腐敗手段有創新 福建一縣委書記以投資為名受賄 - 文匯資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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腐敗手段有創新 福建一縣委書記以投資為名受賄

收藏 發給朋友來源: 文匯論壇    發佈者:李方 瀏覽209次 【共0條評論】【我要評論】 時間:2010年4月11日 10:212010年04月11日09:25  

 2009年11月17日,福建省廈門市中級人民法院作出一審判決:福建省三明市尤溪縣原縣委書記林昌源,利用其擔任尤溪縣縣長、縣委書記等職務上的便利,為他人在汽車銷售、投資運作、款項支付及人事任免等方面謀取利益,非法收受他人財物人民幣198.9萬元、港幣2.3萬元,折合人民幣共計201.3萬元,其行為構成受賄罪;被判處有期徒刑12年,沒收受賄犯罪所得及其孳息,並處沒收財產人民幣20萬元。林昌源沒有提起上訴。

  至此,這起利用職務上的便利以投資為名收受賄賂的新型受賄犯罪案終於落下了帷幕,成為《中共中央紀委關於嚴格禁止利用職務上的便利謀取不正當利益的若幹規定》(以下簡稱《若幹規定》)和《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關於辦理受賄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幹問題的意見》頒布之後,福建省紀檢監察機關和司法機關利用這兩部法規成功查處的首例典型受賄案件。

  嗜好投資

  翻開林昌源案件的卷宗,細心的人們會發現,「投資」這個詞出現的頻率相當高。現實生活中,「投資」也是林昌源口中的高頻詞:對公,他鼓勵幹部投資;對私,他帶頭投資,並以投資為名收受賄賂。

  1996年至2007年,林昌源在尤溪縣縣長、縣委書記的崗位上工作了11年。在這11年間,他提出了以「三個一」項目工作機制促進經濟發展的理念。所謂「三個一」項目工作機制,即尤溪縣縣級領導一人負責引進一個投資項目,機關一局負責引進一個投資項目,每個鄉鎮引進一個投資項目。

  為了推進這個項目工作機制,林昌源置中央禁止幹部經商辦企業的政令於不顧,先後主持制定了《尤溪縣鼓勵機關事業單位工作人員領辦創辦工業企業的暫行規定》等多個文件,鼓勵全縣黨政機關和事業單位幹部在崗、離崗領辦創辦工業企業,並把在崗、離崗創辦企業作為個人優先提拔任用的條件。例如,尤溪縣出台的《暫行規定》明確規定,「機關、事業單位科級幹部在崗離崗領辦、創辦(必須是法定代表人)工業企業的實績,作為優先提拔任用的一個重要依據;科級後備幹部一般要有領辦、創辦或投資入股(5萬元以上)工業企業的實績,方可提拔任用。」一時之間,尤溪縣的大小幹部人人念起了生意經,大家每天談論的都是「你投資了多少、任務完成了沒有」,而作為一個公務人員應該追求的積極向上、無私奉獻的精神蕩然無存,相反,與民爭利、強行入股、收受幹股的現象日益增多,在社會上產生了嚴重的不良影響。

  在鼓勵幹部經商辦企業的同時,林昌源親歷親為,帶頭搞投資。他將自己的大部分精力放在投資項目上,對日常工作應付了事,對百姓生活漠不關心,對幹部疏於管理。在尤溪縣人民的眼裏,這位縣委書記與其說是黨的領導幹部,倒不如說他是一位「紅頂商人」。

  投縣委書記之所好,一些不法商人想方設法拉攏腐蝕林昌源。尤溪縣某冶煉廠是一家生產電解鉛、氧化鋅的污染型企業。為了得到林昌源的庇護,冶煉廠的董事長肖某來到林昌源家登門拜訪,並欲將2萬元錢留下,被林昌源當場拒絕。肖某意識到直接送錢行不通,於是腦筋一轉,邀請林投資冶煉廠,並承諾按照30%左右的比例給予固定回報。果然,林昌源欣然接受,隨即投資20萬元。入股後,林昌源利用手中權力為肖某效力,不但幫助冶煉廠協調用電、批項目,還幫助肖某解決了縣政協委員身份。而正是這個冶煉廠,從2003年以來,在林昌源等人的庇護下,一直使用國家在1999年就明令禁止的燒結鍋工藝,終於在2006年釀成了尤溪縣七裏村血鉛事件,導致200多名村民鉛中毒。

與一般意義上的投資不同,林昌源的許多投資項目,自身並沒有實際出資,也沒有參與生產經營。即使有些項目有實際出資,也隻是為了掩人耳目,投資資金基本上在半年內就撤回,並在未產生實際利潤的情況下索要巨額分紅。因此,投資隻是林昌源收受賄賂的遮羞布,投資的背後則是骯髒的權錢交易。

  收受幹股

  收受幹股是林昌源的一種斂財手段。所謂幹股,是指未出資而穫得的股份,林昌源通過非法收受他人提供的幹股、以股份分紅的名義收受他人財物合計34.41萬元。

  2003年初,尤溪縣國土局下屬某拍賣行實行改制。該拍賣行主要負責人陳某邀請林昌源參股該拍賣行。對於有利可圖的事情,林昌源從來都不錯過,於是他連想都沒想便答應了,但同時林昌源表示自己「身上沒帶那麼多錢」。陳某心領神會,當即表示他會處理。後來,在林昌源夫婦未實際出資的情況下,拍賣行出具了一張以林昌源妻子謝某名義持有拍賣行2萬元股份的出資憑證。2003年至2007年間,林昌源以所持有的2萬元股份,8次收受分紅款項11萬元。其間,林昌源多次利用縣委書記的職務便利,為拍賣行介紹業務。2006年,林昌源主持拍賣縣某地塊時,直接指定該拍賣行承接該拍賣業務,使得拍賣行從中穫取拍賣費200萬元。此外,林昌源還幫助將拍賣行負責人陳某調到縣國土局工作。

  2003年底,林昌源的妻子謝某與徐某、陳某等人合作經營尤溪縣某大酒店。2004年,該大酒店中標尤溪縣某房地產開發項目。後因股東之間發生爭議,謝某等人退出房地產項目股份,專門經營大酒店,徐某、陳某等人則退出大酒店股份,專門經營房地產項目。其間,徐某為該房地產項目增加容積率等事項請求林昌源幫忙,並向林昌源夫婦承諾為謝某保留該房地產項目股份。林昌源夫婦在沒有實際出資的情況下,取得該房地產項目30萬元的股份。2006年6月,謝某提醒林昌源該房地產項目已快完工,應該有分紅。林昌源遂以銀行貸款到期需要歸還為由,向徐某索要分紅款20萬元。由於此時該房地產項目並未分紅,徐某讓林昌源跟另一股東陳某聯繫。當日,林昌源讓陳某從該房地產項目中匯款20萬元到其親戚鄧某賬戶(該賬戶實為林昌源所有)。同年12月,林昌源又收到徐某以30萬元的空股按5%的比例分紅的1.5萬元。林昌源共從該房地產開發項目中非法收受財物21.5萬元。

  此外,林昌源還在2002年至2004年間,未實際出資而穫得某石材公司8000元股份,並穫得分紅款1.9萬元。

  合作投資

  合作投資,是指利用職務上的便利為請託人謀取利益,以合作開辦公司或者其他合作投資的名義,沒有實際出資和參與管理、經營而穫取「利潤」的違紀行為。合作投資包括合夥投資和借款投資兩種方式。林昌源通過這兩種方式,共非法收受他人的墊資款項及分紅。

  2004年初,尤溪縣礦業集團原副總經理陳某等人欲合作承包尤溪縣某礦業公司。為得到時任尤溪縣委書記林昌源的幫助,陳某邀請林昌源入股礦業公司,並先行代墊出資款39萬元,以謝某名義投資礦業公司並持有公司15%股份。後來林昌源實際出資20萬元,其餘19萬元仍由陳某代墊。2004年至2006年間,陳某以分紅、退回股份本金形式,將自己代墊的19萬元及相關分紅分三次送給林昌源91.5萬元。林昌源以此方式收受了陳某代為出資的19萬元。其間,林昌源還為陳某調任縣政協經濟科技辦副主任提供了幫助。


 為掩人耳目,林昌源將合作投資做了進一步延伸--借款投資。這是一種借款人不實際出資,而是向請託人所在公司借款投資於該公司並參與分紅的違紀行為。與合作投資相比,違紀行為人一般都支付一定的利息,形式上更為隱蔽、合理,但本質也是一種受賄行為。

  2004年初,尤溪縣湯川鄉政府決定將所持有的某水電站的33%股份增值轉讓給鄉、村兩級工作人員。時任湯川鄉書記兼該水電站董事長的鄭某為了能得到林昌源的關照,便邀請林昌源夫婦投資。其後,林昌源夫婦以其兒子林某的名義,在無實際出資的情況下,採用向水電站借款13.5萬元(該款來自於水電站向銀行貸款)購買水電站股份的方式,持有該水電站10萬元的股份。2006年1月,林昌源得知上級機關在檢查領導幹部入股之事,便讓鄭某辦理了退股協議。同年2月,水電站向股東回購80萬股份,林昌源妻子謝某經與鄭某商議後又採取同樣手段,先以其子林某名義存入10萬元而持有該水電站10萬元的股份,而後再從該水電站借出10萬元。2004年7月至2006年9月間,林昌源共從這個項目中穫得分紅款5.4萬多元,扣除借款利息2.7萬元,實際受賄所得2.7萬多元。其間,林昌源為鄭某提拔副處級幹部、尤溪縣副縣長提供幫助。

  虛假投資

  如果說收受幹股、合夥投資和借款投資等投資斂財方式,由於沒有實際出資容易被人識破,那麼,林昌源還有一種更為隱蔽的投資斂財方式,即虛假投資。在使用這種投資方式時,林昌源象徵性地把資金打到所投資項目的賬戶上,但是,又在較短的時間內提出撤資要求,並在投資項目未產生任何利潤的情況下要求穫取豐厚的投資回報。林昌源通過這種方式共收受賄賂70萬元。

  開發商丁某在尤溪縣投資了兩個房地產項目和兩家礦業公司。2003年至2006年間,林昌源利用擔任尤溪縣縣長、縣委書記的職務便利,對丁某的礦山公司在生產經營和礦山安全等方面給予諸多的關照。為了表示感謝,丁某曾兩次欲送錢給林昌源,都被林昌源拒絕了。但是,這並不代表林昌源放棄了向丁某索取的機會。2005年4月,林昌源以其兒子林某的名義「投資」20萬元於丁某所開發的福州某房地產項目;同年8月,林昌源以購買房子急用錢為由,在「投資」僅僅4個月的情況下,要求收回20萬元的投資款。同時,還提出按照一比一的比例分紅。丁某不敢怠慢,趕緊送給林昌源40萬元,其中20萬元為這4個月的投資「利潤」。而此時,該房地產項目並未產生利潤。

  2006年,丁某在尤溪縣開發的一個房地產項目應當繳納土地出讓金6800萬元。由於經濟緊張,丁某便找到林昌源,要求其幫助協調緩交該筆土地出讓金。有了上次的交往,林昌源知道幫丁某辦事會有回報。於是,他再次運用縣委書記的職務便利,令縣國土局同意丁某緩交這6800萬元的土地出讓金。同年5月,林昌源向丁某再次提出投資要求,這次投資數額上昇為50萬元。同年12月,林昌源以工作調動需還錢為由,再次要求收回50萬元的「投資」款,同樣提出按照一比一的比例分紅。丁某雖然內心覺得這位縣委書記很貪婪,但又不敢得罪他,隻好在該房地產項目仍無分紅的情況下,支付給林昌源現金100萬元,其中50萬元作為這7個月的投資「分紅」。

覆滅心路

  回顧林昌源的成長歷程,可謂仕途平坦,一帆風順。1957年,林昌源出生於福建沙縣一農民家庭。1980年參加工作,先後擔任過縣團委幹事、鄉鎮黨委書記、縣長、縣委書記、縣人大常委會主任、省公路稽徵局廈門稽查處黨委書記等職務。

  作為黨精心培養起來的領導幹部,林昌源本應對黨和人民懷有感激之情、感恩之心,盡心盡責為人民群眾謀福利,而林昌源卻背離黨的宗旨,背離人民群眾的期望,反其道而行之。那麼,是什麼力量使他一步步滑向違法犯罪的深淵?

  用權力滿足自己的私慾,這是眾多腐敗分子的共同墮落之路。對於行賄人的糖衣砲彈,林昌源心知肚明。當福建省紀委辦案人員問林昌源對自己的行為如何認識時,林昌源回答:「不管他們採取何種方式給我好處,都是衝著我這個縣長、縣委書記手中的權力來的,我收了他們的好處,自然要為他們辦事。小的方面,我幫助他們在項目經營中解決了許多他們無法解決的問題,比如,協調企業用電指標、木材砍伐指標等問題。大的方面,直接幫助他們進行人事安排,包括調整調動、提拔任用等事情。」權力,一旦粘上銅臭,離身敗名裂也就為期不遠了。

  錢財是林昌源的至愛,而以投資為名斂財則是貪慾和自負催生的怪胎。林昌源在懺悔錄中寫到,「我委託他人投資,一般持『不過問』的態度,既不過問投向哪個企業,也不過問所投企業的經營狀況。我隻是想通過這種形式,給自己大肆收錢披上投資的外衣,達到既心安理得地收錢,又掩人耳目的目的。」在林昌源看來,以投資為遮羞布,形式極為隱蔽,不易被察覺,他滿以為如此一來,便可以合法貪贓,然而,魔高一尺,道高一丈,林昌源的苦心經營最終落了個人財兩空的可悲下場。

  僥倖心理則是林昌源違紀違法行為的潛動力,而且,這種僥倖心理一直伴隨林昌源以致其錯失減輕罪責的機會。2005年,中央紀委、福建省紀委先後下發文件,部署開展清理糾正國家機關工作人員和國有企業負責人違反規定投資入股煤礦工作。林昌源利令智昏,不僅沒有主動撤資,還頂風作案,增加投資8個礦產企業,投資額達260多萬元。2007年5月,中央紀委頒布了《若幹規定》,明確規定收受幹股等形式屬於受賄行為,並給予一個月主動糾正的寬限期。林昌源並沒有抓住這次爭取從寬處理的機會。就在福建省紀委對林昌源的有關問題進行初核的前夕,省紀委領導兩次找林昌源談話,他還是心存僥倖。他在懺悔書中這樣剖析了自己的心理:「9月份,省紀委領導兩次找我談話。照理,我應當抓住機會,在組織的教育幫助下,糾正問題,改過自新。可我抱著僥倖的心理,沒能坦誠地面對和處理問題。如水電項目,先是退股了,可我愛人又去要了回來;有人送來錢物,先是拒絕了,可他們再送來時,我愛人又收下了。」私慾、貪婪、自負和僥倖心理終使林昌源走上覆滅之路。

  正本清源

  林昌源扭曲的利益觀和政績觀不僅害人害己,還破壞了一方經濟環境,帶壞了社會風氣。為了糾正尤溪縣普遍存在的違規經商辦企業問題,福建省紀委發揮查辦案件的治本功能,充分應用辦案政策和策略,開展清理整頓,推動尤溪縣建立新的經濟政策,實現了查辦案件的政治效果、法紀效果和社會效果的有機統一。

  2008年初,福建省紀委下發《通知》,要求對尤溪縣黨政機關工作人員違規經商辦企業的問題進行專項清理,通過「查處一個案件,教育一批幹部,完善一批制度,發揮好查辦案件的治本功能」。據統計,全縣共申報經商辦企業情況的黨政機關和事業單位人員1149人,其中黨政機關476人,事業單位673人,投資項目2202個,投資總金額近1.3億元。目前,大部分幹部都已從投資項目中撤資。

  針對清理過程中部分企業主擔心尤溪發展環境會受影響、對企業的既定扶持政策會改變等問題,尤溪縣委、縣政府在堅持原有政策的基礎上,對其進行調整、提升,穩定了企業主的政策預期。同時,為了保證清理撤資之後不影響企業資金鏈,尤溪縣委還召開政府、銀行、企業共謀發展推進會,支持企業向金融部門爭取信貸資助金。

  清理糾正黨政機關工作人員經商辦企業問題,不僅沒有影響經濟的發展,還使全縣經濟發展環境得到有力整治,發展環境得到優化,經濟得到持續、健康的發展。與2007年相比,2008年,全縣完成生產總值70.81億元,增長13.7%;新增規模以上工業企業23家,規模以上工業總產值56.07億元,增長26.7%;地方級財政一般預算收入2.61億元,增長15.5%。(來源:《中國監察》雜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