享受财税[2009]166号文件中优惠的主体是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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享受财税[2009]166号文件中优惠的主体是什么? 发布日期:2010年08月30日 字体:【大】【中】【小】     问题内容:
  《环境保护、节能节水项目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试行)》(财税[2009]166号),其中的序号4节能减排技术改造,第4项工业锅炉、工业窑炉节能技术改造项目,现在对该优惠政策的享受主体存在理解上的分歧,是技术服务公司享受该政策还是技术企业本身享受该政策。 我个人认为国家出台该优惠政策的本意是鼓励企业投资进行节能改造,而不是鼓励节能减排服务公司,所以该政策应该由项目的投资主体来享受。 那么,到底谁才是投资主体?   回复意见:
  您好:
  您在我们网站上提交的纳税咨询问题收悉,现针对您所提供的信息简要回复如下:

  根据财税[2009]166号文件的规定,享受节能减排技术改造的税收优惠的主体为技术服务公司,不是投资主体。

  上述回复仅供参考。有关具体办理程序方面的事宜请直接向您的主管或所在地税务机关咨询。
  欢迎您再次提问。 国家税务总局
2010/08/3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