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判(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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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判(三)

(2010-11-06 10:46:35)转载 标签:

方舟子

地安门

肖传国

收缩压

判决书内容

杂谈

周四的判决,在结果早已明了的情况下,方舟子和彭剑律师都劝我不用去,让代理人去走走过场、表示对于法律程序的尊重就完了。在我看来,如果以这个理由,实际上连代理人都没必要去:这样的司法程序,这样的法庭,还值得我们尊重吗?

但我还是想去看看,看看在媒体界众目睽睽之下,法庭上的一干人等是如何走过场的;并且我还想替法庭外的记者朋友们当面问问法官,这样判决的理由是什么——判决书上有,但出于记者的习惯,我还是想当面问一问。

“走过场”的过程如同预料中一样简单。但“走过场”之后,法官们的撤离比我原先想象的还要快得多:10分钟,完判决书宣读完毕、结果宣布、要求带走被告,然后,三位法官突然不见了!处于全体起立状态的在场诸人还站在那、愣在那,似乎都如我一样还没反应过来。

于是,我准备好的一堆问题,全都没有了着落。那时我更加强烈地想追加一个新的问题:对于这个判决,作为法官的你服不服?

如我前面文章所说的,这样的问题对于法官们来说过于残忍。但我还是想问。正如同他们明知道这个判决对于作为被害人的我过于残忍、却还是要宣判一样。

有人认为,这个判决简直就是对两个被害人的判决。但我从另一个角度来看,一审和二审,却都是对法庭和法官的审判。从一审到二审判决书内容的变化看(方舟子在其微博里已有简单对比),法院是在穷尽力量来为自己的行为做辩护,而且是狡辩!被害人一方没有提供新的证据吗?我们给出的新的证据和证人——6月24日案发后北京媒体采访医生的报道及愿意出庭作证的记者(这可以明确无误地证明医生当时对我伤情的真实描述与病历完全不符)、附有5页签名的《海内外医学界人士关于强烈建议重新鉴定方玄昌伤情的公开信》等等,你可以不认定,但无论如何不能说“没有提供”吧?

顺便再祥林嫂一次:为了反驳医生在接受检方调查时所说“因为伤者血压在正常值范围内故未记录”,我还认真再去测了血压,相隔数天、在不同地方分别测量两次,结果是:朝阳门一药店数据,从一楼走上二楼马上测量,收缩压为154;静躺十分钟后再测,收缩压降到136;地安门一诊所数据,静坐5分钟后收缩压为139。

而我当时剧烈搏斗后约5分钟(乘出租车从案发地到医院约500米,加上走进医院内的时间)上手术台,测得收缩压是105的“正常值”!

因失血导致血压下降数十毫米汞柱,足以认定我当时出现了明显的失血性休克。一个正常人的血压不会短时间发生太大变动,我更不可能、也没有时间在受伤后、进医院前吃下一把降压药。可惜,在我的伤情问题上,我们的法院和法官只认明显的伪证,而不认摆在面前随时可以验证而无法否认的铁证。

只认伪证的行为同样表现在:法院可以无视肖传国提供给凶手的巨额费用、两位受害人以及方舟子妻子的照片、此前对方舟子住处采点所获信息(这些证据均为公安人员辛苦侦查所得),可以无视危险的凶器、凶手数月预谋千里伏击的作案过程和肖传国在案发后贼喊捉贼的肮脏表现,却会轻信肖传国一系列自相矛盾的谎言,而下“接受戴建湘的建议对两位受害人实施殴打”的论断,把一个雇凶谋害事件变成了寻衅滋事。

一审和二审两份判决书上都强调“事实清楚证据充分”,在天下人看来,此案“事实清楚证据充分”都没有错,只是,清楚的事实并非法院所述“事实”,充分的证据则明确告诉公众,这是一个荒唐的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