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媒体回顾:Web2.0趋成熟 手机媒体锋芒露

来源:百度文库 编辑:神马文学网 时间:2024/09/29 21:37:39
Web2.0走向成熟
从互联网的发展看,技术引领、应用推广是最重要的动力。2005年中国互联网传播进入Web2.0阶段,以博客大众化及各类Web2.0网站的涌现为标志。2006年,Web2.0传播形态得到更蓬勃的发展。所谓Web 2.0,是以个人为基础,以满足个性化需求为手段,通过鼓励建立人与人之间的关系,形成社区化的生活方式的平台。
博客被视为Web2.0最主要的表现形态。2006年9月,CNNIC发布的《2006年中国博客调查》显示,截至2006年8月底,网民注册的博客空间超过3374.7万,成为互联网最大的热点应用之一。博客数量达到1748.5万,其中活跃博客为769.4万(指平均一个月至少更新一次),博客读者达到7556.5万。
Web 2.0的本质是“参与式的架构”,最重要的特点就是以用户为中心,充分激发用户的主动性,发挥用户的原创能力,并真正形成网上网下的互动。“用户”与“受众”的最大区别在于前者不再只参与消费信息产品,他们还能够参与生产与传播信息。笔者认为新闻业的形态正在由演说变成研讨会与对话。
博客的社会影响力日益强大。6月8日,三一重工集团执行总裁向文波在他的博客上发表文章,质疑美国投资集团凯雷收购中国徐工机械一案,由此掀起关于外资收购中国骨干工业企业的大讨论,并引起政策层面的关注和反应。
不过,并非所有人都看好Web2.0.百度董事长兼CEO李彦宏在2006年9月召开的互联网大会“2006国际互联网高层峰会”上表示:非常火的所谓web2.0,太多的风险投资投进来,这个情形跟1999年与2000年初的网络泡沫有类似之处。李彦宏说,Web2.0的挑战在于没有商业模式,泡沫破灭只是时间问题。这或许只是一家之言。
手机媒体初露锋芒
手机媒体是借助手机进行信息传播的工具;随着通讯技术(例如3G)、计算机技术的发展与普及,手机就是具有通讯功能的迷你型电脑;而且手机媒体是网络媒体的延伸。手机媒体的主要优势在于高度的便携性、互动性、网络化,及用户的海量性。据信息产业部统计,至2006年10月,中国的手机用户已经达到4.49021亿。
2006年5月15日,中国移动CEO王建宙在纽约与新闻集团董事长兼CEO默多克会晤,中移动收购新闻集团持有的20%凤凰卫视(8002.HK)股份。王建宙称,这意味着“在电信与媒体逐步融合的今天,中移动作出了一个重要的决定和选择”。此前,王建宙多次在公众场合说,手机已经具备了媒体传播的特性,实现手机媒体化是中移动的战略方向。中移动拥有超过2.6亿手机用户。凤凰卫视成为中移动造就“第五媒体”的第一站,手机广告使新媒体营销从理论转向业务。这都标志着移动网络“媒体化”程度的加深。7月12日,中国联通全面推出手机广告,向其1.3亿多手机用户提供广告信息服务。目前主要通过以WAP技术访问互联网、短信、语音和预先置入四种方式提供广告业务。
2006年的世界杯成为了促使手机电视腾飞的催化剂。拥有中国地区独家宽带网络和手机无线版权的上海东方宽频公司称,6月10日比赛当天数小时内,东方宽频视频点击量即突破数亿次。
管理难题
“恶搞”成为2006年网络最流行的词汇之一。 2006年以来,恶搞之风愈刮愈烈,五花八门的恶搞视频铺天盖地而来。同时,2006年也是博客发展年,在发展的过程中,除了队伍壮大、人数陡增外,随之而来的各种问题和缺陷也日益显现。在博客上进行人身攻击引发的官司日益增多,更有甚者通过博客泄露商业机密或者毁坏公司商誉也大有人在,在博客上进行个人情绪宣泄、语言暴力,发布一些不负责任和不真实的信息等现象并不罕见。于是信息产业部正酝酿博客实名制,并委托中国互联网协会进行调研、起草管理办法。
因此,博客实名制也成为2006年网络上最大的争议,想要直接立法限制博客,国内外环境并不具备,其面临的阻力是巨大的。对于“博客实名制”,支持者和反对者都有充足的理由。双方争论的焦点在于:实名制管理是否会破坏博客和互联网平等开放的基本精神? “博客实名”能否真的让博客文明?“博客实名制”是否会摧毁中国博客网站、乃至整个网络业?实名制是否会侵犯网民隐私权?实施实名制的社会总成本有多高?监管博客需要什么样的手段和机制等等。
在美国,网上博客可以用真名,也可以用假身份,美国的法律保护个人发表意见的自由,所以目前没有专门的法律限制博客用假身份发表意见。在韩国,政府则通过网络实名制对博客进行管理,使之规范有序地发展。同时要求服务商严格保护个人信息安全。但是在韩国也曾经因为实行实名制而造成大量用户信息失密事件。
在互联网管理方面,2006年最大的成就是实施了《信息网络传播权保护条例》。该条例于自2006年7月1日起施行。《信息网络传播权保护条例》明确规定:除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外,任何组织或者个人将他人的作品、表演、录音录像制品通过信息网络向公众提供,应当取得权利人许可,并支付报酬。信息网络传播权,是指以有线或者无线方式向公众提供作品、表演或者录音录像制品,使公众可以在其个人选定的时间和地点获得作品、表演或者录音录像制品的权利。不过,在互联网著作权保护方面,面临的最大问题还是侵权成本与风险太低、而维权成本过高,许多人可能赢得了版权官司却面临更大的经济损失。