采取防卫行为,造成不法侵害人伤亡的,不属于防卫过当,不负刑事责任。”
邓玉娇刺死邓贵大,从情节上看,是否“不属防卫过当”,见仁见智。能否把“搧击、拉扯、推倒”这样的情节定性为“严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罪行”,是邓玉娇是否适用“无限防卫权”的关键。
我认为邓玉娇很可能将要为此负上一定的法律责任,结果将会是“判处X年徒刑,缓期X年执行”。
我们除了无奈,还能如何?
根据夏霖夏楠两位律师所提交的控告书中描述的情节,夏霖那天使用“丧尽天良”及“灭绝人性”这两个成语,显然有点过了。因为这两个成语所形容的罪行,要比这严重百倍千倍。
好在夏霖律师在博客里声称:“我昨天提交的控告书只是一颗炸弹,如果有关方面一条道走到黑,我将扔出核弹。”由此看来,控告书中描述的事实也许仅仅是事实的一部分,并不是真相的全部。
如今两位夏律师已经在此案中出局,我期待他们的“核弹”爆炸!
巴东官方在此案中的表现,显然需要一颗“核弹”去轰他一家伙!
【作者:墨新人 来源:新华网】 (责任编辑:谢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