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曹县慌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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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曹县慌什么(2009-07-18 23:13:00) 标签:法律 曹县 诽谤罪 公诉 段磊 

   据报道,山东曹县青年段磊因在网上发帖,举报该县庄寨镇党委书记郭峰,曹县检察院即以涉嫌诽谤罪提起公诉。17日下午,曹县法院以“涉及隐私”为由,不公开审理了此案。
    曹县检察院指控,2009年2月2日到2月8日,段磊分别在天涯社区、新浪博客、百度帖吧上发表了《写给省委书记的一封信》等6个帖子。帖子内容举报曹县庄寨镇党委书记郭峰“长期包养情妇”、“其子经营KTV并卖毒吸毒”等。
    郭峰作为受害人,向曹县法院提供了《情况说明》,称其本人因为网络传言而“精神恍惚”,曾向法院提出自诉,但是未获受理。2月5日,郭峰向曹县公安局报案。2月8日,公安局以“段磊的行为对庄寨镇的经济和社会稳定造成了严重影响”为由立案侦查。
  2月10日,曹县公安局对发帖情况进行了为时15分钟的远程勘验。勘验结果表明,在六个帖子中,其中三个帖子的点击量分别是52、12和15次,其余三个帖子点击量为零。
  基于上述勘验结果,2月25日,段磊被曹县公安局以涉嫌诽谤罪刑事拘留。4月3日,曹县检察院批准将其逮捕。7月3日,检察院向曹县法院提起公诉。
    从以上过程,我们可以看出曹县是怎样地慌了手脚,以至于完全不顾及法律的有关规定,产生如下不当行为:


                           一、先逮捕后取证


   段磊发帖后,于4月3日经检察院批准逮捕,4日由曹县公安局执行逮捕。据案卷证据显示,该案涉嫌存在先逮捕后补充证据的程序不公行为。
  据曹县人民检察院的起诉书称,曹县公安局侦查终结后,以被告人段磊涉嫌诽谤罪,于今年5月20日向检察院移送审查起诉。至此,该案由检察院主理,依据法律规定,如检察院不驳回案件让警方补充侦查,当地公安机关已无权过问该案。
  但在检察院用于证明段磊的行为“严重危害了社会秩序”的证据清单中,本已于5月20日移交检方的案件,3份证词及2份证据却是由曹县庄寨派出所于6月16日取得。


                                     二、自诉变公诉


    在庭审中,段磊的辩护律师李会清辩称,如果要对网络发帖的行为追究刑责,则应以“情节严重”为犯罪构成标准,否则只是普通的民事侵权案件。就算构成犯罪,那么也是以受害人自诉为原则,公诉为例外。
    这个案件,仅是因为“骂领导”,“领导很生气,后果很严重”,公安机关就主动介入,由“自诉变公诉”,给公安机关立案披上了一层合法的外衣。

    段磊的另一辩护人之一,华一律师事务所蒲志强律师认为,当诽谤犯罪严重到“严重危害社会秩序和国家利益”,才应由公安机关立案侦查,并移送检察院提起公诉。可是段磊的行为根本不可能产生那样的后果,曹县公安局和检察机关显然滥用了公权力。

    有学者指出,宪法讲得很清楚,人民可以批评政府,而且法律规定不能打击报复。因此,法律并不需要提供新的保障。滥用公权力,问题出在执法上,是法院、检察院和公安机关不能依法办事造成的,检察、公安独立办案做得很不够。这样,警察很容易变成地方领导的“家丁”。


                   三、变公开审判为不公开审判


     开庭当天下午,被告家属和媒体记者在履行相关登记手续后,进入庭审厅。然而没过多久,法警声称审判长等合议此案“涉及个人隐私”必须不公开审理,被告家属及媒体记者皆被要求离席。被告方辩护律师对此表示抗议,他表示,段磊所发的6篇帖子中,关于涉及个人隐私的事并无任何具体指向,法院选择不公开审理实属荒唐。据《财经》记者了解,无论被害人还是被告都没有向法院提出不公开审理的申请。
  依据《刑事诉讼法》等相关法律规定,法院审理案件“公开审判是原则,不公开审判是例外”。这个“例外”有:涉及国家秘密的案件;涉及个人隐私的案件;14岁以上16岁以下未成年人的犯罪案件一律不公开审理;16岁以上未满18岁的未成年人犯罪案件一般也不公开审理。

 

                       四、诽谤罪谤及单位


   据被告辩护律师称,昨日公诉方在法庭展现的证据中有一份是庄寨镇政府的证词。这份证词显示,段磊的帖子发布后,“庄寨镇政府”向当地警方报了案。
  被告辩护律师称,涉及诽谤的案件,证人几乎都是自然人,“一个机构怎么会感觉受到了侮辱或痛苦呢?”

    还有,本案除了段磊被逮捕外,汇银公司副总经理王军也在2月26日被庄寨镇派出所的民警抓走,关在曹县威龙宾馆十天。据《财经》记者掌握的司法材料,王军被抓的原因是,段磊给他发了两封关于郭峰的邮件。王军曾辩称根本没用过那个邮箱,也没打开过那些邮件,更加根本谈不上转发和传播。
  不过,王军的辩称未获公安局认定。该局随后还查封了该公司账册,并在大门贴了封条,扣留了公司财务室钥匙。
  对此,蒲志强律师认为,诽谤罪属于自然人犯罪,与其所在单位无关。在侦查终结后,对财务室的事实查封,既无法律依据,也没必要。

 

            五、为何郭峰仅就被举报的部分内容进行解释

 

    据《新京报》报道,前日,郭峰对被举报的部分内容进行了解释,其中一个内容是举报其超标配备两辆汽车,他说实际只有一辆,是前任书记留下的已跑了10年的别克,他自己有时会借企业的车外出,给人造成错觉。而其它内容,尽管属于“涉及隐私”,但直至现在也未见有任何披露。

    俗话说,无风不起浪。难道诸如庄寨镇党委书记郭峰“长期包养情妇”、“其子经营KTV并卖毒吸毒”等,都是段磊子虚乌有、凭空捏造的吗?!要真是这样,段磊承担相应的责任也完全应该,但愿曹县能给公众一个满意的交代。
  可是,据了解,昨日的庭审中,公诉方虽展示了更多的证据,但当被告方辩护律师要求公诉方证人出庭时,公诉方却拒绝了。被告辩护律师只得阅览公诉方的新证据,这一过程占用了大量庭审时间,控辩双方因此陷入僵局。由此,我们不得不对这一案件能否公平、公证的审理表示深深的忧虑!

    我们拭目以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